投稿:誰才是國家的主人?從英國議會、華盛頓到台灣立法院的憲政考驗

誰才是國家的主人?從英國議會、華盛頓到台灣立法院的憲政考驗

副標題:伯納姆的管理革命、行政官僚的權力擴張,以及台灣國會如何重振憲政權威


當行政機關不再把立法院視為必須尊重的憲政機關,而是把立法院當成可以敷衍、拖延、規避,甚至藐視的政治對手時,國會還剩下多少實質權力?

台灣目前的憲政困境,不只是藍綠政黨之間的政治攻防,而是涉及一個民主制度最根本的問題:行政權是否仍然受到民意代表機關的有效監督?

立法院通過的法律,行政院長可以不副署、不公布;立法院要求部會提供預算及支出資料,行政機關卻可能以預算分類或行政程序回答,甚至無法提供完整資訊。

當國會擁有多數席次,卻無法有效要求行政機關履行憲法責任,問題就不只是政治力量的消長,而是憲政制度的運作出現了什麼障礙。

本文從英國議會傳統、美國華盛頓交還軍權、詹姆斯・伯納姆的《管理革命》,以及美國民主黨重掌國會後可以運用的制度工具,探討台灣立法院如何重建國會權威。

一、英國為什麼是英國?台灣的憲政共同體又是什麼?

英國的憲政傳統,可以從議會、君主與歷史上的英國國教會理解,但必須區分:英國國會的正式構成是下議院、上議院與君主,英國國教會則是英國歷史與憲政傳統的重要部分,並非國會的第三個組成機關。

從《大憲章》、光榮革命、《權利法案》,到責任內閣制度,英國逐漸形成一項政治原則:

君主可以代表國家,但不能任意統治國家;政府必須取得民選下議院的政治支持。

那麼,台灣呢?

台灣需要建立的,不是君主、議會、國教會的三位一體,而是另一種憲政共同體:

  • 人民主權:一切國家權力的正當性來源。
  • 憲法:規範國家權力及其界線。
  • 憲法公民主義:建立共同政治身分與憲政忠誠。
  • 行政權:依法執行法律並對立法院負責。
  • 立法權:代表人民立法、審查預算及監督行政。
  • 司法權:依法解決憲政爭議並保障人民權利。

不論誰當總統、誰組成行政院、哪個政黨掌握國會,都必須服從同一部憲法。

二、詹姆斯・伯納姆:真正的權力可能已經不在民選代表手中

James Burnham(詹姆斯・伯納姆)在1941年的著作《The Managerial Revolution》(管理革命)中,提出一個令人不安的預言。

現代社會的實際權力,可能逐漸從傳統資本所有者及民選政治人物,轉移到一群掌握組織、技術、行政、資訊及資源配置能力的管理者手中。

這些人包括:

  • 政府高階行政官僚。
  • 監管機關管理者。
  • 大型企業管理階層。
  • 技術專家與政策規劃者。
  • 掌握專業資訊及制度流程的組織菁英。

伯納姆的理論不是說每個公務員都在陰謀奪權,而是提醒我們:

正式權力屬於民選代表,不代表實際控制政策與資源的人也必然是民選代表。

這個理論放在台灣,有一個值得追問的問題:

立法院可以決定預算,但預算如何執行、如何分類、如何認定、如何核銷,掌握在誰手裡?

立法院可以通過法律,但法律何時執行、如何解釋、行政命令如何制定,又由誰決定?

立法院可以要求部會提供資料,但如果部會用行政分類、格式、資訊系統或不完整報告來回答,民意代表如何確認真正的事實?

這就是管理階級與民選代表之間的權力落差。

僑委會的「視察」與「考察」爭議

以僑委會出國經費爭議為例,立法院要求了解考察費用執行情形,僑委會則表示歷年預算編列的是「視察」、「訪問」、「開會」等項目,沒有「考察」這個預算類別,因此沒有相應的考察案件可以填報。

這件事不能未經查證就直接定性為蓄意隱匿,但立法院真正應該追問的是:

  1. 歷年所有視察、訪問、開會的出國計畫分別有哪些?
  2. 每一趟行程的日期、目的地、出訪人員及工作目的為何?
  3. 機票、住宿、交通、接待及其他費用各是多少?
  4. 有沒有同一行程在不同預算分類下支出的情形?
  5. 出訪後的報告、成果及政策效益在哪裡?

不能因為沒有「考察」預算科目,就把立法院要求監督的出國支出問題變成一個名詞遊戲。

立法院應該要求完整的實際支出資料,而不是只爭論「考察」兩個字。

三、華盛頓交還軍權:為什麼這個故事比政治口號重要?

1783年12月23日,George Washington(喬治・華盛頓)前往安納波利斯,向邦聯國會正式交還陸軍總司令委任。

華盛頓是獨立戰爭的最高軍事領袖,掌握軍隊、威望及巨大的政治影響力。戰爭勝利後,他完全有可能利用軍事力量繼續影響政治。

但他選擇回到平民身分。

他向國會交還軍事委任,表明軍隊不是將領的私人財產,戰爭勝利也不代表將領可以取得永久政治權力。

軍隊必須服從文官,行政機關必須接受民意代表監督,而民意代表也必須服從憲法。

華盛頓的偉大,不只是他贏得戰爭,而是他知道什麼時候應該放棄權力。

對照台灣,如果行政院認為立法院通過的法律違憲,為什麼不循憲法規定的覆議及憲法訴訟程序處理?

如果行政院認為立法院預算監督不合理,為什麼不提出完整資料、法律依據及正式說明?

憲政制度的價值,就在於輸掉一場政治攻防的人,也必須遵守制度,而不是自行改寫規則。

四、台灣最大的憲政難題:不副署、不公布,立法院如何突破?

這是整個問題最需要法律分析的部分。

憲法條文 規定內容 制度意義
憲法第37條 總統公布法律須經行政院長副署 副署是憲法程序的一部分
憲法第72條 總統收到法律案後10日內應公布,但有憲法規定的程序 法律公布有憲法期限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 行政院得移請立法院覆議 行政院有正式憲政救濟程序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 覆議遭否決後,行政院長應即接受原決議 維持原案後有接受義務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 立法院得提出行政院長不信任案 國會可以追究政治責任

行政院的立場是:憲法第37條明定副署制度,行政院長有權在認為法律違反憲政秩序時不予副署。

立法院及反對此種做法的憲法論者,則認為行政院如果認為法律有問題,應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的覆議程序處理;覆議遭否決後,不能另以不副署架空覆議制度。

這是憲法解釋爭議,不能把任何一方的政治主張直接當成已經確立的憲法判決。

立法院可以採取的五個步驟

第一步:正式提出憲政爭議協商。

由立法院作成決議,列出未副署法律、行政院拒絕副署的理由,以及立法院認為違反的憲法條文,要求行政院正式答覆。

第二步:啟動機關爭議憲法訴訟。

依《憲法訴訟法》第65條,國家最高機關因行使職權與其他國家最高機關發生憲法權限爭議,經協商未果後,符合要件者可以聲請憲法法庭判決。

應要求釐清:

  • 行政院長的副署權是否具有實質否決法律的效果?
  • 覆議失敗後,行政院長的接受義務與副署權如何調和?
  • 行政院長能否用不副署取代覆議?
  • 總統與行政院長能否讓法律長期停留在三讀通過、卻無法公布的狀態?

第三步:要求總統參與憲政協調。

憲法第44條賦予總統在院與院間發生爭執時,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的權力。立法院可以正式要求總統履行憲政協調角色。

第四步:針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全體立委三分之一以上可以提出不信任案,經全體立委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長必須在十日內辭職,並得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這項工具有政治成本,因此不應只是情緒性的報復,而應建立在明確的政治責任、憲政爭議及公開證據上。

第五步:建立不公布法案的公開追蹤制度。

每一件三讀法案都應公開三讀日期、移送日期、覆議情形、副署情形、公布情形及憲法救濟進度,讓人民看清楚各憲政機關是否完成自己的責任。

五、立法院應該向美國民主黨學什麼?

美國民主黨重新掌握國會控制權後,最重要的不是宣布要報復川普,而是運用國會制度工具。

台灣立法院也應該建立自己的國會制衡工程。

立法院六大制度工具

  1. 法律權:要求行政機關依法執行法律,不得以行政命令規避法律。
  2. 調查權:對重大施政爭議成立調查委員會,依法取得文件及調查事實。
  3. 預算權:對資料不完整、執行成果不明的計畫,依法採取減列、凍結或附加條件等措施。
  4. 質詢權:追蹤行政首長承諾、答覆品質及後續執行情形。
  5. 憲政救濟權:透過機關爭議訴訟捍衛立法院的憲法職權。
  6. 公共問責:公開調查資料、預算執行、行政答覆及未完成事項。

特別注意: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

2024年10月25日,憲法法庭就國會職權修法作成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

這個判決不是說立法院沒有調查權,而是界定調查權如何行使:

  • 立法院可以設置調查委員會,但調查目的、事項及重要程序必須有院會明確授權。
  • 立法院調查必須與法律、預算等憲法職權有重大關聯。
  • 調閱文件原本及相符複本、影本等,須經院會決議。
  • 行政機關對涉及國家機密、政策形成內部討論及其他行政特權的資訊,可以提出具體理由拒絕提供。
  • 行政機關拒絕提供資料所引發的權限爭議,不能由立法院單方面裁決,可以循機關爭議程序解決。

這代表立法院不能把美國式國會傳票制度原封不動移植到台灣,但也不能因此放棄取得必要行政資訊的憲法權限。

六、最有效的武器:預算監督必須升級為行政責任制度

美國國會的重要權力之一,就是政府支出必須取得國會授權。

台灣《預算法》第52條規定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的辦理方式,第53條則規定總預算審議時,各機關首長應依邀請列席報告、備詢及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或拖延。

建立行政機關預算責任追蹤表

監督項目 要求提供的資料
預算編列 各類出國計畫預算
實際支出 每趟行程經費及核銷資料
行程資訊 日期、地點、出訪人員及目的
工作成果 會議紀錄、拜會紀錄、成果報告
政策效益 具體完成事項及後續追蹤
會計查核 預算、決算、核銷及審計資料

如果行政機關只提供預算分類,卻沒有提供實際支出明細,立法院就應要求補正。

如果行政機關主張資料涉及機密,就要求逐項說明機密依據、保密範圍及不能公開的理由,並研究以機密會議或限制閱覽方式處理。

如果行政機關沒有合理理由拒絕提供資料,立法院就應將拒絕紀錄納入正式監督報告,必要時啟動機關爭議程序。

建立三本帳

第一本:承諾帳。

行政院長、部長在立法院答應了什麼?

第二本:執行帳。

答應的事情何時完成?花了多少錢?成果在哪裡?

第三本:責任帳。

如果沒有完成,誰負責?理由是什麼?是否涉及違法或行政疏失?

這三本帳應該全部公開,讓每個部會知道,立法院不會因為一場質詢結束,就忘記行政首長答應過什麼。

但預算監督不能變成任意懲罰。對資料不完整的特定計畫,應依法凍結適當比例,設定明確解凍條件,不能因為部會一項行政爭議就全面凍結人民需要的公共服務。

七、立法院應該如何面對不配合的行政官僚?

我建議建立一套行政資訊拒絕提供處理程序。

  1. 正式索取:以院會或委員會決議,明確列出資料名稱、範圍、用途及期限。
  2. 要求說明:行政機關拒絕或只提供部分資料,必須說明具體法律依據及拒絕理由。
  3. 重新審查:確認是否可以提供去識別化資料、部分資料或機密版本。
  4. 正式協商:由立法院與行政院進行憲政機關間協商,留下正式紀錄。
  5. 憲法救濟:協商未果,符合要件時,依《憲法訴訟法》第65條提出機關爭議聲請。
  6. 政治及預算問責:將拒絕提供資料的事實、法律理由與後續處理結果,納入預算及施政監督。

立法院不能把每個拒絕提供資料的公務員都當成違法者,但行政機關也不能把「行政裁量」當成拒絕國會監督的萬用藉口。

八、真正需要改革的不是立委的權力,而是立法院的組織能力

行政院有主計總處、法務部、國發會、各部會專業幕僚、政策研究人員及龐大的行政資料庫。

立法院卻主要依靠各立委辦公室、黨團及少數研究人員。

當行政部門掌握所有資料、技術及政策形成過程,立法院即使有人數優勢,也不一定具有資訊優勢。

建立三個專業機制

1. 國會預算與財政研究處

參考美國國會預算處(Congressional Budget Office,CBO)的精神,建立獨立專業研究機構,分析總預算、重大政策財政影響、部會預算執行及跨年度政府計畫。

2. 國會調查研究處

建立專業調查人員,協助各委員會分析行政資料、比對政策承諾與執行成果、追蹤跨部會責任及行政命令與法律的衝突。

3. 國會法律與憲政研究處

針對行政院不副署、不公布、拒絕提供資料、行政命令逾越法律等爭議,建立專責研究及訴訟團隊。

國會要能監督行政權,就必須先擁有獨立於行政權的專業知識。

九、英國、華盛頓、伯納姆,最後指向同一個問題:誰才是國家的主人?

歷史人物/制度 核心教訓 對台灣立法院的啟示
英國議會傳統 王權必須受到法律與議會約束 行政權不能凌駕立法權
美國華盛頓 軍事勝利不能成為永久掌權的理由 公權力必須服從憲政制度
詹姆斯・伯納姆 未經選舉的管理階級可能控制實際權力 國會必須取得獨立資訊與監督能力
美國民主黨國會 運用立法、預算、調查、人事權制衡行政部門 立法院必須善用憲法授予的職權

但我想再提出一個更深的問題:

英國有議會傳統,美國有華盛頓交還軍權的共和精神,台灣有什麼?

台灣有中華民國憲法,有總統直選,有民意代表,有行政、立法、司法機關,也有民主政黨輪替的經驗。

可是,這些制度要真正形成共同的政治文化,還需要一個前提:

憲法必須是所有政治人物共同效忠的最高規則,而不是政治人物需要時才引用的工具。

民進黨立委可以反對國民黨的法案,國民黨立委也可以反對民進黨的政策;行政院可以依法提出覆議,立法院也可以依法維持原案。

但不能因為不喜歡某個政黨通過的法律,就把法律公布程序變成可以任意選擇的政治工具。

也不能因為不喜歡某個立法院多數,就讓部會以不完整資料、行政分類或程序拖延來規避監督。

這些原則同樣適用於未來任何政黨重新取得執政權的時候。

十、國會權威重建工程:七項改革

  1. 建立憲政機關爭議處理制度:行政院不副署、不公布法律,必須有正式協商及憲法救濟。
  2. 建立國會資訊透明制度:行政機關拒絕提供資料,必須提出具體法律依據。
  3. 建立行政承諾追蹤制度:部長在立法院的答詢承諾必須追蹤。
  4. 建立預算責任制度:預算編列、執行、決算及成果必須可以相互核對。
  5. 建立專業國會幕僚制度:讓立法院不再完全依賴行政機關提供的資訊。
  6. 建立憲政訴訟專業制度:讓立法院有能力捍衛自身的憲法職權。
  7. 建立國會公開問責制度:讓人民知道行政機關是否尊重國會、是否依法執行法律。

這不是擴張立法院到凌駕行政院之上,而是恢復憲法所規定的權力分立與相互制衡。

十一、蘇格拉底式詰問:立法院究竟代表什麼?

反諷:

台灣有民選立法院,卻出現行政院不副署法律、部會資料不完整的憲政僵局。

詰問:

如果行政院可以選擇不執行自己不喜歡的國會決議,那麼立法院的多數究竟代表什麼?

定義:

國會權威不是立委有多少席次,而是立法院的憲法職權能否獲得制度保障。

普遍性:

不論國民黨、民進黨或民眾黨執政,行政權都必須接受同一套國會監督。

應用:

從法律公布、行政資訊、預算執行、調查權到機關爭議訴訟,建立一套不依賴執政者善意的制度。

十二、結論:沒有人可以凌駕憲法

華盛頓在戰爭勝利後,把軍事委任交還國會,因為他知道國家不能屬於將軍。

英國歷經數百年的憲政演變,讓王權接受議會與法律的約束,因為國家不能屬於君王。

伯納姆警告現代民主可能被未經選舉的管理階級架空,因為國家也不能成為官僚的私產。

那麼,台灣呢?

國家不能屬於總統,不能屬於政黨,不能屬於行政官僚,也不能屬於立法院多數本身。國家屬於人民,所有權力都必須服從憲法。

立法院真正需要重振的,不只是國會權威,而是中華民國憲法公民主義的政治信仰:沒有人可以凌駕憲法,沒有人可以把國家當成自己的政治財產。


參考資料與延伸閱讀

本文為憲政制度與政治思想評論。相關法律適用及憲法權限爭議,應以現行法規與憲法法庭正式判決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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