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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伯塔省與加拿大分離的可能性極小, 通常稱之為“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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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邁克·北... 關注 問 不會發生的!描述解釋了原因。 儘管在聯邦自由黨領導或經濟緊張時期,艾伯塔省分離主義情緒高漲,但專家和分析師普遍認為艾伯塔省與加拿大分離的可能性極小, 通常稱之為“微乎其微” .分離的障礙很大,從憲法和地理現實到深刻的經濟和法律複雜性。 以下是對為什麼艾伯塔分離被認為不太可能的分析: 1.法律和憲法僵局 沒有單方面的分離權利:根據魁北克分離參考(1998年)和清晰法案 (2000年),一個省不能簡單地宣佈獨立。分離需要對一個“明確的問題”進行“明確的多數”投票,這引發了涉及所有省份和聯邦政府的漫長而複雜的憲法談判。 需要一致同意:要修改憲法讓一個省離開,可能需要下議院、參議院和所有省級立法機構的批准。 主權的“詞彙沙拉”:丹尼爾·史密斯總理主張“在統一的加拿大內建立一個主權的艾伯塔省”,這不是實際的分離,而是一種合法但有爭議的限制聯邦權力的努力,正如加拿大聯合法案中的艾伯塔省主權所示。 2.土著土地所有權因素 條約義務:第4、6、7、8和10號條約涵蓋艾伯塔省的大部分地區。這些條約是第一民族和聯邦政府之間的法律協議,而不是該省。 違反國際法:土著領導人明確表示,如果艾伯塔省分離,條約土地 ———————該省的基礎————————將保留在加拿大,或者默認還給土著民族,因為他們不同意與王室分離。 法律挑戰:土著民族已經對艾伯塔省的“主權”倡議提出了法律挑戰, 認為它們試圖忽視基於條約的合法土地權。 3.深刻的經濟風險 內陸地位:獨立的艾伯塔省將是一個完全被加拿大和美國包圍的內陸國家。這將使其主要產業石油和天然氣出口變得極其困難,因為大多數管道穿過不列顛哥倫比亞省或薩斯喀徹溫省。 自由貿易的喪失:艾伯塔省將失去進入加拿大和美國市場的自由通道 (CUSMA),可能面臨高關稅,並擾亂其目前60%的出口。 經濟崩潰情景:專家警告說,分離可能導致大規模經濟衰退,企業可能外流,40萬人離開去其他地方尋找機會。 金融障礙:一個新的艾伯塔省需要建立自己的貨幣、銀行監管,並承擔一部分加拿大國債。 4.有限的公眾支持 身份認同:許多艾伯塔人同時認同艾伯塔人和加拿大人,創造了一種防止完全分離的文化緩衝。 沒有強烈的“獨特社會”主張:與魁 北克不同,魁北克有獨特的語言和 文化,艾伯塔省沒有像其他地方那 樣助長分離主義運...

☝☝ 投稿:在統獨之前:原住民、條約與主權的真正起點

  在統獨面前,原住民有權說不嗎? ---原住民、條約與主權的真正起點 條約即武器: 原住民如何用法律條約擋下分離公投 加拿大阿爾伯達省,因為石油資源豐富, 有人就想脫離加拿大自立門戶,甚至有人要領先加拿大、格陵蘭, 率先喊出要加入美國當「第51州」。 但這個想法馬上就被該省原住民部落發言抗議,告到法院, 要求制止獨立公投。像斯特金湖克里族就出面反獨促統, 主張根據1899年的《第8號條約》, 重建任何分離行動如果沒有經過他們同意,就是違法。 他們不是只是在旁邊抗議,而是直接想用法律制裁的方式, 讓分離請願卡住。 原住民與英王: 跨越百年的「國對國」條約 因為加拿大原住民部落與英國王室(The Crown)簽署過《編號條約》(Numbered Treaties)。在法律上, 這被視為兩個主權實體之間的契約。原住民認為他們是與「英王」 締結條約,而非與「阿爾伯達省」或隨時可能變動的「加拿大聯邦」 。一旦阿省獨立,原有的條約義務主體消失, 這違反了當初的條約前提。那為何原住民不反對加拿大聯邦呢? 這是因為加拿大名義國家元首仍是英國國王,馬克· 卡尼還曾先後擔任 加拿大央行行長和英格蘭銀行行長。 斯特金湖克里族(Sturgeon Lake Cree Nation)訴訟背景 斯特金湖克里族位於Treaty 8 領土內,他們的訴訟主張:阿爾伯塔省批准分離主義請願書( 詢問居民是否支持脫離加拿大)違反條約義務,因為: Treaty 8 是與加拿大王室(Crown)簽訂的憲法級協議, 省級政府無權單方面改變或忽略。 任何改變國家結構(如分離)的決定,影響條約土地、治理和主權, 需取得原住民同意( 符合條約精神和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的FPIC原則)。 訴訟被告包括阿爾伯塔省政府、聯邦政府和首席選舉官, 指控未能維護條約權利,批准請願違憲。 他們計劃申請緊急禁令,暫停請願程序,以防造成經濟、 社會和法律損害(尤其對原住民)。 這類訴訟反映原住民視條約為綁定性義務, 分離主義可能破壞條約夥伴關係(Canada作為條約一方)。 加拿大媒體和法律專家常將此視為維護條約的合法行動, 而非純經濟議題。 雖然根據Treaty 8,原住民並未「擁有」阿爾伯塔省特定比例土地( 而是讓渡大部分),但條約保障了他們在北部廣大地區的權利, 涵蓋阿爾伯塔省北部約40-50%。 斯特金湖克里族的訴訟正...

台灣的「獨立」與「統一」主張,是否屬於「憲政愛國主義」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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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勒南說:「民族是一種每日的公民公投」,強調共同體存在的意願與記憶的共享。 而德國哲學家 尤爾根·哈貝馬斯(Jürgen Habermas) 則進一步發展出「憲政愛國主義」(Verfassungspatriotismus)。在台灣主張:台灣獨立和中國統一是「憲政愛國主義」(Verfassungspatriotismus)的忠誠表現嗎?台獨及中共都是主張消滅中華民國。 ChatGPT 說: 這是一個極具哲學與政治張力的問題,涉及 民族認同、國家合法性、與憲政主體的界線 。我們可以從勒南與哈貝馬斯的思想脈絡來看,台灣的「獨立」與「統一」主張,是否屬於「憲政愛國主義」的範疇。 一、勒南的觀點:「民族是每日的公民公投」 勒南在〈什麼是民族?〉(1882)中主張: 「民族是一種靈魂,是一種精神原則…… 它的存在,每天都是一次公民公投。」 這強調: 民族並非血緣、語言、宗教所決定 ; 而是公民「願意共同生活」的意志; 並且基於「共同記憶與共同遺忘」的歷史情感。 → 在台灣語境下,這句話意味: 台灣是否為一個「民族」,取決於人民是否仍願意以「中華民國/台灣」為共同體而共同生活。 二、哈貝馬斯:「憲政愛國主義」(Verfassungspatriotismus) 哈貝馬斯在德國戰後背景中提出此概念,用以取代血統式民族主義。他主張: 公民的忠誠不應建立在「民族血緣」或「文化同一性」上; 而應建立在「共同憲政價值」——民主、人權、法治——的認同上。 → 即對「制度的正當性」而非「民族身份」的忠誠。 這是德國克服納粹民族主義後的倫理方案。 三、套用到台灣:「台獨」與「統一」主張的憲政問題 現在看台灣的兩種主張: 主張 對「中華民國憲政體制」的立場 是否屬於「憲政愛國主義」? 維護中華民國現狀(主權獨立但不改名) 承認憲法正當性,支持民主制度與法治 ✅ 屬於憲政愛國主義 台灣獨立(建立新共和國) 否定中華民國現行憲法正當性,欲以新憲取代 ❌ 不屬於現行「中華民國憲政愛國主義」;但可被視為 另一種「未來憲政愛國主義」的追求 中國統一(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體制) 否定中華民國憲法,接受中國共產黨憲制 ❌ 完全違背憲政愛國主義核心(民主、法治、人權) 四、總結分析 哈貝馬斯的「憲政愛國主義」 是對現有憲政秩...

GROK:什麼是民族 普法戰爭與歐內斯特·勒南的民族主義思想What Is a Nation_ and Other Political Writ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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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民族  普法戰爭與歐內斯特·勒南的民族主義思想What Is a Nation_ and Other Political Writings 文章重點及筆記 主題 : 探討民族的定義,聚焦普法戰爭與厄內斯特·勒南(Ernest Renan)的民族主義思想。 作者與出版 : 黎英亮,2015年第一版,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ISBN 9787509772003。 歷史背景 : 普法戰爭(1870-1871)對民族認同有深遠影響,勒南於戰後提出民族觀點。 勒南認為民族是「每日公民投票」("une plébiscite de tous les jours"),強調共同記憶與自願共存。 核心觀點 : 民族不單純基於種族或地理,而基於共同的歷史經驗與集體意願。 強調日常的共識而非強制統一,與傳統民族主義(如種族至上)有所區別。 影響 : 勒南的理論對後世民族主義研究有啟發,尤其在歐洲民族國家的形成中。 頁數 : 總計303頁,內容涵蓋勒南思想的歷史脈絡與哲學分析。 問題 勒南如何解釋民族認同與普法戰爭的關係? 他的「每日公民投票」理論是否適用於現代多文化社會? 書中是否討論了其他學者對民族主義的看法與比較? (如需更深入分析或特定頁面內容,可提供更多細節以進一步討論。) ☝☝☝☝☝☝☝☝☝☝☝ 勒南每日公民投票理論細節 厄內斯特·勒南(Ernest Renan)的「每日公民投票」理論是他在普法戰爭後提出的民族認同觀點,核心在於認為民族並非基於固定的種族或地理界限,而是基於人民日常的自願共存與共同記憶。 他在1882年於《何謂民族?》 一文中詳細闡述此理論,指出民族是一種「每日公民投票」("une plébiscite de tous les jours"),意指民族的持續存在取決於人民每天的集體意願,而非單一歷史事件或強制統一。   ### 細節:  1. **定義與核心**:   -  勒南認為,民族是由共同的歷史經驗、記憶和自願共存組成的靈魂("une âme"),而不是血緣或領土的簡單總和。  - 他反對基於種族或語言的民族主義,強調的是人民的集體意志。   2. **普法戰爭的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