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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的賣淫:國際轉口賣淫的發展、擴張與監管

新加坡的賣淫:國際轉口賣淫的發展、擴張與監管

城市賣淫:全球賣淫史,1600年代至2000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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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訪問

介紹

自 1819 年英國東印度公司代表史丹福萊佛士爵士透過談判收購新加坡以來,商業性行為一直是新加坡經濟和社會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 eic ) 統治。島上的休養所肯定會包括一群奴隸,以滿足居民的家庭和性需求。1直到十八世紀末,婦女在東南亞奴隸市場上還是不起眼的商品,本土、阿拉伯和中國商人透過古代貿易網絡出售她們。至少從十四世紀開始,馬來亞半島南端就是連接東西半球的東南亞商人的重要貿易動脈。西班牙和葡萄牙商人在拉丁美洲的銀礦和亞洲的香料和奢侈品市場之間停留,與菲律賓各地港口和馬來亞海岸的當地酋長進行女性貿易,以鞏固後期的商業關係 十六世紀和十七世紀。2在此期間,商人經常透過談判尋找當地「妻子」或小妾,以進入當地市場;這些婦女是重要的資產,因為除了提供家務勞動和滿足性慾之外,她們還充當中間人,並在社區內形成成功貿易所需的關鍵聯繫。3荷蘭人將這種做法保持了數百年,到18 世紀末,他們已與該地區有影響力的當地婦女建立了至關重要的關係,這使他們能夠在印度尼西亞獲得可觀的利潤並建立一個全球帝國。然而,這些關係被新興的民族主義和種族退化思想所侵蝕。最終,納妾以及由此產生的métis/métisse或「混血」兒童成為對帝國權力的威脅,殖民政府強烈反對與原住民婦女結婚。4此外,除了這些更永久的關係之外,還有酒館、客棧和鴉片館,男人可以在這些酒館、客棧和鴉片館中購買與女奴或從事性工作的當地婦女的臨時接觸,作為收入補充。到了十九世紀,來自該地區的個體企業家、商人和婦女利用越來越多的男性移民勞動力對家政服務和性服務日益增長的需求,開始進口婦女和女孩,為整個殖民地中心不斷增長的商業貿易提供服務。

十九世紀上半葉,英國將新加坡發展成為國際轉口港,改變了既定的貿易模式,為該島帶來了商業性的需求和供應。十九世紀下半葉,新加坡發展成為英國權力中心,為來自世界各地數百萬單身男性勞工提供了就業機會;同時,殖民地成為婦女和女孩貿易的主要集散中心,為這些勞工提供備受追捧的家務和性服務。服務。5到了 1870 年代,在圍繞英國傳染病條例的爭議最激烈的時候,殖民地國家已經發展到足以執行其立法,而新加坡政府則試圖規範當地的性產業。然而,新加坡已經成為一個複雜、組織複雜且高度繁榮的地下網路的關鍵中心,殖民官員努力遏制它,但未能成功。到那時,婦女經常從世界各地前往或被偷渡到殖民地臭名昭著的妓院區。

1959年新加坡脫離英國當局並建立獨立的政府和立法,再次引起地方官員對商業性交易的關注。隨後,20 世紀 60 年代至 80 年代新一輪經濟成長和繁榮引發了市場轉型。經濟過剩的爆炸性成長加劇了不平等,並引發了新加坡性產業的擴張。該國新政府採取了新加坡國立大學高級研究部主任王金輝所說的“清教徒做法”,試圖將性產業趕出城市。6新政府發起了一場反對「黃色文化」的運動,以驅逐一切形式的罪惡。7儘管如此,無論官方政策如何,妓院老闆、婦女和執法人員最終透過談判達成了非官方的監管和控制體系,以應對至今仍然完好無損的根深蒂固的貿易現實。

本研究檢視了新加坡性產業從 1600 年至今的發展歷程,重點在於前殖民時期、殖民時期和後殖民時期,探討了抑制和推動其擴張的最重要影響因素。該島作為位於太平洋和印度洋之間的戰略貿易和軍事中心的地位一直是其政治重要性的根源,並導致人口膨脹,這意味著多年來殖民官員、軍事指揮官和企業投資者仍然對地方事務和治理抱持著濃厚的興趣。在過去的兩個世紀裡,殖民、戰爭和前所未有的經濟成長推動了一波又一波的單身男性勞工、士兵、海員和商人在新加坡臨時居住。同時,來自世界各地的婦女自願旅行,或在違背她們意願的情況下被販賣,以供應這些男人從事家務勞動和性勞動。結果,城市化和新加坡作為國際海上強國的發展推動了其目前價值數十億美元的性產業的形成和擴張。8因此,過去 200 年來,新加坡官員採取了各種方法來管理(或消除)這座城市的性交易,但最終收效甚微。

史學

雖然東南亞是一個研究相對較少的地區,但有一些重要的研究證明了新加坡賣淫、貿易經濟和政治權力實施之間的重要連結。9直到二十世紀最後幾十年,研究東南亞歷史的學者在很大程度上忽視了婦女和性別對其過去的影響。關於東南亞的大部分歷史研究都集中在新興獨立國家的道路上,主要試圖描述發展中的民族主義,以及推動這些運動的有影響力的人物,這些人推動並塑造了後來的獨立運動。女性作為歷史探究的主要對象,直到 20 世紀 90 年代末期才進入討論。10從那時起,像大多數其他歷史領域一樣,東南亞學者開始 將婦女納入他們的分析中,並在既定敘述中擴大性別的理論應用。新加坡性交易的歷史調查是東南亞歷史上對女性日益關注的直接結果。同時,目前對賣淫的研究主要利用秘密新聞、政府報告和非政府組織記錄來解釋該地區現代性交易的人口和社會學方面。然而,安東尼·里德、芭芭拉·沃森-安達亞、詹姆斯·沃倫、菲利帕·萊文和埃里克·塔利亞科佐等歷史學家強調了性服務、貿易經濟以及政治和法律權力執行之間的歷史聯繫。這些基礎性著作讓人們對東南亞和新加坡的商業性交易歷史有了新的認識,並為未來的學術樹立了高標準。儘管如此,仍需要進一步研究。

前殖民時期的新加坡和東南亞的賣淫活動

馬來亞半島南部連接東西半球,長期以來一直是東南亞商人的貿易要道。在十八世紀末英國殖民之前,新加坡小島(或稱「新加坡普拉」)只是一個小漁村和馬來皇室和官員的私人休養地。11早在歐洲人到來之前,婦女就已是東南亞奴隸市場上的重要商品,由本土、阿拉伯和中國商人在 17 世紀初覆蓋全球的貿易網絡中出售。12十七世紀末,西班牙和葡萄牙商人往返於拉丁美洲的銀礦和亞洲的香料和奢侈品市場之間,開始與菲律賓各地港口和馬來亞海岸的當地酋長進行女性貿易,以鞏固業務關係。13 這些商人經常透過談判尋找當地的「妻子」或小妾。在這裡,婦女是重要的資產,因為除了提供家務勞動和滿足性慾之外,她們還充當重要的中間人,並形成了關鍵的聯繫,正如東南亞歷史學家芭芭拉·沃森-安達亞(Barbara Watson-Andaya)所描述的那樣,將她們與社會內部的「親屬網絡」聯繫起來。14起初,由於這些關係仍然很少見,女性也透過擁有外國丈夫或情人而獲得了極大的聲望。15事實上,這種制度使荷蘭人在印尼獲得了可觀的利潤;她們與在該地區具有影響力的當地婦女建立了關係,這使她們能夠在近300年的時間主導貿易。16然而,在 18 世紀末,原住民菁英內部的變化和歐洲帝國中心的侵占導致人們對這些婦女及其性行為的態度發生了轉變。此外,到十九世紀初,歐洲的觀念也在改變。新興的民族主義對歐洲優越性的看法和對種族退化的恐懼引發了對殖民社會的看法的轉變,歐洲人開始詆毀和嚴厲批評這些跨文化關係。17歐洲人認為,納妾以及由此產生的metis/se(「混血」)兒童威脅著帝國權力,而殖民政府則極力阻止不同種族之間的親密關係。18因此,正如沃森-安達亞所解釋的那樣,“外國人越來越喜歡既可以充當僕人又可以充當性伴侶的奴隸或前奴隸,[並且]臨時妻子的地位被永久削弱。” 19

殖民時期

儘管歐洲人在 19 世紀初就已經在東南亞站穩了腳跟,並且已經探索了與當地婦女的各種親密關係,但這個小漁村不太可能在英國人到來之前,新加坡已有不少(如果有的話)當地婦女來補充她們的收入。20事實上,英國 1819 年對新加坡的殖民統治為該島的性市場奠定了基礎;帝國對異族通婚的厭惡,加上當地菁英觀念的轉變,引發了鼓勵商業性交易發展的限制。與其他歐洲帝國相比,英國在其帝國計劃的早期就關注其臣民的性取向,儘管這些措施相對無效,但當局製定了政策來禁止在跨種族關係和婚姻中經常建立的家庭聯繫。殖民前哨。21英國人比法國人和荷蘭人更早尋求解決方案,解決由親密關係帶來的複雜性和挑戰,例如異族兒童、非傳統的家庭忠誠以及對帝國政策的挑戰。由於擔心種族退化、宗教腐敗和社會結構崩潰,英國人開始將自己定義為與遠遠超出其國土的「其他人」相對立。22最終,帝國在其所有殖民地都禁止「高層之間」的異族通婚。對此,印度和東印度公司官員做出了回應。向英國軍事營地提供受殖民當局監管的妓女合約勞動力。23在這種背景下,英國官員認為,賣淫是同性戀或與原住民婦女長期關係的解決方案,也是更好的替代方案。由於新加坡是一個殖民地,首先由印度辦事處的東印度公司管理,然後由殖民地辦事處管理,這些看法為我們了解為什麼官員最初試圖監管而不是完全禁止賣淫提供了一些見解。

新加坡作為一個貿易站而建立,最初只有很少的女性移民,殖民官員擔心男女比例失衡。 1830 年的人口普查顯示,該殖民地只有 4,121 名女性,而男性則有 12,213 名。24儘管殖民政府禁止英國領土上的奴隸貿易,但有證據顯示地方當局 可能忽視了婦女和女孩的重要性,因為它縮小了性別之間的差距,並提供了家務勞動和性勞動。25在英國殖民記錄中,中國商人經常因巴塔、巴利、尼亞斯等當地島嶼和婆羅洲內陸地區的非法貿易而受到指責;馬來和布吉斯商人也將巴塔克婦女從蘇門答臘島東海岸帶到海峽殖民地和新加坡。26現有的婦女和女孩流動為馬六甲、馬尼拉和巴達維亞等其他東南亞海運中心提供服務,再加上職業妓女從日本、中國和南亞等地的貧困或根深蒂固的妓院賣淫制度中移民到尋找新市場,大量湧入新加坡不斷發展的性交易。

安東尼·里德認為,歐洲中心禁止奴隸制和奴隸貿易「增加了印尼許多獨立角落的交通量」。27事實上,這些新增人口中大部分是進口的婦女和女童,目的是為湧入該地區的男性移民勞動力提供服務。阿拉伯和中國商人從中國和南亞帶來了女孩,這些女孩要么被直接出售,要么在特定時期內從事貧困家庭的性勞動。在殖民時期的新加坡,這些女性往往是黑市商品;有些人成為富商的妻子或妾,而其他許多人則沒有。然而,並非所有從事性交易的婦女都受到強迫或脅迫。在某些情況下,已經在其他城市當妓女的婦女聽說新加坡的繁榮並通過談判獲得了自己的通行證。28雖然有些婦女前往採礦營地和種植園,但大多數婦女在社區內以各種身分工作,為在不斷發展的國際港口聚集的流動商人、水手和士兵提供家庭服務和性服務。

該殖民地也充當大量進口產品的倉庫和農民工進出的停靠點東亞市場。29同時,大量移民男性創造了對客棧老闆、裁縫師、口譯員、​​妓女和其他準備為他們帶來「家的舒適」的服務提供者的需求。30早期的新加坡沒有禁止賣淫或妓院的法律,而且由於奴隸制已在法律上廢除,殖民官員將他們在新加坡妓院工作的大多數婦女貼上奴隸債務人的標籤。在殖民國家眼中,這些婦女是契約勞工,但不是真正的奴隸。這種膚淺的標籤使官員們能夠忽視他們所知道的非法奴隸貿易的情況,以便滿足他們對殖民地中更多婦女的需求,並避免與地區領導人產生令人不安的國際法律分歧。英國官員實際上幾乎沒有權力執行這些規定,因此制定了一些敷衍的規定,如果債務人的主人或情婦“以任何方式參與賣淫”,則在法律上取消任何財務義務。31但現實是,這些婦女和女孩只是名義上的債務人;大多數人是作為奴隸被購買或交易的,他們的主人希望他們提供任何需要的類型的勞動力。有些人除了為主人的顧客提供性服務外,還擔任廚師、女傭和洗衣女工。其他人則專門在酒館、鴉片館和妓院工作,為其他發展中的轉口貿易中心提供性服務。還有證據表明,有些女孩在四、五歲的時候被買為年輕奴隸後被販運到新加坡。工作。32這是殖民當局在 18 世紀末制定的法律參數,旨在遏制以賣淫為目的的非法買賣婦女和女孩。儘管如此,即使在 1830 年廢除債務奴役之後,對女性的需求仍然如此之大,以至於供應繼續相對暢通無阻地流入新加坡的商業性行業。到 1855 年,新加坡官員效法香港殖民當局的模式,將早期形式的妓院登記納入其商業登記處,成為新加坡最早的殖民地之一。 帝國對妓院進行監理。33當英國國會於 1864 年至 1869 年間通過《傳染病法》,將管制賣淫列為帝國政策時,新加坡已開始對妓院進行分類並管制妓女。

新加坡殖民時期的性產業中有各種各樣的女性和職位。在新加坡發展的最初幾十年裡,大多數妓女是華人、印尼和馬來婦女,居民在當地報紙上抱怨妓女在公共場所工作;他們並沒有抱怨賣淫的存在,只是抱怨妓女在公共場所進行性行為。34然而,到了 1870 年代,妓女變得更加多樣化,大多數生意都是在妓院進行的。由於數十家妓院透過向大批移民提供性服務而獲利,當地商人和貿易商透過向婦女提供服裝布料、香水、化妝品、肥皂和酒等必需品來大賺一筆。35隨著城市的發展,中國秘密社團已經控制了複雜的地下人口販運網絡,輸入了各種婦女和女孩(主要是中國人)來滿足激增的男性勞動力人口。36事實上,菲利帕‧萊文 (Philippa Levine) 和 菲利普·豪厄爾(Phillip Howell)舉例說明,在十九世紀下半葉,新加坡已經明確界定並在地理上隔離了商業性區域,這些區域根據顧客的種族進行組織。37到十九世紀最後十年,城市的富裕地區和貧困地區都有自己的紅燈區,這種制度一直持續到二十世紀。38

我們對 1860 年後新加坡賣淫的了解大部分來自沃倫對中國阿九和日本唐木桑的研究,他們在1864 年至1888 年英國管制主義的鼎盛時期以及兩次世界大戰期間在該市的性行業工作。39除了《阿九》和日本《Karayuki san》之外,沃倫的著作還提供了對新加坡商業性交易的重要見解,並描述了其東部和西部地區的環境。東部地區有幾乎同樣多的歐洲妓女,而且「受人尊敬的殖民地女性人口居住在附近的居民區」。40由於殖民政府嚴格禁止英國婦女在其東部殖民地從事妓女活動,因此大多數是來自中歐和東歐的貧困婦女,主要來自匈牙利和波蘭。有一些俄羅斯猶太女人以及一些 法國和德國女性也是如此。41然而,根據沃倫的說法,歐洲婦女因在街上大聲“滿嘴髒話”而享有“臭名昭著的名聲”,她們被認為是“高等種族的妓女”,這使得她們的行為方式在當地人看來顯得粗俗和粗俗。相比之下,一位殖民官員稱讚「原住民婦女的安靜魅力」。42歐洲婦女通常會帶著她們的皮條客來到這裡,皮條客將她們的「商品」賣給路人。43他們在門口和街角招攬顧客;五、六個女孩在一家妓院工作,在狹窄的小隔間裡為各種客戶(主要是英國人或其他歐洲人)提供服務。對這些女性的需求幾乎完全是由歐洲居民、商人或參觀港口的遊客創造的。44

直到十九世紀下半葉,華人女性仍佔新加坡性工作者的最大比例。十七、十八世紀中國的內部衝突、對外貿易的擴張、貧窮和飢荒引發了中國人湧入東南亞,他們很快就成為商人、店主和種植園主,這為中國經濟提供了外部推動力。45到 1780 年代,至少有 10 萬名中國男子在整個東南亞的錫礦和甘比爾種植園工作。46同時,中國法律禁止已婚華裔婦女移民,因此礦場和種植園充滿了大量單身男性和極少數女性。然而,富商和他們所在的秘密社團 與中國供應貧窮、飢荒或被綁架的奴隸有直接關係。47如前所述,當萊佛士於 1819 年從柔佛蘇丹手中收購新加坡時,土著和華人婦女和女孩的根深蒂固的販運已經在整個地區流動。48到 1868 年,即新加坡獨立委員會正式將殖民地控制權移交給英國議會統治一年後,新加坡受寬容地區經營的 349 家妓院中有 2,061 名妓女;其中有 9 名歐洲人、408 名「本土」女性和 1,644 名中國人。49 1877 年,殖民政府設立了華人保護國辦公室,以遏制華人有組織犯罪,減輕對貧困移民的虐待,並如菲利帕·萊文(Philippa Levine) 所解釋的那樣,將華人置於“政府的控制之下」。50監理殖民地眾多的華人妓院是保護國的眾多職責之一。儘管有少數原住民、南亞和歐洲婦女提供性服務,但1880年代之前的大多數妓女都是中國阿姑

1860 年代,日本開放長崎港口進行國際貿易並開始向東南亞運送煤炭後,日本婦女開始抵達新加坡。到 1880 年代,許多(如果不是大多數)離開長崎的船上都藏有女性。51隨著流動性的增加,比爾·米哈洛普洛斯(Bill Mihalopoulos) 解釋說,「日本年輕女性轉向國外從事性工作是農村貧困人口對1850 年以來日本正在展開的激進社會重組的一種自發反應。52事實上,糧食短缺、重稅和徭役制度使農民陷入了絕望的境地,1865 年至 1867 年間發生了七十五次農民起義。53在出口擴張在不同國家之間建立新連結之際,貧窮和飢荒迫使年輕女孩到海外謀生。 天草群島、島原半島和長崎的日本人社區。同時,像香港和新加坡這樣的新興殖民地卻存在著女性短缺和繁榮的前景。日本在 1870 年代向貨幣經濟轉型,以及 1880 年代大米價格下跌,導致許多農民破產和被驅逐。正如 Hane 所解釋的那樣,「1883 年有 33,845 起此類案件」;到 1885 年,已有 108,050 個家庭無家可歸,無法養活自己。54

根據政府報告,1878年,日本只有兩家妓院營業。然而,到1905年,“明治維新37年後,日俄戰爭爆發之年”,殖民地登記的日本妓院有109家,日本妓女( Karayuki san )有633名。 55 1906 年,日本駐新加坡領事田中藤吉聲稱,數以千計的婦女湧入這座城市;他估計每週大約有二十名婦女從門司、口之津和神戶來到這裡,打算從事妓女工作。為了逃離絕望和暴力,Karayuki 先生利用米哈洛普洛斯所說的「地下經濟」逃離了日本。56然而,雖然有些人得到了父母的許可(他們可能會獲得 300 至 500日元的五年合約),並且完全知道自己將從事妓女工作,但哈恩提醒我們不要忽視這樣一個事實:許多人他們“因為對貧困的父母和兄弟姐妹的責任感而被賣為奴隸或被欺騙進入他們的處境。57事實上,父母和拉皮條者經常預先安排好,一旦女孩被賣掉並工作,就匯給家人。當地的「拉皮條者」(zegen)、就業機構和第三方經紀人向年輕女孩承諾「在海外過上更好的生活」並讓她們的家庭穩定。58在某些情況下,前妓女在合約結束後返回日本並參觀村莊,描述等待著她們的奢侈和成功。不幸的是,正如米哈洛普洛斯所說,「從日本到香港或新加坡的旅程將女性變成了一個基本的人。 日常使用的商品。59他們一抵達,掮客立即以 200 至 300日元的價格將他們賣給妓院,並從中扣除 45 至 50日元的個人費用和旅行費用。然後她們又寄了三十到五十日元給父母——這是父母根據女人的吸引力和收入潛力預先與經紀人安排的一筆錢——同時她們自己也賺了七十到100日元。 60當然,年輕婦女要承擔整個旅程的費用,而妓院老闆從她們的收入中扣除了這筆費用。結果,在此期間到達新加坡的Karayuki桑已經為「借」給家人的錢而負債累累:他們的路費、食物和住宿費用,以及在與家人見面之前的任何衣服或個人物品。

在殖民時期的新加坡,賣淫是一項利潤豐厚的生意,但並非所有妓院或妓女都是一樣的。歐洲人通常會造訪城市的東側,而中國、日本、馬來、印度和爪哇男性則傾向經常光顧城市的西區。這些女性為二等客戶服務,也依種族劃分服務。正如沃倫解釋的那樣,阿姑、馬來和歐洲妓女在「所有國籍」的場所工作,但廣東婦女只接受中國顧客。61然而,直到 1880 年代才大量抵達的Karayuki san也接受了外國顧客。貧窮和飢荒迫使一些家庭出售無法養活的女兒;同時,新加坡蓬勃發展的經濟吸引了貧困地區的人們尋求繁榮。想要與中國妓女過夜的顧客會去規模更大、更乾淨、裝潢更好的羅貴齋妓院;較便宜的妓院,或稱為「包仔」,通風不良、狹窄且骯髒。較大的房子裡有多達十七到十八個女孩在裡面工作。62住在「兩層、三層或四層的建築物中,門上畫有或貼有大量數字,數字後面有一盞紅色(或其他顏色)的燈」。63 Karayuki 先生一般不會歧視客戶;他們的主要目標是賺盡可能多的錢寄回家給家人,他們知道他們在新加坡從事性工作。日本妓女和阿九一樣,也有等級之分。有些人接受了預約,從不離開他們豪華的公寓,而有些人則在屏風後面等待客戶,在骯髒但不那麼擁擠的環境中工作。64

在新加坡的商業性產業中處於社會階級的頂端,負責管理妓院的商業事務。葵負責看守主人的“財產”,並經常對婦女進行無情的監管。這個人量化了女性身體的價值,並且通常是妓女和地方當局之間的聯絡人。桂婆不只是妓院經理,也是裡面工作的女孩的翻譯、簿記員、父母角色、討債公司和獄警。事實上,這些妓院中的大多數婦女都是她們的“虛擬囚犯”,因為妓女很少能夠償還不斷增加的債務。作為債務人的奴役,以換取給予她們或其家人的金錢,許多妓女除了可能藉出的貸款外,還欠著她們的路費;葵埔人將這筆債務加到食宿以外的個人費用中,這些費用很快就累積起來了。65此外,如果葵婆得知一名婦女打算不還債就逃跑,她常常會被下藥、帶走,然後賣到另一家妓院。無論她已經履行了多少合同,她都承擔了必須償還的全新債務和合約。66沃倫估計,在 1880 年代,「80% 被帶到新加坡的年輕中國女孩」在這個系統內的妓院工作。67雖然很明顯,並非所有這些婦女都完全成為受害者,但她們的「選擇」經常受到貧困、飢荒、虐待或忽視以及她們的葵婆的處置的影響。對一些移徙婦女來說,賣淫可能是獲得相對有利可圖的就業的一種手段,但通常需要放棄個人權利。

新加坡的華人妓女通常會根據她們與妓院的經濟關係進行排名;它們被「出售」、「典當」或「自願」。68或「被賣」的婦女尤其無助;葵埔人從人販子那裡購買了它們,因此它們被視為妓院的財產。這些婦女本質上就是妓院老闆的「養女」。69房子提供了kongchu的基本必需品,但kwai po保留了他們的所有收入。「pongnin」,也就是那些「被典當或租借到房子裡」的人,是像Karayuki san一樣靠工作還債的妓女。70契約者 至少六年,pongnin必須將一半的利潤交給葵埔,以換取食宿。他們收入的另一半是用來寄回家或償還原來的債務的。然而,如前所述,食宿以外的需求成本也被添加到總成本中,這通常會造成債務循環,使許多人永遠陷入契約之中。此外,如果她願意,葵婆可以在任期結束時出售或轉讓pongnin的債務,並讓該婦女承擔新的服務期限。空楚蓬寧都依賴葵婆的善良本性。塔塔唐是沒有被買下的婦女,不欠房子的債,但她們仍然必須將一半的收入交給葵婆用於食物和租金。如果他們是真正的自由球員,他們就會把剩餘的收入留給自己。然而,在 1920 年代, tap tang向「口袋母親」寄錢的情況並不罕見,這些「口袋母親」通常是前妓女,一旦她們不再能夠工作,她們就會購買或負債的年輕女性來供養她們。71儘管空楚、旁寧塔同在某種程度上都在婆的控制下工作,但他們的獨立性和自治權與他們所承擔的房屋債務數額直接相關。

作為世紀之交之前最容易累積資本的方式之一,新加坡的妓院賣淫在這段時期為許多日本和中國企業提供了資金;他們在新加坡的經濟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72妓院從妓女及其嫖客身上賺錢。妓院老闆收到的收入遠高於最初為女性支付的價格,他們經常在工作幾個月後出售女孩,除了獲得部分收入外,還透過出售賺錢。 Warren解釋說,如果新加坡註冊的550棟房屋中的每一棟Ah ku都上市,那麼每天的利潤將為1,650美元。每個人每晚「以標準費率 3 美元」工作;換算成大約131美元,今天則為 267 美元。73沃倫認為,根據他聲稱的至少 288 天的工作時間來推斷,這些妓女的利潤“每年很容易超過 475,200 美元”,如果放在今天,這一數字將達到驚人的 37,805,400 美元。74日本房屋「每週 7 天、每天 24 小時」工作,平均 賣淫的收入“每月約250日元”,這對該市100多家註冊妓院來說意味著暴利。儘管1880年的《婦女保護法》正式禁止非法販運婦女和女童,但這項誤導的法令實際上導致了價格上漲,當然也沒有阻止貿易。女性的價值隨著需求而變化,並隨著中國移民的增加而上升。經紀人以每名 500 美元的價格出售女孩,“取決於女性的‘貞操、年齡、美貌和出身’。” 75

管制主義

為了因應1860年代開始的性病流行,殖民政府開始以公共衛生的名義立法遏制和規範商業性產業。 1870 年新加坡當地《傳染病條例》( cdo )的通過,標誌著新加坡與商業性行業蓬勃發展的現實以及維持該行業所帶來的社會、道德和政治後果進行持久立法鬥爭的開始。早在 1850 年代,殖民當局就已經創建了一個系統,在其商業登記處對各種妓院進行編目。首席檢察官授予殖民地官員審問、檢查和拘留已知或涉嫌從事賣淫活動的婦女的法律權力。最初,新加坡各地的婦女和妓院老闆抵制並逃避政府的檢查和拘留制度;但幾年之內,疾病的發生率減少了,妓女開始自願接受檢查。76此外,官員注意到新妓院的開幕數量趨於穩定。許多人認為,監管主義在減少梅毒和淋病的發病率方面取得了顯著的成功,並賦予官員向被販運或遭受虐待的受害者提供援助的權力。儘管如此,仍有大量證據表明,在英格蘭部分地區和一些英國殖民地,有些官員濫用《裁談會法案》授予的權力來恐嚇中產階級和工人階級婦女。77因此,反賣淫和反人口販賣活動人士竭盡全力廢除他們所認為的對職業婦女和女孩的公然剝削,並於 1888 年議會廢除了帝國的cdo。

儘管遭到新加坡官員、居民和醫學界的強烈反對,殖民地政府出於對公眾譴責的警惕,還是下令廢除強制登記和檢查制度,並釋放所有被拘留在醫院的婦女。然而,為了減輕廢除的影響,從1889年到1927年,新加坡官員在英國公眾不知情的情況下,透過「與保護婦女和女孩條例有關的法律措施」擴大了中國保護國的作用和權力,以允許維護「公眾認可的房屋的法外制度」。78這段「準監管」時期允許城市透過稅收從妓院服務中獲利,並賦予當地警察自行決定關閉或容忍妓院的權力。一份非官方名單列出了私人醫生經常去看的妓院和妓女的名字,名單之外的妓院和妓女不得營業。此系統主要集中在控制妓院,特別是為歐洲顧客提供服務的日本妓院;但正如沃倫所解釋的,“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前,隨著移民勞動力的不斷增加”,性病在中國妓院中蔓延。79

1912 年,阿奇博爾德·麥基迪 (Archibald MacKirdy) 夫人和 WN 威利斯 (WN Willis) 的著作《白奴市場》( The White Slave Market )引發了有關“白人奴隸制”的公開醜聞,引發了對新加坡法外制度的嚴格審查,迫使官員解決婦女和女孩的非法貿易問題更嚴重的是,並促使官員將商業性產業從公眾視野中剔除。80 名反人口販賣活動人士很快就注意到了新加坡的“寬容房屋”,並開始了一場嚴厲的公開運動,要求廢除這些房​​屋。81廢奴主義者誇大了本已慘淡的局勢,公開描述了被從家中偷走並需要救援的悲慘、吸毒成癮的歐洲婦女。儘管歐洲婦女在新加坡佔少數,但該運動的重點是貿易對「歐洲白人女兒」的貶低。社會改革者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途徑來提請人們注意這樣一個事實:英國官員允許新加坡當局容忍妓院系統,而眾所周知,妓院系統對婦女和女孩進行性剝削。政治壓力最終迫使殖民署 採取行動,當局利用《婦女和女孩保護條例》的緊急修正案,將所有歐洲妓女驅逐出該市;到 1916 年,新加坡還沒有正式認識的歐洲妓女。82當然,反對「白人奴隸貿易」的運動並沒有像一些人希望的那樣結束新加坡的賣淫現象,但這場運動確實使在該市擁有和經營妓院變得更加困難。

1920 年代末,日益強大的民族主義運動和政治緊張局勢促使日本政府努力將所有公民從該市驅逐並送回日本。在英國議會的幫助下,日本領事採取措施將所有唐雪桑驅逐出殖民地。儘管日本二十多年來一直從性勞動中獲利,但Karayuki san還是被迫離開新加坡,回到了日本普遍不受歡迎的社區。一些Karayuki桑抗議並挑戰當地政府驅逐他們的權威;有些人因未償還債務或患有性病而留下來,而有些人則消失在城市中,私下賣淫謀生。那些被帶回日本的人被留在碼頭上,沒有任何經濟援助或支持手段。由於經濟選擇很少,有些人跟隨日本軍隊準備入侵中國;許多人因歧視和缺乏機會而感到羞恥而自殺。83儘管如此,英國當局和日本政府的努力都無法完全消除在新加坡性市場工作的Karayuki san人口。同時,道德和社會衛生協會等團體繼續批評寬容制度,隨著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性病的迅速蔓延,這個制度獲得了新的支持。84

管理費用的增加、地方當局的審查以及日本妓女的大規模驅逐也將許多阿庫推入地下,並引發了該市秘密賣淫的急劇增加。經營妓院所需的高額費用和稅收迫使許多華人場所關閉。85同時,廢除Karayuki san鼓勵更多歐亞、馬來和泰國婦女進入新加坡現在的秘密性市場。結果,許多婦女去咖啡館、茶館、市場、洗衣店和餐廳工作,並提供 側提供性服務。他們的秘密工作方式也意味著他們無法像監管時期那樣公開獲得醫療服務,許多人將定期檢查視為一種容易避免的經濟負擔。因此,戰爭期間和戰爭結束後,源源不斷湧入軍營和秘密妓院的軍隊將各種性病帶回了家鄉。

結果,新加坡的性病感染率達到了流行病的程度,到了 1920 年代,地方當局競相尋找​​控制方法。新加坡官員向殖民部求助,再次提出了一個類似 1870 年法令的妓院監管制度。然而,政治領導層和情緒的變化導致對國家批准和控制的賣淫幾乎沒有支持;社會改革者抓住機遇,呼籲民眾關注疫情並推動廢除死刑。到 1927 年,官員們試圖消除新加坡的“職業賣淫”,但並未真正禁止這種行為,而是禁止知名妓女移民。86此外,當局將妓院定為非法,到 1930 年,新加坡惡名昭彰的妓院區被關閉。許多婦女回到自己的國家,找到了僕人、廚師或洗衣女工的工作,或與以前的客戶結婚。其他人則在地下市場碰碰運氣,因為出售性服務的行為在新加坡仍然合法。87

後殖民時期的新加坡

第二次世界大戰使軍隊再次湧入島上,導致妓院、妓女數量急劇增加,性病感染再次爆發。該行業的復興導致新加坡當局再次重新考慮對賣淫的政策。 1930 年至 1960 年間,地方官員將工作重點從廢除廢除改為遏制,以遏制疾病傳播以及在非法俱樂部和妓院工作的婦女遭受的虐待。88地下妓院賣淫得以倖存,當新加坡於 1959 年擺脫英國統治獲得獨立並於 1963 年組建獨立政府時,舊殖民地紅燈區蓬勃發展,為來自世界各地的男人提供服務。禁止維持妓院、拉客和分區的法規 法令隔離了城市特定地區的商業性產業,將新加坡的性交易排除在公眾視野之外,但為滿足持續需求的新的法外制度讓路。

這項變化為新加坡的性市場帶來了全新的組織結構。秘密社團的消除確實消除了妓院中存在的大部分脅迫,而其他工作的可用性使得賣淫——至少對當地婦女來說——更多地是個人選擇,而不是最後的手段。儘管如此,新加坡仍存在被販運婦女和女孩的地下交易,當局在鎮壓這種行為方面收效甚微。 1970 年至 1990 年間的經濟繁榮導致新加坡商業性交易的需求再次激增。 20 世紀 80 年代的經濟衰退帶來了新一批缺乏技能的馬來婦女,她們無法找到工廠或製造業的工作,印度農村的婦女帶著孩子移居到新加坡,靠賣淫養家糊口。89在市中心,華裔婦女仍然是新加坡商業性工作者中的主要種族。然而,正如 Ong 的研究表明,由於 20 世紀 90 年代旅遊業爆發,建築業的增加吸引了越來越多的韓國和泰國妓女,她們靠在建築業工作和在工地提供服務的單身男子賺錢。90不過,主要中心是“指定紅燈區”,在 20 世紀 90 年代,婦女在這些地方透過各種性服務為每位客戶賺取 7 至 120 美元。91

儘管已有數十年的立法,新加坡的商業性市場仍然十分繁榮。研究人員 Shyamala Nagaraj 和 Siti Rohani Yahya 表示,由於法律禁止“利用場所賣淫,因此大多數合法機構傾向於遵守規則,並使商業性交易獨立於其運營。” 92他們的研究《馬來西亞賣淫》廣泛考察了作為馬來亞半島一部分的新加坡性產業,並描述了「性產業」的發展。93它們說明了新加坡的性產業作為該島的核心經濟特徵所扮演的角色。例如舞廳裡的“自由工作者”和“特種工人”, 夜總會、卡拉 OK 酒廊和晚餐俱樂部,還有脫衣舞俱樂部和酒廊,顧客可以在那裡付費進行裸體舞蹈、撫摸和其他形式的性親密行為。婦女們可能是由房子承包的,也可能是獨立工作的,但她們在作為僱員的職責之外協商性交。在警察突襲搜查和地下賣淫日益增多的時代,計程車司機是性工作者的重要連結管道;司機通常是客戶與提供性服務的俱樂部、場所和街道的聯繫方式。

同一項研究還解釋說,新加坡的商業性工作者是根據其獲取方式或就業狀況進行分類的。依採購方式分類,新加坡的妓女在當地市場充當「市場妓女(收入階梯的最低層)」; “街頭流浪者”,他們的流動性更大,並且在不顯眼的地方做廣告以避免招攬費用; “受僱的商業性工作者”,或受僱於某個機構而非獨立工作的人; 「按摩院、酒吧或夜總會工作人員;自由工作者;以及特種工作者(社會陪護)。94然而,「就業狀況」以及全職或兼職工作也是重要因素。 「原始勞動市場」中的妓女,例如全職工作的街頭妓女和秘密妓院工人,收入最低,處於等級制度的最底層。95「企業勞動市場」包括在按摩院、酒館和休息室工作的女性,她們通常從事兼職工作,在規定價格和選擇客戶方面有更多自主權。96最後,那些「自營職業者」、應召女郎和特殊伴遊者通常收入最高。根據納加拉吉和葉海亞的說法,這些女性的年齡範圍從十幾歲到老年人,其中許多人自願從事賣淫,而其他人則被家庭成員、配偶或男朋友出售或強迫進入該行業。雖然上述類別肯定存在問題,但它們是描述性類別,讓我們了解性工作者如何適應立法禁令,同時繼續滿足顧客的需求。

新加坡有一些女性是全職僱員,享有“特定職責、休假和其他就業福利”,她們的性勞動是兼職的。然而,新加坡大多數妓女在妓院工作或作為獨立代理人,根據 1992 年的一項研究,平均每位嫖客收入約為28 美元,每月收入為1,400 美元。 97儘管如此,最高收入者(每月 11,200 美元)與普通人之間仍存在顯著差異。 最低的,每月只有40美元。正如人們所想像的那樣,年輕、美麗和種族的相同偶然因素決定了這些女性身體的價值,就像十九世紀的女性一樣。年長妓女的收費不能與年輕女性一樣高,但被認為沒有吸引力的年輕女性的收費也受到限制。此外,納加拉吉和葉海亞解釋說,“易裝癖者和變性者形成了一個特殊的類別,因為他們主要迎合同性戀客戶”,並且通常以賣淫作為主要的謀生手段。他們是伊斯蘭社會的排斥者,在這個社會,同性戀是一種應受懲罰的罪行,而且他們常常受到當局更多的騷擾和虐待。98研究人員還發現,新加坡有一小部分男妓,他們通常是富有的婦女經常光顧的,在獨特的地點工作,收費過高。作為唯一提到男性、跨性別或兒童賣淫的研究之一,顯然這些領域需要進一步調查。

新加坡仍有幾項地方法令和法案禁止性交易的各個方面,但目前最令人擔憂的是未成年女孩被販運到市場的活躍情況。99截至 2012 年,賣淫(出售性親密行為的行為)並不違法;然而,拉客、經營妓院、從他人的性勞動中獲利則屬於。 2012年7月,在一系列有關未成年人賣淫的公開醜聞之後,自由記者保羅·菲茨帕特里克(Paul Fitzpatrick)為《新加坡商業評論》撰寫了一篇文章,揭露了當今新加坡賣淫的本質。不知不覺中,記者描述了新加坡已經成為一種奇怪的熟悉模式。他報告說,雖然它們不合法,但「警方非正式地容忍並監控數量有限的妓院。此類場所的妓女必須定期接受健康檢查,並必須攜帶健康卡。菲茨帕特里克聲稱,其他100 名妓女可以 按摩院、卡拉 OK 店裡隨處可見「街頭女郎」、「叮噹女郎」、「包裝女」、「二奶」、「女伴」等商業性行為的眾多選擇。101婦女繼續利用賣淫作為彌補尋找其他工作困難的手段,而中國妓女仍然「對中國經濟做出了重大貢獻」。102雖然菲茨帕特里克沒有評論新加坡的性交易為新加坡經濟創造的優勢,但他確實描述了一個熟悉的世界,其中包括非官方妓院的法外條件、隱藏在其他服務行業背後的性工作以及由就業狀況決定的分類等級制度,採購方式和潛在收益。他解釋說,自營職業的「第二任妻子」或「包裝女人」比「街頭女郎」賺得更多,而女性的年輕、美麗和種族仍然是該市性產業獲得最高利潤的關鍵。

透過對這種看似邪惡的地下交易的如此詳細的描述,重要的是不要假設所有性工作者都被販運、脅迫或被迫進入該行業。如同上面經常提到的,賣淫是一項利潤豐厚的生意,一個多世紀以來,新加坡的成長和繁榮,以及其紅燈區的惡名,吸引了來自世界各地的職業妓女。通過這個國際轉口港的人數保證了就業保障和繁榮潛力。儘管如此,新加坡當局歷來一直打擊非法販賣婦女和女童,這些婦女和女孩是不情願地被販運到新加坡妓院的。自十九世紀初以來,儘管當地政治和法律當局極力阻止,走私者仍以契約或直接出售的方式向新加坡提供年輕婦女和女孩。事實上,《雅加達環球報》上的一篇文章聲稱,2008 年,官員加強了打擊人口販運的法律,新加坡當局最近發現了一個為顧客提供未成年女孩的「犯罪集團」。103因此,雖然賣淫本身在新加坡仍然合法,並且有許多婦女自願在其蓬勃發展的性行業中工作,但非法貿易仍然蓬勃發展,以滿足移民消費者未滿足的需求。

結論

新加坡的性產業隨著歷史上單身商人、勞工、士兵和商人的浪潮而發展、擴大和波動流經這個國際轉口港。事實上,自1819 年建國以來,賣淫一直是新加坡文化、政治和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吸引了政府官員的注意。自1807 年海峽殖民地廢除奴隸貿易以來,販賣婦女和女孩問題一直是一個令人擔憂的問題。 「儘管有明確的立法,但對婦女和女孩非法流入馬六甲、檳城和新加坡的情況視而不見」。104新加坡的性產業發展如此之快,以至於該城市與香港一起成為英國殖民地中第一個將妓院納入商業登記並建立市政監管體系的城市。然而,性病——新加坡賣淫史上第二重要的主題——使這個殖民地的妓院和妓女進入了國際視野。英國在 1864 年至 1869 年間通過了帝國cd法案,授予新加坡政府在試圖控製商業性交易時擴大和實施管制的帝國權力。官員們於 1870 年通過了殖民地的CDO,並實施了切實可行的改革,例如製定健康法規並為在妓院工作的婦女提供醫療保健服務。這些規定使妓女的生活在接下來的二十年裡發生了顯著的變化。 1888 年帝國CD法案被廢除後,疾病再次激增,軍事營地增加,迫使地方官員在遵守帝國政策的同時找到一種方法來滿足對商業性行為的明顯需求。二十世紀初,英國民眾對新加坡法外監管體系的反應將貿易推向地下。值得注意的是,這種情況與 Nagaraj、Yahya 和 Fitzpatrick 所描述的該市當前性市場中允許的房屋非官方清單驚人地相似。自 1927 年第一條禁止特定妓女移民的法令以來,新加坡當局一直致力於將性工作限制在城市的指定區域內;他們試圖辨識和檢查工作妓女,同時不斷打擊一直無法觸及的黑市分子。

不幸的是,歷史記錄中關於妓女本身的資訊很少。除了十九世紀下半葉的一些日記和口述歷史外,他們的故事幾乎總是來自法庭聽證會和向治安法官提出的法律申訴。正如人們可能會想像一下,這些通常是婦女被脅迫或販運進入該行業,或被客戶或業主虐待和虐待的故事。這些由法律官員撰寫的報告也經常證實了人們對新加坡性交易行業中數千名婦女所遭受的暴力、剝削和侮辱的普遍偏見。在不質疑這些看法的真實性的情況下,這些報告並沒有反映近 200 年來自願到城市當妓女或意圖以妓女身份工作以尋求財富的婦女的存在。與其他移民勞工一樣,新加坡的繁榮吸引了妓女尋找工作,儘管記錄很少,但我們知道其中一些相當成功。儘管如此,從歷史上看,即使是最富有的妃嬪和成功的妓院也受到地方當局的審查,試圖遏制婦女和女孩的非法貿易或控制性病的傳播。最終,新加坡似乎又進入了另一個「法外」監管時期;當地公民、當局和新加坡政府官員再次努力控制該市的性交易業務。

1

阿卜杜拉‧蒙什 (Abdulla Munshi),《Hikayat Abdullah:註釋翻譯》,譯。 AH Hill(吉隆坡,1970 年),第 140-147 頁; Carl Trocki,《新加坡:財富、權力與控製文化》(紐約,2006 年),第 21-47 頁; Carl Trocki,《海盜王子:天猛公與柔佛與新加坡的發展,1784-1885 年》(新加坡,1979 年),第 1-6 頁; Barbara Watson Andaya, “臨時妻子賣淫:早期現代東南亞的性行為和經濟變化”, Journal of Women's History , 9 (1998), pp. 11–34, 13. Andaya 對社會以及婦女和奴隸角色的描述這一時期的東南亞社會也支持此推論。此外,在困難時期,奴隸常常選擇出賣自己的身體,作為養家活口的額外手段(第 14 頁)。雖然這種行為不太可能成為上層階級婦女和女孩的典範,但當代東南亞社會並沒有看到像歐洲殖民者那樣帶有負面道德判斷的出售性服務的選擇。

2

有關「早期現代」東南亞女性​​的更多信息,請參閱芭芭拉·沃森-安達亞(Barbara Watson-Andaya),《其他過去:早期現代東南亞的女性、性別和歷史》(檀香山,2000 年) 。有關東南亞早期殖民地納妾的更多信息,請參閱 Tamara Loos,“東南亞性與國家的歷史:階級、親密和隱形”,《公民研究》,12 (2008),第 27-43 頁。

3

路斯,《東南亞性與國家史》,第 31-37 頁。

4

安‧斯托勒 (Ann Stoler),《肉體知識與帝國權力殖民統治中的種族與親密關係》(伯克利,2002 年),第 22-110 頁; Jean Gilman-Taylor,《巴達維亞的社會世界:印尼殖民地的歐洲人和歐亞人》(麥迪遜,1983 年),第 91-113 頁。

5

James Francis Warren,《Ah ku 和 Karayuki-San:1870-1940 年新加坡的賣淫》(新加坡,2003 年),第 17 頁。 67–72。

6

Jin Hui Ong,“新加坡”,載於 Nanette Davis(編輯),《賣淫:關於趨勢、問題和政策的國際手冊》(倫敦,1993 年),第 243-272 頁,第 246 頁。

7

同上

8

值得注意的是,無論過去或現在,都有大量女性自願前往新加坡賣淫。但是,很難判斷某人是否自願移民,或者招募人員或販運者是否脅迫或綁架他們,違背他們的意願帶走他們,並直接或間接強迫他們賣淫。如本章所示,試圖區分兩者一直是新加坡反人口販運政策和政府立法的主要焦點。

9

以下研究是塑造我們目前對新加坡賣淫的理解的一些關鍵著作:Watson-Andaya,「臨時妻子賣淫」;安東尼·里德(Anthony Reid),“十九世紀印尼奴隸制的衰落”,載於馬丁·A·克萊因(Martin A. Klein),(編輯),《打破枷鎖:現代非洲和亞洲的奴隸制、束縛與解放》(麥迪遜,1993 年),第 65 頁 - 79; Ong,《新加坡》,第 243-272 頁;萊文 (Philippa Levine),《賣淫、種族與政治:大英帝國的性病監管》(紐約,2004 年),passim; Philip Howell,《監管地理學:十九世紀英國和帝國的賣淫監管》(劍橋,2009 年),第 188-229 頁; James Warren,《海盜、妓女與拉客:東南亞民族與社會歷史探索》(澳洲克勞利,2008 年),第 220-309 頁; Warren、Ah Ku 和 Karayuki-san,第 25-91 頁;路斯,《東南亞性與國家史》,第 27-43 頁。

10

華生-安達亞,《其他過去》,第 1-7 頁。

11

特羅基,《海盜王子》,第 21-30 頁。

12

Shawna Herzog,「方便的妥協:英屬東印度群島奴隸制和廢除奴隸制的歷史,1795-1841」(未出版的博士,華盛頓州立大學歷史系,2013年),第136-179頁;理查德艾倫(Richard Allen),“抑制邪惡的貿易:英國與廢除印度和西印度洋的奴隸貿易,1770-1830”,《威廉與瑪麗季刊》,66(2009),第873-894 頁;理查德·B·艾倫 (Richard B. Allen),“滿足‘勞動人民的需求’:歐洲在印度洋的奴隸貿易,1500-1850 年”,《世界歷史雜誌》,21 (2010),第45 -73 頁。

13

有關早期現代東南亞女性​​的更多信息,請參閱 Andaya,《其他過去》,第 4-7 章。關於東南亞早期殖民地納妾的更多討論可以在 Loos 的《東南亞性與國家史》第 27-43 頁中找到。

14

同上,第 31-37 頁。

15

沃森-安達亞(Watson-Andaya),“臨時妻子賣淫”,第 14 頁。 13.

16

有關荷蘭在東南亞歷史的簡明描述,請參閱 Anthony Reid,Charting the Shape of Early ModernSoutheast Asia(清邁,1999 年),第 92-99 頁、155-179;塔利亞科佐 (Eric Tagliacozzo),《秘密貿易、漏洞百出的邊界:走私和東南亞邊境國家,1865-1915》(紐黑文,2005 年),第1-19 頁、第28 -47 頁。

17 號

吉爾曼-泰勒,《巴達維亞的社會世界》,第 14 頁。 99.

18

斯托勒,《肉體知識與帝國》,第 22-110 頁;吉爾曼-泰勒,《巴達維亞的社會世界》,第 91-113 頁。

19

華生-安達亞(Watson-Andaya),《臨時妻子賣淫》,第 14 頁。 11.

20

安達亞,《其他過去》 ,第 1  7頁。

21

斯托勒的《肉體知識與帝國權力》是這個主題的首要著作。在她的研究中,她清楚地說明了歐洲意識形態的轉變以及帝國對殖民親密關係的偏執,因為擔心種族退化和帝國權力關係的妥協。

22

Linda Colley,《英國人:鍛造國家 1707-1837》(耶魯大學,1992 年),第 2-7 頁。

23

貝蒂‧約瑟夫 (Betty Joseph),《閱讀東印度公司,1720–1840 年:性別的殖民地貨幣》 (芝加哥,2004 年),第 100、104–105 頁;凱倫‧威爾曼,《一個國家,一種血統:美國小說、醜聞和法律中的異族婚姻,1820-1870 年》(阿默斯特,2005 年),第 45-48 頁。

24

“人口普查”,新加坡紀事報,1830 年 7 月 15 日。

25

威廉·埃文斯 (William Evans),《錫蘭的奴隸貿易(東印度)奴隸制:自1827 年6 月1 日以來,EIC 董事與印度公司政府之間關於《印度條約》管轄範圍內奴隸制問題的所有信件的副本或摘要》公司規則:還有與錫蘭島奴隸制主題相關的通訊(倫敦,1838 年),第 237-239 頁。

26

埃文斯,奴隸貿易(東印度)錫蘭的奴隸制,第 14 頁。 306.

27

里德,《印尼奴隸制的衰落》,第 17 頁。 71.

28

《關於香港中國奴隸制據稱存在的信函:根據女王陛下的命令提交給議會兩院》(倫敦,1882 年),第 37-49 頁。

29

卡爾·特洛基(Carl Trocki)的《海盜王子》和詹姆斯·沃倫(James Warren)的《Ah ku and Karayuki-San》都考察了新加坡勞動力市場的發展以及其中蓬勃發展的經濟,滿足了通過國際港口的流離失所工人的需求。

30

我有意引用路易斯懷特(Luise White)著作《家的舒適》(芝加哥,1990)中的語言,第6-37 頁來說明妓女在殖民社會中發揮的重要作用,以及不同的管理者如何應對和適應她們的存在。

31

約翰‧霍布豪斯爵士,《奴隸制(東印度):重獲榮譽勳章》(下議院,1841 年 4 月 22 日),第 17 頁。 111.

32

霍布豪斯,《奴隸制》(東印度群島),第 14 頁。 109.

33

《海峽時報》,1855 年 10 月 17 日,第 17 頁。 1.

34

“清醒”,新加坡紀事報,1831 年 6 月 23 日。

35

Warren、Ah ku 和 Karayuki-San,第 17 頁。 32  36。

36

在此期間,根據殖民記錄,英國將「人口販子」視為從事非法購買、出售和/或將人口從一個地方運送到另一個地方的人。埃文斯,《回歸奴隸貿易(東印度)》,第 3-4 頁。 「販運者」的標籤自動意味著跨越政治邊界的非法運輸,並與奴隸貿易聯繫在一起。從十九世紀末開始,反奴隸制協會和婦女團體致力於禁止大英帝國境內受監管的妓院,並對加害者和受害者制定了更具包容性和更廣泛的定義。正如卡琳娜·雷斯(Carina Rays)的研究表明,到了二十世紀初,販賣人口已經成為一個更加具體的法律概念,重點關注在虛假藉口下被強迫、脅迫或操縱的未成年女孩。人口販子是指任何出於「不道德目的或為了滿足他人境內或跨國界的慾望」而協助購買或運輸這些女孩的人(第 102 頁)。 1920 年代末,新成立的國際聯盟承擔了調查這一問題的任務,並將年輕男孩納入了受害者範圍,到 1930 年代末,定義也包括了跨國界被販運的成年婦女。欲了解更多信息,請參閱:Carina Ray,“英屬西非殖民地的性販運、賣淫和法律,1911-43”,載於本傑明·勞倫斯和理查德·L·羅伯茨(編輯),奴隸制覺醒中的販運:法律與經驗《非洲的婦女與兒童》(雅典,俄亥俄州,2012 年),第 101–120、102–105 頁。 1950 年代,聯合國將人口販運視為人權問題,但冷戰使相對模糊的國際法的執行變得更加複雜。國際刑警組織在 1970 年代所做的一項調查再次引起了聯合國的注意,聯合國一直在努力加強和執行國際反人口販運法;凱瑟琳·巴里,女性性奴役(紐約,1979 年),第 283-298 頁。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指出,「《關於預防、禁止和懲治販運人口的議定書》第 3 條 (a) 款將販運人口定義為招募、運輸、轉移、窩藏或接收人口,透過威脅或使用武力或其他形式的脅迫、綁架、欺詐、欺騙、濫用權力或利用弱勢地位或給予或接受付款或利益來取得某人的同意的手段出於剝削目的而控制他人的人。剝削至少應包括利用他人賣淫營利或其他形式的性剝削、強迫勞動或服務、奴役或類似奴役的做法、奴役或摘除器官」;網址:http: //www.unodc.org/unodc/en/ human-trafficking/what-is- human- trafficking.html ;最後造訪時間為 2017 年 7 月 8日

37

以下著作致力於這一論點:萊文,賣淫,種族和政治以及豪厄爾,監管地理學

38

Warren、Ah ku 和 Karayuki San,第 34 頁。

39

華倫表示,「阿姑」是新加坡殖民時期對華人妓女的尊稱。新加坡的一位Karayuki san提到「明治大正時期來自社會最貧困階層的婦女,她們在國外作為妓女生活和工作」。 Warren、Ah ku 和 Karayuki San,第 14 頁。 3.

40

同上,p。 40.

41

同上

42

Warren、Ah ku 和 Karayuki San,第 14 頁。 40. 當然,這裡有多層的性別建構和英國人對賣淫、東方主義和帝國分類的看法,但形象仍然生動。有關英國人對商業性行為的看法,以及關於性別和帝國的作用的討論,請參閱:Judith Walkowitz,《賣淫與維多利亞社會》(劍橋,1980 年),第 1-48 頁;華科維茲(Judith Walkowitz),《可怕的歡樂之城:維多利亞時代晚期倫敦的性危險敘事》(芝加哥,1992 年),第 1-40 頁; Anne McClintock,《帝國皮革:殖民地競賽中的種族、性別和性行為》(紐約,1995 年),第 236-257 頁;斯托勒,《肉體知識與帝國權力》,第 22-79 頁; Philippa Levine,《性別與帝國》(牛津,2004 年),第 14-46 頁、134-156 頁;巴蘭坦 (Tony Ballantyne) 和安托瓦內特伯頓 (Antoinette Burton)(編),《接觸的身體:重新思考世界歷史中的相遇》(達勒姆[等],2005 年) ,第1-19 頁、125-142 頁。

43

Warren、Ah ku 和 Karayuki San,第 14 頁。 88.

44

同上,p。 75.

45

戴安娜‧拉里 (Diana Lary),《中國移民:四千年來人口、貨物和思想的流動》(Lanham,英國,2012 年),第 92-94 頁; Eric Tagliacozzo 和 Wen-Chin Chang(編),《中國流通:東南亞的資本、商品和網絡》(達勒姆,2014 年),第 24-27 頁; Barbara Watson-Andaya 和 Leonard Andaya,《馬來西亞歷史》(倫敦,1982 年),第 94-97 頁。

46

特羅基,《海賊王子》,第 14 頁。 4.

47

以下著作討論了中國秘密社團在東南亞的重要性和聯繫:Andaya,《馬來西亞歷史》,第 141-143 頁;特洛基,《海盜王子》,第 107-111 頁;塔利亞科佐,《秘密交易》,《多孔邊界》,第 14 頁。 372.

48

赫爾佐格,“方便的妥協”,第 30-35 頁。

49

英國國家檔案館,殖民部 [以下簡稱co ] /273/91/75,“附錄N”,“新加坡妓院和妓女歸還摘要”,載於“海峽殖民地總督致殖民部”,1869 年2 月24 日,第 75–77 頁。

50

萊文,《賣淫、種族和政治》,p。 25.

51

Bill Mihalopoulos,“驅逐‘妓女’:重述Karayuki-san的故事”,後殖民研究,4 (2001),第 169-187 頁,173。

52

同上,p。 170.

53

Mikiso Hane,《農民、叛亂者、婦女與被遺棄者:現代日本的底層》(牛津,1982 年),第 17 頁。 12.

54

同上,p。 23.

55

Warren、Ah ku 和 Karayuki San,第 14 頁。 47.

56

米哈洛普洛斯,“驅逐‘妓女’”,第 177 頁。

57

同上。哈恩,《農民、叛亂者、婦女和被遺棄者》,第 14 頁。 207. 根據 Hane 的說法,1878 年農民的平均月收入為 1日元75( 1日元有 100),這種情況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才得到改善(第 21 頁)。一名普通紡織工人每天的收入在 13 至 20之間,「優秀工人」的收入從1875 年的每年9日元22仙增加到 1881 年的每年 17日元69。一棟兩層樓的房屋

58

米哈洛普洛斯,“驅逐‘妓女’”,第 14 頁。 175.

59

同上,p。 178.

60

同上,p。 177.

61

Warren、Ah ku 和 Karayuki San,第 14 頁。 42.

62

同上,p。 47.

63

同上,p。 49.

64

同上,p。 51.

65

Adam McKeown 在 Eric Taggliacozzo 和 Wen-Chin Chang 合著的《中國流通:東南亞的資本、商品和網絡》(杜倫大學)的“中國勞工的社會生活”一章中討論了新加坡契約勞工的生活。

66

Warren、Ah ku 和 Karayuki San,第 14 頁。 55; McKeown,《中國勞工的社會生活》,第 76-77 頁。

67

Warren、Ah ku 和 Karayuki San,第 14 頁。 91.

68

同上,p。 52.

69

同上

70

同上

71

Warren、Ah ku 和 Karayuki San,第 14 頁。 52;梅傑,《印度的奴隸制、廢奴主義與帝國,1772-1843 年》(利物浦,2012 年),第 131-162 頁。

72

Warren、Ah ku 和 Karayuki San,第 17 頁。 52–67;萊文,《賣淫、種族與政治》,第 17 頁。 29-30。

73

Warren、Ah ku 和 Karayuki San,第 14 頁。 61. 華倫著作中所有提及的美元均指當代海峽元。

74

同上。所有貨幣轉換均使用英國國家檔案館的貨幣轉換器進行,網址為: http: //www.nationalarchives.gov.uk/currency/default0.asp#mid;上次造訪時間為 2017 年 7 月 8 日。

75

同上,p。 63.

76

Yong Kiat Lee,“新加坡早期的賣淫和性病(1819-1889),第二部分”,《新加坡醫學雜誌》,21(1980),第 781-791 頁,782。

77

有關官員濫用cd法案授予的權力的更多信息,請參閱 Judith Walkowitz,《賣淫與維多利亞社會》,第 79-85 頁。

78

Warren、Ah ku 和 Karayuki San,第 14 頁。 147.

79

同上,p。 149.

80

Archibald MacKirdy 夫人和 WN Willis,《白奴貿易》(倫敦,1912 年)。 Warren 討論了這對英國和新加坡公眾的影響:Warren、Ah ku 和 Karayuki San,第 151-158 頁。有關英國公眾對管制主義反應的更多信息,請參閱:John F. Decker,《賣淫:管制與控制》(紐約,1979 年); Paul McHugh,《賣淫與維多利亞社會改革》(紐約,1980 年);唐納德‧湯瑪斯,《維多利亞時代的地下世界》(紐約,1998 年)。

81

Warren、Ah ku 和 Karayuki San,第 17 頁。 154–156。

82

同上,p。 155.

83

同上,第 157-165 頁;華倫,《海盜、妓女與拉夫》,第 240-247 頁。

84

管制主義及其廢除的影響是英國國會長期辯論的一部分。有關這方面的更多信息,請參閱:Levine,《賣淫、種族和政治》,第 37-145 頁和 Howell,《監管地理》,第 113-188 頁。

85

Warren、Ah ku 和 Karayuki-San,第 14 頁。 167.

86

同上,p。 175.

87

翁,“新加坡”,第 17 頁。 245.

88

同上,p。 246.

89

Shyamala Nagaraj 和 Siti Rohani Yahya,“馬來西亞的賣淫”,載於 Lin Lean Lim(編輯),《性部門:東南亞賣淫的經濟和社會基礎》(日內瓦,1998 年),第 67-99 頁,第 70- 73.

90

翁,“新加坡”,第 17 頁。 257.

91

同上

92

Nagaraj 和 Yahya,“馬來西亞的賣淫”,第 17 頁。 76; Nagaraj 和 Yahya 的研究中的金額以當代美元計算。

93

同上

94

同上

95

Nagaraj 和 Yahya,“馬來西亞的賣淫”,第 17 頁。 78.

96

同上,p。 79.

97

同上,p。 84.

98

同上

99

Nagaraj 和 Yahya,“馬來西亞的賣淫”,第 17 頁。 90.

100

Paul Fitzpatrick,“闖入紅燈:新加坡賣淫”,《新加坡商業評論》,2012 年 7 月 20 日;網址:http: //sbr.com.sg/leisure-entertainment/commentary/red-light-prostitution-in-singapore;最後造訪時間為2017 年7 月8 日。客戶將面臨指控”,《海峽》 《印尼時報》,2012 年 2 月 13 日,網址:http://jakartaglobe.id/archive/in-singapore-clients-will-face-charges-if-prostitutes-the -under-age-of-18/;最後造訪時間:2017 年 6 月 30 日; Sanat Valilikappen 和 Andrea Tan,“新加坡指控 48 名未成年人賣淫醜聞”,彭博社,2012 年 4 月 18 日;網址: http: //www.bloomberg.com/news/2012-04-18/singapore-charges-48-in-underage-prostitution-scandal.html;最後造訪時間為 2012 年 5 月 21 日。

101

費茲派翠克,《闖紅燈:新加坡賣淫》。

102

同上

103

Ong 和 Baker,「在新加坡,客戶將面臨指控」。

104

里德,《印尼奴隸制的衰落》,第 14 頁。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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