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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金山和約

舊金山和約 編輯

二戰同盟國與日本簽訂的和平條約

對日和平條約》,簡稱《對日和約》,通稱舊金山和平條約舊金山和約,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大部份同盟國成員與日本簽訂的和平條約,1951年9月8日由包括日本在內的49個國家的代表[a]加利福尼亞州舊金山戰爭紀念歌劇院簽訂[b],並於1952年4月28日[c]正式生效。起草人為日後擔任美國國務卿約翰·福斯特·杜勒斯,正文以英語書寫,另有法語西班牙語日語等3種語言之正式譯本。

舊金山和約
對日和平條約
(英文)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
(日語)日本国との平和条約
(法文)Traité de paix avec le Japon
(西班牙文)Tratado de Paz con Japón
美國代表迪安·艾奇遜國務卿身分簽署條約
類型和平條約
簽署日1951年9月8日
簽署地點美國舊金山戰爭紀念歌劇院
生效日1952年4月28日
締約方(參見簽字國與批准國
保存處美國聯邦政府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條約原文
維基文庫舊金山和約

舊金山和約的目的是解決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戰敗投降的政治地位、以及釐清戰爭責任所衍生的國際法律問題。和約第二條聲明日本承認北韓獨立、放棄臺灣澎湖千島群島庫頁島南部南沙群島西沙群島等地的所有權利、權利根據和要求。和約第三條中,日本將會同意美國對於琉球群島等島嶼交付聯合國託管的提議。因和約第21條北韓享有第2條全部,但很多文章只提2a北韓獨立,而造成後來南千島群島、竹島、日韓領土紛爭的主權爭議,以及臺灣及澎湖群島、南沙群島、西沙群島、庫頁島南部等紛爭。

日本在和約前言的部分,請求加入聯合國並遵守《聯合國憲章》。隨著這份和約的正式生效,日本結束長達七年的盟軍佔領時期,並恢復正常國家地位。1956年12月12日,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一致決定向聯合國大會推薦日本為聯合國會員國;12月18日,經聯合國45個成員國提案、51個成員國附署,聯合國接納日本成為第80個會員國。

重要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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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土與託管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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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條【領土放棄】
  1. 日本政府承認北韓的獨立,並放棄對北韓包括濟州島巨文島鬱陵島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2. 日本政府放棄對臺灣澎湖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3. 日本政府放棄對千島群島、1905年9月5日獲得之庫頁島南樺太)部分,以及鄰近各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4. 日本政府放棄國際聯盟委任統治相關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同時接受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1947年4月2日所採取有關日本前述太平洋島嶼委任統治地之託管統治安排。
  5. 日本政府放棄因為日本國家或國民在南極地區活動所衍生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6. 日本政府放棄對南沙群島西沙群島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 第3條【託管統治】
  • 第4條【財產】
    • (b).日本承認前述第2條與第3條中美國軍事政府對日本與日本國民財產處分的有效性。
  • 第6條【佔領結束】
    • (a).自本條約生效之後,所有盟國佔領軍應儘速自日本撤出,此項撤軍不得晚於本條約生效後 90 日。若日本與盟國締結有關外國軍隊駐紮或保有於日本領土之雙邊或多邊協定者,不受本條規定所限。
  • 第8條【承認終戰相關條約、放棄定條約之權益】
    • 1.日本承認盟國自1939年9月1日起為終止戰爭狀態所定條約之有效性,日本亦承認盟國為恢復和平之議決。日本亦接受先前之國際聯盟與常設國際法院所為終止戰爭之決議。
  • 第25條 本條約所謂之盟國,謂與日本進行戰爭之國家,或依據第 23 條所列舉先前為該國一部分領土的國家,而此國家已經簽署並批准本條約者。依據第 21 條本條約不授與任何權利、名器與利益予非前述盟國之任何國家。日本之任何權利、名器與利益亦不得為非屬前述之盟國,而引用本條約之規定以致於有所減少、損害。
  • 第26條【兩國之間之和平】

條文所衍生出的相關主權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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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中央情報局製作的和約領土條款地圖
  • 2010年4月14日,日本外務副大臣武正公一在眾議院外務委員會會議上表示;1951年的《舊金山和約》中並未提及獨島(竹島)是日本必須放棄的領土,因此無法接受南韓竹島的領土主張[1];目前竹島南韓實際管轄。
  • 2010年5月19日,武正公一在日本眾議院外務委員會會議上回答眾議員中津川博鄉質詢時表示:「日本並未承認台灣中國領土的一部分,只是在《舊金山和約》中,日本政府放棄對台灣的所有權利。有關台灣的法定地位,日本政府沒有加以認定的立場」。[2]2012年3月9日,首相野田佳彥亦作相同表示。[3]
  • 2009年5月1日,日本交流協會駐台代表齋藤正樹國立中正大學國際關係學會第二屆年會發表台灣的國際法地位與日台關係演講;他指出:「《舊金山和約》和《中日和約》,強調日本政府是放棄台灣主權,因此台灣國際地位未定[4]。事後,駐日代表馮寄台轉述日本交流協會理事長畠中篤表示:「日本駐台代表齋藤正樹在演講中對台灣地位的發言,並不代表日本政府的立場」。在給馮寄台的行文中也指出:「日本已在舊金山和約的第二條放棄對台灣的所有權利、權源與請求權。因此,有關台灣的法定地位,沒有獨自認定的立場」[5]。另外,日本交流協會台北事務所秘書長堤尚廣表示:「那是齋藤正樹的個人言論,不代表日本政府;已經要求他撤回這番言論」。2009年12月,齋藤正樹以個人因素辭去日本交流協會駐台代表一職[6]
  • 2010年11月1日,俄羅斯總統梅德韋傑夫正式造訪南千島群島國後島日本首相菅直人隨即發表回應,對事件表示非常遺憾,並重申北方四島(南千島群島)是日本領土。隨後日本外相前原誠司臨時召回日本駐俄羅斯大使河野雅治匯報相關情況;11月7日,河野雅治返回莫斯科[7][8][9][10]
  • 日本外務省在日本政府對尖閣群島釣魚臺)問題基本立場中,也以舊金山和約第二條「領土放棄」中不包含尖閣群島,而是在第三條作為南西諸島的一部分置於美國管理之下、以及1971年《沖繩返還協定》中包含在應歸還給日本的範圍內,來作為日本合法擁有尖閣群島(釣魚臺)的依據之一。[11]
  • 1964年2月29日,日本首相池田勇人在眾議院預算委員會答詢:「就《舊金山和約》的字面上來看,法律上的解釋是,台灣不屬於中華民國。但是,考慮到《開羅宣言》以及繼承其的《波茨坦宣言》,日本已經放棄台灣,其歸屬是應由同盟國決定的問題,而台灣目前則是由中華民國統治。各國對於這樣的統治也認為是過渡性的,依世界目前的現況來看,應解釋為過渡性的施政權。」[12]
  • 2004年,中華民國前總統李登輝群策會「台灣新憲法國際研討會」以及媒體記者茶敘會上表示,《舊金山和約》明確結束戰爭的狀態,台灣仍然被盟軍佔領主權未登記[13][需要較佳來源]。2005年,李登輝在李登輝學校授課時指出,台灣國不成國,沒有明確的法定地位,因此台灣才無法加入聯合國;盟軍在二戰後的第一道命令是指示蔣介石派軍暫時「佔領」台灣,後來的《舊金山和約》雖提及日本放棄台灣主權,但台灣應歸屬於誰則未提及,形成至今台灣法定地位未定[14]。但李登輝在2016年出版的著作《餘生》中則改稱,依據《舊金山和約》,日本明確放棄了臺灣,雖未明言歸還給誰,但從國際法觀點,「臺灣的確是中華民國的領土」[15]
  • 2008年9月25日,建國廣場負責人傅雲欽說,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有關台灣領土主權變動的法律事實陸續發生,不是只有《舊金山和約》的簽訂而已;但是在台灣內部,「傳統獨派」(認為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只是尚未成為正常國家)獨尊《舊金山和約》,「脫美獨立派」(認為台灣是美國屬地,台灣獨立是要脫離美國而獨立)與「脫聯獨立派」(認為台灣是在聯合國託管狀態下)甚至單從《舊金山和約》的條文加以演繹,漠視六十多年來發生的其他法律事實及其法律效果,最後得出「台灣現仍由美軍占領中」或「台灣現仍由聯合國託管中」的結論,都是「邏輯演繹,昧於事實」的概念法學派[16]
  • 2013年4月29日,公投護台灣聯盟總召集人蔡丁貴台灣國臨時政府總召集人沈建德台灣客社社長張葉森台灣北社秘書長李川信908台灣國運動總會長王獻極等20多位台獨人士赴日本交流協會台北事務所遞交給日本首相安倍晉三的信函,宣稱:日本根據《舊金山和約》重獲獨立,台灣迄今仍被中華民國占領,曾經是台灣殖民母國的日本有責任與義務幫助台灣爭取主權地位[17][18]
  • 2013年11月7日,日本臺灣及中國問題研究家、加油日本!全國行動委員會常任幹事永山英樹櫻花頻道的節目《日台交流頻道》中表示,日本在《舊金山和約》中只是放棄臺灣,未表明臺灣的歸屬,中華民國詐騙臺灣人,而中華人民共和國認為中華民國在內戰中戰敗了,因此認為中華民國所有的東西全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進而把臺灣說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份;不僅是中華民國向全臺灣人隱瞞這個歷史真相,連中華人民共和國也和它一起欺騙臺灣人;中華民國主張日本在1945年時將臺灣歸還給中華民國,此說法完全是謊言;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都以《開羅宣言》聲稱日本將臺灣歸還給它們,此說法也是胡說;臺灣在日本簽訂《舊金山和約》之前都是日本領土,而日本並未在《舊金山和約》中將臺灣的歸屬寄託在任何地方,所以臺灣的地位完全是未定的,可是日本政府不敢這麼說,只要一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會非常生氣,因為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一直隱瞞的事實。永山英樹希望日本政府將這件事情說清楚,如此一來,臺灣的主權才有可能回到臺灣人的手中。[19]
  • 2021年5月12日,中國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發言人朱鳳蓮表示中方的立場是一貫絕不承認「舊金山和約」,認為所謂的和約只是非法無效的歷史廢紙,並進一步主張台灣已經於1945年光復、重回祖國中國懷抱,包括《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宣言》在內的一系列文件都確認了中國對台灣的主權。[20]

關於遠東軍事法庭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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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1條 【戰爭罪刑】
  • 日本接受在日本領土內外之「遠東國際軍事法院」,與「盟國戰爭罪刑法院」之判決,並承諾將執行就前述拘禁於日本之日本國民之判決。盟國對前述拘禁犯之赦免、減刑與假釋,基於單一或多數盟國政府之個別考量,或基於日本政府之建議,得不予執行。受「遠東國際軍事法院」判決確定者,除經法庭之盟國政府代表多數議決,以及基於日本政府之建議,得不予執行。

與中國、北韓權益相關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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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於北韓中國因為內戰爆發並持續進行,導致政府代表問題沒有簽署《舊金山和約》,因此該和約特別針對北韓中國的相關權益與受益權以條文明訂之。對此,中華民國政府《中日和約》第五條中承認《舊金山和約》中這些中國的相關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則是全面否定《舊金山和約》,也包括《舊金山和約》架構下所規範衍生的《中日和約[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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