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民不通婚,亦稱旗漢不通婚、滿漢不通婚、旗民不結親
旗民不通婚 編輯 語言 下載為PDF 監視 編輯 旗民不通婚 ,亦稱 旗漢不通婚 、 滿漢不通婚 、 旗民不結親 等,指的是 清朝 旗人 甚少與 民人 互為結親的習俗。因常以 滿洲人 指代旗人,故直到今天,民間仍然習慣稱這段歷史為「滿漢不通婚」。 背景 編輯 清朝 從無禁止旗民結親的法令,在入關之初還提倡二者結親 [ 1 ] 。其滿洲官民娶漢人之女實係為妻者,方准其娶。而清朝皇帝妃嬪中漢姓者不少,除了高階妃嬪可證多來自 漢軍八旗 或 旗鼓佐領 外,其他 貴人 以下嬪妃如 常在 、 答應 、 官女子 其戶籍多不可考,光緒季年,德宗曾降旨,令滿漢通婚。 [ 2 ] 但「滿漢不通婚」卻依舊成為滿洲,尤其是上層婚嫁習俗的不成文之規矩 [ 3 ] 。之所以如此,以下幾點原因頗為關鍵: 民族矛盾 :清初滿洲統治者推行「 剃髮、易服 、 圈地 、占房、 投充 、 逃人 」六大弊政,激起 漢族 人民的不滿,激化了民族矛盾,故而從情感上,兩族人民不具備通婚的條件 [ 4 ] 。 選秀女 : 清朝 皇帝定期從 八旗 女子中選擇秀女,進而篩選 皇后 、 妃 。只有經選秀女落選後,旗家女子才能自行嫁娶 [ 5 ] 。故而選秀女勢必也會對旗民結親產生一定影響 [ 4 ] 。 房產利益 : 八旗 子弟由朝廷負責撥給旗地、房屋。為了對 八旗 產業給予保護,朝廷不允許旗人將地產典賣於民人 [ 6 ] ,俗稱「旗民不交產」 [ 7 ] 。眾所周知,在古代,地產的繼承是一個家族的大事,旗民若廣泛結親必然要涉及到地產繼承問題,所以二者一旦通婚,「旗民不交產」這一政令必然會導致諸多麻煩,故這一政令客觀上限制了旗民通婚 [ 8 ] 。 法律地位 :清代旗民不同刑,旗人有一定程度的法律豁免權。例如正身旗人犯充軍、流刑罪者有免發遣以枷號代替的特權 [ 9 ] 。在這種情況下,旗民若廣泛通婚,旗人將失去法律特權 [ 8 ] 。 民族習慣 :漢人女子有 纏足 的習俗,在旗人看來不利於勞動生產;而旗家女子是天足,這也不符當時漢族男子「三寸金蓮」的審美觀 [ 8 ] 。 故清朝時期雖無法令不准旗民結親,但由於政治、經濟、文化等不同原因造成所謂的「滿漢不通婚」 [ 8 ] 。這一不成文的習俗直到 光緒二十七年 (1901年) 十二月二十三日 ,由 慈禧太后 發布懿旨,才算正式破除 [ 10 ] 。 影響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