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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Taiwan Historica 2018年10月9日下午5:00


臺灣日治時期醫師、醫生之別


一直以來,不論是國語、台語或客家話,去醫院、 診所看病,都說要去「看醫生」 很少說「看醫 師」 而按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網路 版)解釋,醫師、醫生意思互通,都是指替人治病 的人,兩者沒有差別。然而,臺灣在日治時期,醫 師、醫生的執照、專業有別。 醫師


包括普通醫師、齒科醫師(牙醫) 根據明治29 (1896)年5月28日臺灣總督發布府令第6號「臺 灣醫業規則」,所謂醫師,是指取得內務大臣所發 「醫術開業免狀」(醫術開業執照)或臺灣總督府 民政局長所發「醫業免許證」(醫業執照)者。其 中,欲取得民政局長所發醫業執照者,必須檢附醫 術相關履歴書,經地方廳向民政局提出申請。而該 執照限臺灣及澎湖島有效,亦得酌情限定特定區域 有效。齒科醫師領的執照上會特別標明「齒科」 大正5(1916)年1月13日,總督公布律令第1號 「臺灣醫師令」、律令第2號「臺灣齒科醫師令」


自此,臺灣與日本內地一樣,普通醫師與齒科醫師


分開,兩者有特定的專門法規。 附帶一提,總督府還施行所謂「公醫」制(明治29 年6月府令第8號「臺灣公醫規則」),在重要地 點,配置醫師,授權民政局長訂定公醫責任區,令 公醫協助辦理各該責任區內各種公共衛生及醫事相 間事務,包括自來水、地下水清潔改良、傳染病檢 疫預防、普及種痘、防治梅毒、鴉片、檢驗屍體等 事項。此外,公醫亦受聘擔任縣廳所在地之警察 醫、監獄醫。為了使公醫能順利輔佐衛生行政,善 盡公醫職責,總督府還於明治31(1898)年7月施 行「公醫候補生」制度(府令第48號「臺灣公醫候 補生規則」),以持有醫業執照者為公醫候補生, 由總督府民政長官指定附屬於醫院,從事醫務練 習,然後隨時遞補公醫缺額。


二、醫生


指日治之前即在臺灣從事病患診斷及投藥之人,大 多為漢醫。據統計,明治30(1897)年底,臺灣 島醫生人數西醫24人,漢醫有1,046人,其中漢醫 又分良醫(博通醫書、精研方脈者)、儒醫(習醫 書之儒者)、世醫(繼承祖傳秘方秘訣者) 時醫 (跟隨行醫世家學得些許治病方法者)。日治之 後,建立醫師制度,要求從事醫師行業者須取得醫 師執照。但是,當時臺灣既有醫生大都無意願申請 醫師執照,而臺灣當地人也已習慣接受醫生診療, 甚少願意接受日本內地人醫師治療。總督府有鑑於 此,一方面,有意網羅這些醫生,發給執照,另一 方面,也擬對之進行管理,遂於明治34(1901)年 7月23日發布「臺灣醫生免許規則」(府令第47 號) 其中規定醫生須取得地方首長所發執照,從 事醫師行業;欲取得醫生執照者,須檢附履歷書向 地方首長提出申請,其資格必須為成年之臺灣本島 人,且為本規則施行前於本島從事醫生行業者;醫 生於醫術方面受臺灣公醫監督。此項醫生執照之核 發以該年12月31日為截止日期,僅此一次,其後未 再核發執照。


三、醫生、醫師人數之消長


由於僅發一次醫生執照,遂使臺灣島醫生人數逐年


遞減,由明治35(1902)年最高的1,903人,至昭


和9(1934)年,僅剩256人。相反地,普通醫師 人數則從明治30(1897)年的165人逐年增至昭和 9(1934)年的1,549人;齒科醫師則由明治43年 (1910)6人、大正元(1912)年9人,至昭和9 (1934)年時,已有289人。 延伸閱讀:


1. 「醫業規則制定」(1896年05月28日),〈明


治二十九年甲種永久保存第六卷》,《臺灣總督府


檔案》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


00000061013. 2.「臺灣醫生免許規則(府令第四七號)並二同上 二關之各醫院長∧通達」(1901年05月16日), 〈明治三十四年甲種永久保存第五卷> 《臺灣總 督府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 00000584025.


3.「臺灣醫師令」(1916年01月13日), 〈府報


第925號〉,《臺灣總督府府(官)報》 ,國史館 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71020925a001。 4. 臺灣總督府編,《臺灣總督府民政事務成績提要 (明治二十九年度)、(明治三十一年度)》。 1985(復刻版)


5.許錫慶,《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衛生史料彙編


(明治二十九年四月至明治二十九年十二月)》, 2000. 6. 許銅變,《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衛生史料彙編 (明治三十年十一月至明治三十四年十二月)》, 2001) 7. 井出季和太,《臺灣治績志》(臺北:臺灣日日 新報社,19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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