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核武作為武器絕對是違反所有規則和慣例的戰爭罪。日本為何不將美國拖上國際刑事法庭?
戰爭罪是具體的事。他們的定義超出了「我不喜歡發生的事情」。
因此,請列舉使用核武時所犯下的具體戰爭罪(和法規名稱)。
- 在開始之前,廣島和長崎都是防禦城市,因此根據該條,轟炸它們不構成戰爭罪。相反的例子是 1940 年法國從巴黎撤出政府並宣布該城市為「開放城市」。它不會受到捍衛,根據當時的國際法,德國人應該和平佔領它。如果德國人在此之後襲擊這座城市,那就是戰爭罪。應該指出的是,德國人並沒有進攻巴黎,而是完全按照當時的國際標準和平佔領了巴黎。
但如果只用一顆炸彈殺死數千人呢?東京燃燒彈攻擊造成的死亡人數比兩起核子攻擊造成的死亡人數還要多。您認為用一顆炸彈殺死數千人和幾千人之間在法律上有區別嗎?沒有。
1945 年,還沒有常設國際刑事法院。您會注意到這些法院的一些事情。一——沒有人被指控轟炸一座被防守的城市。二——所有被告都是戰爭的失敗方。
即使現在,國際刑事法院仍以特定罪行對普丁和一些俄羅斯領導人發出逮捕令,但不是因為入侵,也不是因為對城市的飛彈襲擊,而是因為非法綁架烏克蘭兒童並將其驅逐到俄羅斯。俄羅斯簽署的以下協議將其定為非法。
- 1949年《日內瓦戰時保護平民公約》第50條,(居住者無權改變兒童的公民身分)
-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1979 年)第 7 條(兒童享有姓名和獲得公民身分的權利)
- 1948 年《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第二條規定(「強行將兒童從一個民族、族裔、種族或宗教群體轉移到另一個民族、族裔、種族或宗教群體」是一種滅絕種族行為)
- 俄羅斯批准了《保護人權和基本自由公約》(1950 年)(「任何人不得被單獨或集體驅逐出其公民身份的國家領土」)
正如我所說,戰爭罪或任何犯罪都是非常具體的,並且有具體的法規對其進行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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