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競爭性威權主義的興起
**史蒂芬·列維茨基(Steven Levitsky)與盧坎·A·韋(Lucan A. 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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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篇論文條列重點筆記
**論文標題**:The Rise of Competitive Authoritarianism
**作者**:Steven Levitsky & Lucan A. Way
**期刊**:Journal of Democracy, Vol. 13, No. 2 (April 2002), pp. 51–65
本篇論文條列重點筆記
論文標題:The Rise of Competitive Authoritarianism
作者:Steven Levitsky & Lucan A. Way
期刊:Journal of Democracy, Vol. 13, No. 2 (April 2002), pp. 51–65
章節標題與重點摘要(依原文結構條列)
章節標題
重點筆記
Elections Without Democracy(引言)
冷戰後出現大量「混合政體」(hybrid regimes),介於民主與威權之間。
舉例:非洲(肯亞、尚比亞)、拉美(秘魯)、東歐(塞爾維亞)、亞洲(馬來西亞、台灣)。1990 年代學界對「轉型」過度樂觀,許多政體並未民主化,而是停留在「競爭性威權主義」(competitive authoritarianism)。
Defining Competitive Authoritarianism
競爭性威權主義的四大特徵:
1. 形式上存在民主制度(選舉、國會、媒體)。
2. 執政者系統性違反民主規則(操縱選舉、壓制媒體、司法不公)。
3. 競爭場域「不公平」(uneven playing field)。
4. 反對派仍有生存空間,但無法公平競爭。
Four Arenas of Democratic Contestation
民主競爭的四大場域(執政者常在此操縱):
1. 選舉場域(Electoral Arena):操縱選票、排除候選人、媒體失衡。
2. 立法場域(Legislative Arena):執政黨控制國會、阻撓反對派。
3. 司法場域(Judicial Arena):司法被政治化、選擇性執法。
4. 媒體場域(Media Arena):國營/親政府媒體壟斷、打壓獨立媒體。
Paths to Competitive Authoritarianism
競爭性威權主義形成路徑:
1. 從全威權衰退(full-scale authoritarian decay):如秘魯 Fujimori、俄羅斯葉爾辛。
2. 民主化失敗(failed democratization):如克羅埃西亞 Tudjman、烏克蘭 Kuchma。
3. 後共產/後殖民遺產:選舉制度存在,但公民社會薄弱。
Inherent Tensions
競爭性威權主義內在矛盾:
1. 執政者需「假裝民主」以獲國際合法性。
2. 反對派可利用正式制度挑戰(選舉、司法、媒體)。
3. 長期壓制會引發國際孤立或國內抗爭。
Conceptualizing Nondemocracies(結論)
競爭性威權主義 ≠ 完全威權,也 ≠ 缺陷民主。需獨立分析其動態。未來研究應聚焦「不公平競爭場域」而非「是否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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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供台灣「大罷免/大抓捕/驅逐陸配」情境之示警延伸思考問題
(對照論文四大場域與內在張力,逐一對應台灣當前爭議)
【選舉場域】大罷免是否成為「選擇性民主武器」?
論文:執政者常以「合法程序」排除異己(如俄羅斯取消反對派參選資格)。
台灣延伸:若罷免門檻被反覆降低、針對特定政黨發動「連環罷免」,是否構成「制度性霸凌」?是否違反「平等競爭」原則?
【司法場域】大抓捕是否走向「選擇性執法」?
論文:司法被用來起訴反對派(如秘魯 Fujimori 控告記者「煽動罪」)。
台灣延伸:若以《反滲透法》、《國安法》為由大規模拘捕陸配或在野黨人士,是否重演「司法政治化」?檢調是否淪為「清算工具」?
【媒體場域】「驅逐陸配」話語是否製造「道德恐慌」?
論文:親政府媒體系統性妖魔化反對派(如烏克蘭 Kuchma 時代抹黑反對派為「外國代理人」)。
台灣延伸:若綠營媒體將陸配標籤為「中共代理人」,是否複製「敵我標籤化」?獨立媒體是否被邊緣化?
【立法場域】國會是否成為「橡皮圖章」?
論文:執政黨透過多數暴力阻撓監督(如克羅埃西亞 Tudjman 控制議程)。
台灣延伸:若民進黨強行通過《憲訴法》修法、擴大國會調查權,是否為未來「清算在野黨」鋪路?
【內在張力】國際合法性 vs. 國內壓制
論文:競爭性威權需「假裝民主」以獲西方支持,但過度壓制會引發制裁。
台灣延伸:若大抓捕陸配引發兩岸危機+美日質疑「民主倒退」,蔡政府是否陷入「國際孤立」?民進黨是否低估「假民主」的成本?
【路徑依賴】台灣是否正從「缺陷民主」滑向「競爭性威權」?
論文:許多政體因「民主化不完全」而停滯(如馬來西亞 1990 年代)。
台灣延伸:2016-2024 年民進黨連續執政,若公民社會持續萎縮(NGO 被貼統派標籤、公民團體被約談),是否重演「民主侵蝕」路徑?
一句示警總結
「當罷免變成清算、抓捕變成常態、驅逐變成政策,台灣距離『有選舉的威權』僅一步之遙。」
——對照 Levitsky & Way(2002)四大場域,當前爭議已觸及「不公平競爭場域」的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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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蒂芬·列維茨基是哈佛大學政府與社會研究助理教授。他的《轉型中的拉丁美洲勞工政黨》(*Transforming Labor-Based Parties in Latin America*)即將由劍橋大學出版社出版。盧坎·A·韋是天普大學政治學助理教授,並在哈佛大學國際與區域研究學院擔任院士。他目前正在撰寫一本關於前蘇聯威權鞏固障礙的書。
**《民主雜誌》(Journal of Democracy) 第13卷 第2期 2002年4月**
## 沒有民主的選舉
### Elections Without Democracy
冷戰後的世界以混合政治體制的擴散為特徵。在不同方式與不同程度上,非洲(加納、肯亞、莫桑比克、贊比亞、津巴布韋)、後共產歐亞(阿爾巴尼亞、克羅埃西亞、俄羅斯、塞爾維亞、烏克蘭)、亞洲(馬來西亞、台灣)與拉丁美洲(海地、墨西哥、巴拉圭、秘魯)等地的政體,在1990年代將民主規則與威權治理相結合。學者們常將這些體制視為民主的不完整或過渡形式。然而,在許多情況下,這些預期(或希望)被證明過於樂觀。特別是在非洲與前蘇聯地區,許多體制要麼保持混合狀態,要麼朝威權方向發展。因此,或許是時候停止將這些案例視為民主過渡,並開始思考它們實際上是什麼類型的體制。
近年來,許多學者已指出混合體制的重要性。事實上,近期學術著作已為混合案例產生了各種標籤,不僅包括「混合體制」,還包括「半民主」、「虛擬民主」、「選舉民主」、「偽民主」、「非自由民主」、「半威權主義」、「軟威權主義」、「選舉威權主義」以及自由之家的「部分自由」。¹ 然而,這類文獻有兩個重要弱點。首先,許多研究帶有民主化偏見。分析常將混合體制視為民主的部分或「縮減」形式,² 或處於漫長的民主過渡中。此類描述暗示這些案例正朝民主方向移動。然而,正如傑弗里·赫布斯特(Jeffrey Herbst)與托馬斯·卡羅瑟斯(Thomas Carothers)近期所論,這往往並非如此。³ 雖然一些混合體制(墨西哥、塞內加爾、台灣)在1990年代經歷了民主過渡,但其他(如亞塞拜然、白俄羅斯)則明顯朝威權方向移動。還有一些要麼保持穩定,要麼多方向移動(馬來西亞、俄羅斯、烏克蘭、贊比亞、津巴布韋),使「過渡」一詞的單向含義具有誤導性。
其次,「半民主」、「半威權」與「部分自由」等術語常被用作剩餘類別,傾向於掩蓋體制類型間的重要差異。例如,薩爾瓦多、拉脫維亞與烏克蘭在1990年代初皆為混合體制,且在1992–93年自由之家政治權利與公民自由綜合評分均為六分——即「部分自由」。然而,這些體制在根本上不同。在拉脫維亞,主要非民主特徵是俄裔人士缺乏公民權;在薩爾瓦多,主要非民主特徵包括嚴重侵犯人權與軍方缺乏文人控制;烏克蘭擁有普遍公民權與文人控制的軍隊,但公民自由常遭侵犯,且執政者慣常濫用或操縱民主程序。因此,雖然每個案例皆可歸類為「混合」、「半民主」或「部分自由」,但此類標籤掩蓋了關鍵差異——這些差異可能具有重要的因果意涵。不同威權與民主特徵的組合有不同的歷史根源,且可能對經濟表現、人權與民主前景有不同影響。
### 定義競爭性威權主義
本文檢視一種特定的「混合」體制:**競爭性威權主義**。在競爭性威權主義體制中,正式民主制度被廣泛視為獲取與行使政治權力的主要途徑。然而,執政者如此頻繁且嚴重地違反這些規則,以至於體制未能達到民主的傳統最低標準。範例包括圖季曼(Franjo Tudjman)統治下的克羅埃西亞、米洛塞維奇(Slobodan Milošević)統治下的塞爾維亞、普京(Vladimir Putin)統治下的俄羅斯、克拉夫丘克(Leonid Kravchuk)與庫奇馬(Leonid Kuchma)統治下的烏克蘭、藤森(Alberto Fujimori)統治下的秘魯,以及1995年後的海地,以及1990年代大部分時間的阿爾巴尼亞、亞美尼亞、加納、肯亞、馬來西亞、墨西哥與贊比亞。雖然學者們將許多此類體制描述為民主的部分或「縮減」形式,但我們同意胡安·林茨(Juan Linz)的觀點,即它們可能更好地被描述為威權主義的(縮減)形式。⁴
競爭性威權主義必須與民主區分開來,一方面與全面威權主義區分開來,另一方面。現代民主體制皆符合四項最低標準:1) 行政與立法機構透過公開、自由且公平的選舉選出;2) 幾乎所有成人擁有投票權;3) 政治權利與公民自由(包括新聞自由、結社自由以及無需報復地批評政府的自由)受到廣泛保護;4) 當選當局擁有真正的治理權力,即不受軍方或神職領袖的監護控制。⁵ 雖然即使完全民主的體制有時可能違反其中一項或多項標準,但此類違反並非廣泛或系統性到足以嚴重阻礙執政者政府的民主挑戰。換言之,它們並未從根本上改變政府與反對派之間的競爭場域。⁶
相反,在競爭性威權主義體制中,違反這些標準既頻繁又嚴重到足以在政府與反對派之間創造不公平的競爭場域。雖然選舉定期舉行且通常無大規模舞弊,但執政者慣常濫用國家資源、拒絕反對派獲得足夠媒體曝光、騷擾反對派候選人及其支持者,並在某些情況下操縱選舉結果。記者、反對派政治人物與其他政府批評者可能遭到監視、威脅、騷擾或逮捕。反對派成員可能被監禁、流放,或——較少見——甚至遭到襲擊或謀殺。以此類濫用為特徵的體制無法稱為民主。
因此,競爭性威權主義必須與不穩定、無效或其他有缺陷但仍符合民主基本標準的體制區分開來,這包括吉列爾莫·奧唐奈(Guillermo O’Donnell)所稱的「委任民主」。⁷ 根據奧唐奈,委任民主的特徵是水平問責(制衡)程度低,因此展現出強大、公民投票式且偶爾濫權的行政部門。然而,此類體制符合民主的最低標準。委任民主因此適用於1990年代初的阿根廷與巴西,但不適用於藤森1992年總統自我政變後的秘魯。
然而,若競爭性威權主義體制未達民主標準,它們亦未達全面威權主義。雖然競爭性威權主義體制中的執政者可能慣常操縱正式民主規則,但他們無法將其消除或淪為純粹門面。相反,他們更可能使用賄賂、收編以及更微妙的迫害形式,例如利用稅務機關、順從的司法機構與其他國家機構「合法地」騷擾、迫害或勒索批評者的合作行為。然而,即使牌局偏向獨裁執政者,意味深長的民主制度的持續存在創造了反對勢力可能——且經常——提出重大挑戰的場域。因此,即使民主制度嚴重缺陷,獨裁執政者與其反對者都必須認真對待它們。
在此意義上,競爭性威權主義不同於所謂「門面」選舉體制——即選舉制度存在但對權力無意義競爭的體制(例如1990年代的埃及、新加坡與烏茲別克)。此類體制被稱為「偽民主」、「虛擬民主」與「選舉威權」體制。在我們看來,它們是全面威權主義的案例。⁸ 此類體制與競爭性威權主義之間的界線可能難以劃分,且非競爭性選舉制度有一天可能變得競爭(例如墨西哥)。然而,區分民主制度提供反對派尋求權力的重要管道的體制,與民主規則僅用以合法化現有獨裁領導的體制,至關重要。
最後,競爭性威權主義必須與其他類型的混合體制區分開來。體制可能以各種方式混合威權與民主特徵,且競爭性威權主義不應視為涵蓋所有此類體制形式。其他混合體制類型包括「排他共和國」⁹(擁有強大民主制度但高度限制公民法的體制)與「監護」或「引導」民主——競爭體制中非民主行為者(如軍方或宗教當局)擁有否決權。
### 民主競爭的四個場域
由於競爭性威權主義體制中意味深長的民主制度的持續存在,反對勢力可能定期挑戰、削弱乃至擊敗獨裁執政者的競爭場域存在。四個此類場域尤為重要:1) 選舉場域;2) 立法場域;3) 司法場域;4) 媒體。
**1) 選舉場域。** 第一且最重要的競爭場域是選舉場域。在威權體制中,選舉要麼不存在,要麼未認真競爭。選舉競爭要麼依法消除(如古巴與中國),要麼事實上消除(如哈薩克與烏茲別克)。在後者,反對黨慣常被禁止或取消參選資格,反對領袖常被監禁。此外,獨立或外部觀察員被阻止透過平行計票驗證結果,這創造了大規模偷票機會。因此,反對勢力對執政者不構成嚴重選舉威脅,且選舉基本上是非競爭的。因此,哈薩克總統納扎爾巴耶夫(Nursultan Nazarbayev)在1999年以80%得票率連任,烏茲別克總統卡里莫夫(Islam Karimov)在2000年以92%得票率連任。(經驗法則:總統以超過70%得票率連任的體制通常可視為非競爭的。)在此類情況下,總統的死亡或暴力推翻常被視為比其選舉失敗更可能的繼任方式。
相反,在競爭性威權主義體制中,選舉往往激烈爭鬥。雖然選舉過程可能充斥大規模濫用國家權力、偏頗媒體報導、(往往暴力)騷擾反對候選人與積極分子¹⁰ 以及整體缺乏透明度,但選舉定期舉行、具競爭性(主要反對黨與候選人通常參選),且通常無大規模舞弊。在許多情況下,國際觀察員的存在或平行計票程序的存在限制了執政者大規模舞弊的能力。因此,選舉可能產生相當不確定性,且獨裁執政者因此必須認真對待它們。例如,俄羅斯總統葉爾辛(Boris Yeltsin)在1996年與烏克蘭總統庫奇馬在1999年面臨前共產黨的強大選舉挑戰。儘管努力使用勒索等技巧確保選票,¹¹ 庫奇馬在1999年總統選舉首輪僅獲35%選票,次輪獲56%。在肯亞,長期獨裁者莫伊(Daniel arap Moi)在1992與1997年以微弱多數連任;在津巴布韋,反對派民主變革運動(Movement for Democratic Change)在2000年國會選舉中幾乎獲勝。在若干情況下,反對勢力成功擊敗獨裁執政者或其指定繼承人,如1990年尼加拉瓜、1991年贊比亞、1994年馬拉威與烏克蘭、1997年阿爾巴尼亞以及2000年加納。
雖然執政者可能操縱選舉結果,但這往往代價高昂,甚至可能導致其下台。例如,在秘魯,藤森在2000年成功連任,但數月後因醜聞被迫辭職。同樣,米洛塞維奇在2000年偽造塞爾維亞選舉結果的努力導致體制危機與總統被罷免。因選舉舞弊導致的體制危機亦發生在1988年墨西哥與1996年亞美尼亞。
**2) 立法場域。** 第二個競爭場域是立法機構。在大多數全面威權體制中,立法機構要麼不存在,要麼被執政黨徹底控制,以至於立法與行政部門之間的衝突幾乎不可思議。在競爭性威權主義體制中,立法機構傾向較弱,但偶爾成為反對活動的焦點。這在執政者缺乏強大多數黨的情況下尤為可能。例如,在1990年代的烏克蘭與俄羅斯,總統面臨由前共產黨與其他左翼政黨主導的不服從國會。烏克蘭國會多次阻撓或淡化庫奇馬總統提出的經濟改革立法,且在2000–2001年,儘管庫奇馬威脅若不合作將採取「適當」措施,國會阻撓總統召開旨在削減立法權力的公投。雖然執政者可能試圖繞過或甚至關閉立法機構(如1992年秘魯與1993年俄羅斯),但此類行動往往代價高昂,特別是在國際領域。因此,藤森與葉爾辛在其「自我政變」後三年內皆舉行新立法選舉,且葉爾辛持續面臨1993年政變後國會的反對。
即使執政行政部門擁有龐大立法多數,反對勢力可能將立法機構用作集會與組織場所,以及(在獨立媒體存在的情況下)公開譴責體制的平台。在秘魯,儘管1995至2000年間反對黨對立法過程影響甚微,反藤森議員仍利用國會(及其媒體報導)表達觀點。在2000年11月烏克蘭,反對派議員亞歷山大·莫羅茲(Aleksandr Moroz)利用國會指控總統謀殺並向媒體散發總統的損害性錄音。
**3) 司法場域。** 第三個潛在競爭場域是司法機構。競爭性威權主義體制中的政府慣常試圖壓制司法機構,通常透過彈劾,或更微妙地透過賄賂、勒索與其他收編機制。在秘魯,例如,數十名法官——包括若干最高法院法官——捲入藤森情報首腦蒙特西諾斯(Vladimiro Montesinos)構築的庇護、腐敗與勒索網絡。在俄羅斯,當憲法法院宣佈葉爾辛1993年解散國會的法令違憲時,葉爾辛切斷法院電話線並撤走其警衛。在某些情況下,政府訴諸威脅與暴力。在津巴布韋,最高法院裁定佔領白人農場——穆加貝(Mugabe)政府土地再分配政策的一部分——非法後,獨立法官遭到親政府「戰爭老兵」的暴力威脅浪潮。四名法官,包括首席大法官安東尼·古拜(Anthony Gubbay),選擇在2001年提前退休,並由與政府關係更密切的法官取代。
然而,正式司法獨立與行政部門不完全控制的結合,可能為特立獨行的法官提供機會。例如,在烏克蘭,憲法法院規定庫奇馬總統削減立法權力的公投不具約束力。在斯洛伐克,憲法法院在1994年阻止梅恰爾(Vladimír Mečiar)政府剝奪反對派國會席位;在塞爾維亞,法院在1996年合法化地方反對派選舉勝利。法院亦保護媒體與反對人物免受國家迫害。在克羅埃西亞,法院宣判指控圖季曼總統是西班牙佛朗哥(Francisco Franco)信徒的反對週刊無罪。同樣,在2001年馬來西亞,一名高等法院法官釋放兩名依內安法令監禁的異議人士,並公開質疑此類嚴苛法律的必要性。¹²
雖然競爭性威權主義政府可能隨後懲罰對其不利的法官,但針對正式獨立司法機構的此類行動可能產生重要的國內與國際合法性成本。例如,在秘魯,親藤森國會在1997年罷免三名憲法法庭成員,因其試圖阻撓藤森憲法上可疑的第三任期競選。此舉引發國內外尖銳批評,且該案在該十年剩餘時間內仍是體制的眼中釘。
**4) 媒體。** 最後,媒體往往是競爭性威權主義體制中的核心爭議點。在大多數全面獨裁中,媒體完全國有、嚴格審查或系統性壓制。主要電視與廣播電台由政府(或其親密盟友)控制,主要獨立報紙與雜誌要麼依法禁止(如古巴),要麼事實上被消除(如烏茲別克與土庫曼)。激怒政府的記者面臨逮捕、驅逐乃至暗殺風險。相反,在競爭性威權主義體制中,獨立媒體不僅合法,且往往頗具影響力,且記者——雖然頻遭威脅與定期攻擊——往往成為重要反對人物。例如,在秘魯,獨立報紙如《共和報》(*La República*)與《商報》(*El Comercio*)以及週刊如《是》(*Sí*)與《面具》(*Caretas*)在整個1990年代自由運作。在烏克蘭,報紙如《週報鏡報》(*Zerkalo nedeli*)、《日報》(*Den*)以及近年《晚報》(*Vechirni visti*)作為對庫奇馬政府獨立觀點的重要來源。
獨立媒體往往扮演關鍵監督角色,調查並揭露政府不當行為。秘魯媒體揭露一系列政府濫權,包括1992年拉坎圖塔大學(La Cantuta University)學生大屠殺與藤森政黨2000年選舉所需簽名的偽造。在俄羅斯,古辛斯基(Vladimir Gusinsky)的獨立電視(Independent TV)是批評葉爾辛政府的重要來源,特別是其在車臣的行動。在津巴布韋,《每日新聞》(*Daily News*)在揭露穆加貝政府濫權中扮演重要角色。媒體亦可能作為反對勢力的喉舌。在塞爾維亞,貝爾格勒B-92電台在1990年代後半期作為反對米洛塞維奇的關鍵中心。報紙在1980年代晚期支持巴拿馬與尼加拉瓜的反對勢力中扮演重要角色。
競爭性威權主義體制中的行政部門往往積極尋求壓制獨立媒體,使用比威權體制更微妙的壓制機制。此類方法包括賄賂、選擇性分配國家廣告、操縱媒體欠債與稅務、煽動股東衝突以及限制性新聞法以便合法起訴獨立與反對記者。在俄羅斯,政府利用獨立電視欠主要天然氣公司Gazprom的債務,策劃由政府友好勢力接管。在秘魯,藤森政府透過賄賂與法律伎倆(如撤銷第2頻道擁有者巴魯赫·伊夫徹(Baruch Ivcher)公民身份)的組合,事實上控制所有私人電視台。政府亦廣泛使用誹謗法「合法」騷擾或迫害獨立報紙。例如,在加納,羅林斯(Jerry Rawlings)政府在1990年代使用殖民時代誹謗法監禁數名報紙編輯與專欄作家;在克羅埃西亞,開放社會研究所(Open Society Institute)在1997年報告主要獨立報紙遭受超過230起誹謗訴訟。同樣,亞美尼亞政府在該國有爭議的1996年選舉後使用誹謗訴訟平息媒體批評。¹³
然而,在競爭性威權主義體制中,壓制媒體的努力可能對執政者代價高昂。例如,1996年克羅埃西亞圖季曼政府試圖撤銷首都流行獨立電台Radio 101的執照時,爆發的大規模抗議既激勵了反對派,又暫時分裂執政黨。在2000年烏克蘭,指控庫奇馬總統謀殺反對記者導致大規模國內抗議與部分西方孤立。在秘魯,對伊夫徹的迫害與流放引發國內實質抗議,並成為國外批評焦點。
### 內在張力
威權政府可能無限期與意味深長的民主制度共存。只要執政者避免嚴重(且廣為人知)的權利濫用,且不取消或公開偷竊選舉,競爭性威權主義的內在矛盾可能是可管理的。使用賄賂、收編與各種「合法」迫害形式,政府可能限制反對挑戰而不引發大規模抗議或國際譴責。
然而,民主規則與旨在維持執政者權力的威權方法的共存創造了不穩定的內在來源。選舉、立法機構、法院與獨立媒體的存在創造了反對勢力定期挑戰的機會。此類挑戰為獨裁執政者創造嚴重困境。一方面,壓制它們代價高昂,主要因為挑戰往往既正式合法且廣泛被視為(國內與國際)合法。另一方面,若任由民主挑戰進行,執政者可能失去權力。¹⁴ 嚴重民主競爭時期因此突顯競爭性威權主義的內在矛盾,迫使獨裁執政者選擇嚴重違反民主規則(代價為國際孤立與國內衝突)或允許挑戰進行(代價為可能失敗)。結果往往是某種體制危機,如1988年墨西哥;1990年尼加拉瓜;1991年贊比亞;1993年俄羅斯;1996年亞美尼亞;1997年阿爾巴尼亞;2000年加納、秘魯、塞爾維亞與烏克蘭;以及2001年贊比亞(再次)。類似危機似乎可能在2002年3月津巴布韋總統選舉周圍出現。
在某些情況下,如肯亞、馬來西亞、俄羅斯與烏克蘭,獨裁執政者經受住了風暴。在若干此類國家,體制鎮壓並更深入鞏固。在其他情況下,如1990年尼加拉瓜、1991年贊比亞以及2000年加納與墨西哥,競爭性威權政府未能鎮壓並失去權力。在其他情況下,包括秘魯與塞爾維亞,獨裁者試圖鎮壓但在此過程中嚴重削弱並最終垮台。
但繼任並非民主化。雖然在許多情況下(克羅埃西亞、尼加拉瓜、秘魯、斯洛伐克、塞爾維亞)執政者更替導致民主過渡,但在其他情況下,包括阿爾巴尼亞、贊比亞、烏克蘭與白俄羅斯,新當選領袖延續或甚至加劇前任的許多威權做法。因此,雖然移除獨裁精英創造了體制變革乃至民主化的重要機會,但並不確保此結果。
雖然解釋競爭性威權主義體制在民主競爭事件引發危機中生存能力變異超出本文範圍,但一個模式值得注意。¹⁵ 在與西方聯繫更密切的地區,特別是拉丁美洲與中歐,冷戰後時期移除獨裁執政者通常導致民主化。例如,在拉丁美洲,1990年後五個競爭性威權體制中有四個民主化(多明尼加共和國、墨西哥、尼加拉瓜與秘魯,但非海地)。同樣,在同一時期,中歐五個競爭性威權體制中有四個民主化(克羅埃西亞、塞爾維亞、斯洛伐克與羅馬尼亞,但非阿爾巴尼亞)。相反,非洲與前蘇聯競爭性威權體制的記錄截然不同。在前蘇聯共和國中,僅一個競爭性威權體制(摩爾多瓦)在1990年代民主化。
此證據表明,與西方的接近可能是1990年代塑造競爭性威權體制軌跡的重要因素。與西方的聯繫——文化與媒體影響、精英網絡、示範效應以及西方政府的直接壓力——似乎提高了威權鞏固的成本,使競爭性威權體制民主化更可能。在西方聯繫較弱,或替代性非民主霸權(如俄羅斯或中國)施加實質影響的地區,競爭性威權體制更可能持續或朝更威權方向移動。
### 通往競爭性威權主義的路徑
雖然競爭性威權主義體制並非新現象(歷史範例包括1920年代部分中東歐與1946至1955年貝隆(Perón)統治下的阿根廷),但它們近年明顯擴散。競爭性威權主義在1990年代從三種不同體制路徑出現。一條路徑是全面威權體制的衰敗。在此類情況下,既有威權體制被迫——往往因國內與國際壓力組合——採納正式民主制度或認真遵守先前僅為門面的民主制度。然而,由於反對運動的弱勢,過渡未達民主,且執政者擅長操縱或選擇性遵守新民主規則。此類過渡發生在撒哈拉以南非洲大部分地區,那裡經濟危機與國際壓力迫使既有獨裁者召開多黨選舉,但許多過渡未達民主化且許多獨裁者保留權力。
第二條通往競爭性威權主義的路徑是威權體制的崩潰,隨後出現新的競爭性威權體制。在此類情況下,弱勢選舉體制在威權崩潰後或多或少默認出現。雖然缺乏民主傳統與弱勢公民社會為當選政府獨裁統治創造機會,但這些政府缺乏鞏固威權統治的能力。此路徑由後共產國家如亞美尼亞、克羅埃西亞、羅馬尼亞、俄羅斯、塞爾維亞與烏克蘭,以及1994年後的海地所遵循。
第三條通往競爭性威權主義的路徑是民主體制的衰敗。在此類情況下,深層且往往長期政治與經濟危機創造條件,使自由當選政府破壞民主制度——要麼透過總統「自我政變」,要麼透過選擇性、漸進濫用——但缺乏完全消除它們的意志或能力。此類過渡的範例包括1990年代初的秘魯,以及當代委內瑞拉。
此近期擴散的根源在於冷戰後立即鞏固民主與威權體制的困難。儘管1990年代全球民主推進(及其激發的學者民主樂觀),但在世界大部分地區,民主體制仍難以建立或維持。大量過渡發生在貧困、不平等與文盲程度高;國家與公民社會弱;制度不穩;國家邊界爭議;以及——在前共產世界部分——國家持續主導經濟、主要宗教機構與其他社會活動領域的國家。
然而,若冷戰後世界大部分地區全面民主化的前景黯淡,則建立與維持全面威權體制的機會亦然。¹⁶ 此變化很大程度上是冷戰後國際環境的產物。西方自由主義的勝利與蘇聯崩潰削弱了替代體制模式的合法性,並為周邊國家採納正式民主制度創造強大誘因。正如安德魯·賈諾斯(Andrew Janos)所論,自由霸權時期對尋求維持國際尊重與可行性的非民主政府施加「約束網絡」。因此,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短暫的自由霸權時期,中歐相對威權政府面臨強大壓力容忍半自由媒體、國會議員的反對定期審查以及準獨立司法機構。¹⁷ 然而,當西方自由國家面臨威權反霸權勢力挑戰時,此類「約束網絡」傾向消失。反霸權勢力提供替代合法性與軍事經濟援助來源,從而減弱治理精英維持正式民主制度的誘因。因此,納粹德國與蘇聯俄羅斯作為區域勢力的出現促成1930年代中歐混合體制的崩潰,且蘇聯實力促成冷戰期間第三世界大部分地區列寧式獨裁的建立。當西方勢力面臨霸權挑戰者時,它們更可能容忍可自稱為對抗競爭者的緩衝的獨裁。
1990年代標誌類似1920年代但範圍更廣的西方自由霸權時期。國際影響採取多種形式,包括示範效應、條件性(如歐盟會員資格)、直接國家間壓力(制裁、幕後外交乃至直接軍事干預)以及新興跨國行為者與機構的活動。在此新情境下,自由民主模式在後共產與第三世界精英中獲得前所未有的接受。或許更重要,缺乏替代軍事經濟援助來源增加了與西方政府與機構保持良好關係的重要性。雖然國際壓力的影響在地區間(乃至國家間)差異頗大,但對大多數較貧窮與中等收入國家的多數政府而言,採納正式民主制度的好處——以及維持公開威權制度的成本——在1990年代大幅上升。
新興與潛在獨裁者亦面臨鞏固威權體制的重大國內障礙。要鞏固完全封閉體制,威權精英必須透過系統性壓制或收編潛在反對者消除所有主要競爭來源。此行動需要精英凝聚與至少最低有效——且財務穩健——的國家機器。資源稀缺使領維持先前支撐威權國家結構的庇護網絡更難。此外,對壓制機構的階層控制不確定,雖然提高內戰風險,但亦增加鞏固威權統治的困難。最後,在許多後共產體制中,對不同國家與經濟資源的控制分散於不同群體,使任何單一領袖難以建立完全控制,導致默認的多元主義。
1990年代大量體制克服了威權統治的國內與國際障礙。有些受益於國際體系的寬容口袋,主要因經濟或安全議題在西方外交政策議程上壓倒民主促進。其他受益於對寶貴商品(如石油)收入的國家控制,這削弱了自主公民社會的發展並給統治者收編潛在反對者的手段,還有一些利用準傳統精英網絡促成新家族主義體制的建立(如中亞)。
然而,在1990年代非洲、拉丁美洲與後共產歐亞大部分地區,新興或潛在獨裁者缺乏這些優勢。由於國際壓力、國家弱勢與精英碎片的組合,許多執政者發現收編或壓制反對者的成本過高。因此,即使一些高度獨裁的領袖也無法消除重要競爭場域。威權弱勢的來源在案例間不同。例如,在阿爾巴尼亞與海地,國際因素可能在防止全面威權統治中起決定性作用。在非洲,冷戰贊助結束與國際金融機構條件性導致的資源收縮使一些政府太弱而無法收編或壓制甚至相對弱勢的反對挑戰。¹⁸ 在後蘇聯國家如摩爾多瓦、俄羅斯與烏克蘭,對國家與經濟資源控制的碎片化產生政治競爭,即使公民社會仍弱。幾乎所有此類案例的共同點是,多元主義與民主競爭持續存在較少因精英希望,而更多因精英根本無法擺脫它們。
因此,在1990年代,競爭性威權主義體制最可能在鞏固民主或威權體制條件不利的地方出現。當然,此類條件並不必然導致競爭性威權主義。在某些情況下,包括薩爾瓦多、馬利與蒙古,儘管條件極不利,民主可能扎根。在其他情況下,威權統治崩潰可能導致國家崩潰與內戰,如賴比瑞亞、獅子山與索馬利亞。
### 概念化非民主
我們最後呼應托馬斯·卡羅瑟斯超越他所稱「過渡範式」的呼籲。¹⁹ 現在清楚,早期的世界大部分地區民主化希望過於樂觀。許多威權體制倖存了民主化的「第三波」。在其他情況下,一種威權主義的崩潰產生非民主而是新型非民主統治。事實上,蘇聯崩潰十年後,世界大多數獨立國家仍非民主。然而,雖然關於民主化原因與後果、新興民主類型與民主鞏固問題的廣泛文獻出現,但對非民主體制出現或持續的研究驚人地少。
冷戰後西方自由霸權、全球經濟變遷、媒體與通訊技術發展以及旨在促進民主與人權的國際網絡增長,皆有助於重塑威權精英面臨的機會與約束。因此,一些威權形式,如極權主義與官僚威權主義,已更難維持。同時,若干新(或部分新)非民主體制類型在1990年代變得更重要,包括競爭性威權主義。其他非民主結果範圍亦獲重要性,包括其他混合體制類型、後共產家族獨裁以及持續國家崩潰(「混亂統治」)。²⁰ 對這些非民主結果的研究對於更全面理解冷戰後過渡體制開放的完整(而非希望)替代方案至關重要。
### 註釋
作者感謝Jason Brownlee、Timothy Colton、Michael Coppedge、Keith Darden、Jorge Domínguez、Steve Hanson、Marc Morjé Howard、Rory MacFarquhar、Mitch Orenstein、Maria Popova、Andreas Schedler、Oxana Shevel與Richard Snyder對本文早期草稿的評論。
1. Terry Lynn Karl, “The Hybrid Regimes of Central America,” *Journal of Democracy* 6 (July 1995): 72–87; William Case, “Can the ‘Halfway House’ Stand? Semidemocracy and Elite Theory in Three Southeast Asian Countries,” *Comparative Politics* 28 (July 1996): 437–64; Richard A. Joseph, “Africa, 1990–1997: From Abertura to Closure,” *Journal of Democracy* 9 (April 1998): 3–17; Larry Diamond, *Developing Democracy: Toward Consolidation* (Baltimor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1999); Fareed Zakaria, “The Rise of Illiberal Democracy,” *Foreign Affairs* 76 (November–December 1997): 22–41; Thomas Carothers, *Aiding Democracy Abroad: The Learning Curve* (Washington, D.C.: Carnegie Endowment for International Peace, 1999); Gordon P. Means, “Soft Authoritarianism in Malaysia and Singapore,” *Journal of Democracy* 7 (October 1996): 103–17; Andreas Schedler, “Mexico’s Victory: The Democratic Revelation,” *Journal of Democracy* 11 (October 2000): 5–19; M. Steven Fish, “Authoritarianism Despite Elections: Russia in Light of Democratic Theory and Practice,” paper prepared for the 2001 Annual Meeting of 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Association, San Francisco, 30 August–2 September 2001.
2. 見David Collier與Steven Levitsky, “Democracy with Adjectives: Conceptual Innovation in Comparative Research,” *World Politics* 49 (April 1997): 430–51.
3. 見Jeffrey Herbst, “Political Liberalization in Africa after Ten Years,” *Comparative Politics* 33 (April 2001): 357–75; Thomas Carothers, “The End of the Transition Paradigm,” *Journal of Democracy* 13 (January 2002): 5–21.
4. Juan J. Linz, *Totalitarian and Authoritarian Regimes* (Boulder, Colo.: Lynne Rienner, 2000), 34.
5. 見Scott Mainwaring, Daniel Brinks與Aníbal Pérez Linan, “Classifying Political Regimes in Latin America, 1945–1999,” *Studies in Comparative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36 (Spring 2001)。此定義與Larry Diamond所稱「中間範圍」民主概念一致(Larry Diamond, *Developing Democracy*, 13–15)。
6. 顯然,公民與政治權利違反何時開始從根本上改變競爭場域的確切點難以辨識,且永遠開放辯論。然而,邊界案例評分的問題在所有體制概念化中常見。
7. Guillermo O’Donnell, “Delegative Democracy,” *Journal of Democracy* 5 (January 1994): 55–69.
8. Larry Diamond, *Developing Democracy*, 15–16; Richard Joseph, “Africa, 1990–1997”; Jason Brownlee, “Double Edged Institutions: Electoral Authoritarianism in Egypt and Iran,” paper presented at the 2001 Annual Meeting of 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Association, San Francisco, 30 August–2 September 2001.
9. Philip G. Roeder, “Varieties of Post-Soviet Authoritarian Regimes,” *Post-Soviet Affairs* 10 (January–March 1994): 61–101.
10. 在肯亞,政府支持的死亡小隊負責大規模暴力,特別是在少數民族地區。見Joel Barkan與Njuguna Ng’ethe, “Kenya Tries Again,” in Larry Diamond與Marc F. Plattner編, *Democratization in Africa* (Baltimor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1999), 185。1990年代塞爾維亞與津巴布韋亦見對反對勢力的大規模暴力。
11. 見Keith Darden, “Blackmail as a Tool of State Domination: Ukraine Under Kuchma,” *East European Constitutional Review* 10 (Spring–Summer 2001): 67–71.
12. *The Economist*, 14 July 2001, 37.
13. H. Kwasi Prempeh, “A New Jurisprudence for Africa,” *Journal of Democracy* 10 (July 1999): 138; Nebojsa Bjelakovic與Sava Tatic, “Croatia: Another Year of Bleak Continuities,” Transitions-on-Line, http://archive.tol.cz/countries/croar97.html (1997)。Mikhail Diloyen, “Journalists Fall through the Legal Cracks in Armenia,” *Eurasia Insight* (June 2000)。
14. 這些困境以洞察方式呈現於Andreas Schedler, “The Nested Game of Democratization by Elections,”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23 (January 2002)。
15. 更發展的解釋見Steven Levitsky與Lucan A. Way, “Competitive Authoritarianism: Hybrid Regime Change in Peru and Ukraine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Studies in Public Policy* Working Paper No. 355 (Glasgow: University of Strathclyde Center for the Study of Public Policy, 2001)。
16. 關於前蘇聯威權主義障礙,見Philip G. Roeder, “The Rejection of Authoritarianism,” in Richard Anderson, M. Stephen Fish, Stephen E. Hanson與Philip G. Roeder, *Postcommunism and the Theory of Democracy*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1)。
17. Andrew Janos, *East Central Europe in the Modern World: The Politics of Borderlands From Pre- to Postcommunism* (Stanford, Calif.: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97–99.
18. Michael Bratton與Nicolas van de Walle, *Democratic Experiments in Africa: Regime Transitions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7), 100.
19. Thomas Carothers, “The End of the Transition Paradigm.”
20. 見Richard Snyder, “Does Lootable Wealth Breed Disorder? States, Regimes, and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Extraction,” paper presented at the 2001 Annual Meeting of 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Association, San Francisco, 30 August–2 September 2001。另見Juan J. Linz, *Totalitarian and Authoritarian Regimes*,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