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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西德加入聯合國與國際法

  1949年5月23日,美國、英國、法國占領區合併成立「德意志聯邦共和國(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BRD)」,簡稱「西德(Westdeutschland)」,首都為波昂。同年10月7日,在德國蘇占區成立「德意志民主共和國(Deutsche Demokratische Republik)」,簡稱「民主德國(DDR)」或「東德」,首都為東柏林。德國分為東德和西德兩個國家的體制於焉成立。兩德均瞭解加入聯合國的重要性,因此甚早即申請加入聯合國,但由於冷戰東西陣營對立而不順利,即令如此,西德仍於1952年成為聯合國觀察員,東德則於1972年成為聯合國觀察員,其後更於1974年同時成為聯合國會員國。本文旨在探討東西德這種特殊的分裂國家如何調整自我的法律定位,以及如何相互協商達成共識,從而可以在不影響國家統一的前提主張下,同時成為聯合國會員國。

為何兩韓可以同時進入聯合國

  南北韓(大韓民國與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之所以能在 1991 年 9 月 17 日同時加入聯合國, 主要歸因於冷戰結束帶來的國際局勢緩和、雙方策略的調整以及各自的現實考量 。 以下是關鍵原因: 1. 冷戰結束與大國默契 (External Factors) 蘇東劇變: 1990 年代初冷戰接近尾聲,蘇聯及東歐社會主義陣營垮台,蘇聯不再堅持單方面否決南韓入聯,並與南韓建交。 大國支持: 美國和蘇聯等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傾向於解決分裂國家(如德國、韓國)的入聯問題。在中國(北韓盟友)和蘇聯(原支持北韓)不再阻撓的情況下,安理會一致同意通過。 [ 1 , 2 , 3 ] 2. 雙方策略調整與談判 (Internal Factors) 北韓的轉變: 北韓最初堅持一個朝鮮原則,反對兩韓同時入聯(認為會固定分裂)。但為避免在國際場合被排除、被孤立,且無法再獲得中蘇兩國的單方面支持,北韓最終決定採取「先加入再尋求統一」的策略。 南韓的「北方政策」: 南韓積極推動與社會主義陣營建交,削弱北韓國際空間,並以雙重承認的姿態,最終實現雙方並列入聯。 談判與協議: 兩韓在加入前已有溝通。1991年9月聯合國接納後,雙方於當年12月簽署《南北和解、互不侵犯與合作交流協議書》,這被視為認可彼此存在而共同入聯的體現。 [ 1 , 2 , 3 ] 3. 「雙重承認」與務實外交 兩韓同時入聯,意味着兩國在國際法上相互認可對方為獨立的主權實體(即雙重承認),且被國際社會普遍接受,這在當時被視為緩解半島緊張局勢、走向和平共存的一步。 [ 1 , 2 ] 4. 總結 兩韓同時入聯是「國際局勢變化」加上「雙方選擇務實外交」的結果,兩國皆從追求「唯一的合法性」轉向「承認分裂現狀下的並存」。

科威特的異議人士 ญาเซ姆·阿爾朱賴德(Jasem Aljuraid) 在聯合國發表了與多數人不同的看法,談論以色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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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您提供的泰文文件(包含原始英文引述與泰文評論)的完整中文翻譯,力求忠於原文語氣與結構: 不信也得信,你接下來要讀到的內容,請按字面直譯。 使用自行車翻譯(機翻) 這是極其罕見的時刻。一位來自科威特的異議人士 ญาเซ姆·阿爾朱賴德(Jasem Aljuraid) 在聯合國發表了與多數人不同的看法,談論以色列: 「主席先生, 讓我們說清楚,究竟是誰在捍衛我們的主權。今天,以色列正在為熱愛和平的國家而戰——它正在將加薩從哈馬斯手中解放出來,並幫助伊朗人民擺脫伊斯蘭共和國的統治。 以色列對 IRGC(伊朗伊斯蘭革命衛隊) 所做的事——阻止一個實施種族滅絕的政權獲得核武器——是對全人類的禮物。 世界上有57個穆斯林國家,卻只有一個猶太國家,那就是以色列。儘管它不斷面對想要摧毀它的仇恨,但以色列不僅生存下來,還蓬勃發展。我不相信奇蹟,但這就是其中之一。 因此,我要問聯合國:你們什麼時候才要停止這種不斷譴責以色列的儀式? 或者,現在是不是該向以色列學習,如何戰勝恐怖主義、如何保護自由社會,以及如何追求和平?」 如果他自己的孩子被埋在加薩的瓦礫堆下,這些話聽起來還會一樣嗎? 如果他的家人必須生活在封鎖、檢查哨和恐懼之中,他還能如此輕鬆地談論「和平」嗎? 從安全舒適的會議室裡,用抽象的方式解釋戰爭非常容易,但要為它辯護卻困難得多。 當代價是自己所愛之人的生命時,一邊無視巴勒斯坦人的苦難,一邊讚揚軍事武力的使用,就會對許多人產生嚴重的道德疑問。 對很多人來說,這不是意識形態或政治問題,而是關乎生存、尊嚴和基本人權的問題。 真正的和平不是建立在忽略他人的痛苦之上,而是從承認這些痛苦開始。 (後附連結) @@@ 以上內容的分析與補充 這篇貼文目前正在被大量轉發。它被描述為來自「科威特異議人士」ญา塞姆·阿爾朱賴德(Jasem Aljuraid) 在聯合國的發言。 他明確表示:「以色列正在捍衛世界。」 無論是在加薩打擊哈馬斯,還是在對伊朗(特別是IRGC)施壓方面,都持這種立場。 簡單總結他的觀點: 這個人完全站在以色列這一邊,並採用西方式的思考框架—— 把哈馬斯視為恐怖組織, 把伊朗視為危險政權, 把以色列視為自由世界的捍衛者。 他甚至進一步稱,以色列的行動是「對全人類的禮物」,並質疑聯合國為何還要持續譴責以色列。 這不僅是一般的意見...

聯合國憲章第53條,憲章第77條規定

聯合國憲章第53條,憲章第77條規定 以下是關於 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聯合國大會)**第 50 屆會議通過的決議 A/RES/50/52(即「50/52號決議」)**的資料,包括其中文摘要、背景與法律意義。 (註:該決議為英文,以下為重點中文整理,全文可參照聯合國官方文件。) 📄 決議基本資訊 決議號: A/RES/50/52 (11 December 1995) 主題:關於憲章中「敵國條款」(“enemy State clauses”)的地位問題。 決議內容重點摘錄: Recognizing “that, having regard to the substantial changes that have taken place in the world, the ‘enemy State’ clauses in Articles 53, 77 and 107 of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have become obsolete”, and expressing its intention “to initiate the procedure set out in Article 108 of the Charter … by the deletion of the ‘enemy State’ clauses from Articles 53, 77 and 107 at its earliest appropriate future session.” 🔍 中文重點翻譯/整理 聯合國大會承認:鑑於世界已發生重大變化,憲章中第 53、77、107 條所稱的「敵國條款」已 成為過時(obsolete) 。 大會表達其意圖:依憲章第 108 條所規定之程序, 在最適當的未來會期 啟動刪除憲章中上述「敵國條款」的程序。 注意:該決議並未立即刪除條款,也未授權其他組織立即執行。只是表達「意圖」與認定「已過時」。 ⚠️ 法律意義與限制 雖然大會認定「已過時」,但憲章條文仍然存在,並 尚未經修訂 予以刪除。 根據憲章第 108 條,任何修憲必須經會員國兩-三分之二支持,並在三十天內提出/生效。此程序尚未完成。 因此,「過時」在此並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