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台灣分類械門的研究介绍
清代台灣分類械門的研究介绍
噶瑪蘭(今宜蘭)的械鬥確實與「羅漢腳」有密切關係,這是清代台灣歷史的典型現象。
什麼是「羅漢腳」?
根據《噶瑪蘭廳志》引用《問俗錄》的記載:「臺灣一種無宅無妻子,不士不農,不工不賣,不負載道路,俗指謂羅漢腳。嫖賭摸竊,械鬥樹旗,靡所不為。曷言乎羅漢腳也?謂其單身遊食四方,隨處結黨;褲衫不全,赤腳終生也。」
- 羅漢腳主要指清代因渡台禁令(尤其是康熙時期不准攜眷)而來台的單身漢人青壯年移民。
- 他們無家室、無固定產業,常在街頭遊蕩、等待零工,生活漂泊,故得此俗稱。
- 官方文獻常以負面形象描述他們,視為社會不安定因素,但他們其實也是開墾先鋒,常冒險越界墾荒。
為何在噶瑪蘭特別明顯?
噶瑪蘭(宜蘭)在嘉慶年間由吳沙等率領漳、泉、粵三籍移民(多為羅漢腳型遊民)開墾,漢人與噶瑪蘭原住民、以及漢人各籍之間衝突頻繁。羅漢腳因單身、無牽掛、勇悍且需謀生,常成為械鬥的主力:
- 提供人力:械鬥需要人手,一般有家室的農民多觀望,羅漢腳則願意參與(可獲酬勞或趁亂劫掠)。
- 分類械鬥:包括閩粵械鬥、漳泉械鬥,甚至後來的西皮福祿派(北管音樂團體)械鬥。
- 具體例子:道光年間噶瑪蘭廳曾發生多起因羅漢腳或遊民引發/參與的衝突,如冬瓜山事件等。官府記載常將他們與械鬥、散佈謠言連結。
吳沙開蘭時率領的群眾中就有大量羅漢腳,他們先是拓墾先鋒,後來部分人定居,但新來的遊民則易生事。
歷史背景
清代台灣「三年一小亂,五年一大亂」的說法,與人口結構失衡(男多女少)、土地爭奪、公權力薄弱有關。羅漢腳是此結構下的產物,他們參與械鬥既是原因也是結果。
總之,你的說法符合史料,《噶瑪蘭廳志》本身就是重要佐證。羅漢腳不只是「亂源」,也是台灣拓墾史中堅韌且悲情的角色。如果你想了解特定事件(如吳沙開蘭、西皮福祿械鬥)或更多細節,歡迎再問!
這張圖片中的所有文字辨識如下:
一、文獻資料
有關清代台灣分類械鬥的資料分布相當零散,大略可歸類為(一)地方志;(二)檔案;(三)時人記載;(四)古文書、族譜。
(一)地方志:地方志是一種區域性史地專書,記載地方的事量多且詳盡。清領台以後,自蔣毓英於康熙二十四年(1685)主修《台灣府誌》以來,有高拱乾等修的《台灣府志》、陳夢林的《諸羅縣志》、陳文達的《鳳山縣誌》、《台灣縣志》等,不下數十地方志。這些地方志大量搜集地方資料,而有關分類械鬥的資料主要在〈雜記志〉、〈雜識志〉等,分別依年代記載分類械鬥事項,如周璽修《彰化縣志》記載:
乾隆四十七年壬寅(十二月),泉、漳民分類械鬥。
嘉慶十四年己巳四月十六日,泉、漳分類械鬥。
道光六年丙戌夏四月,閩、粵奸民分類械鬥。
陳培桂的《淡水廳志》記載:
咸豐三年八月,漳、泉四縣分類械鬥。 四年春正月,閩、粵分類械鬥。 九年九月七日癸酉,漳、泉分類械鬥。 十年九月十五日乙巳,漳、泉分類械鬥。
如上,地方志依時間、事件排列,記載有關分類械鬥事件,為研究此問題所必需的基本資料。自伊能嘉矩以來,列舉分類械鬥事件大半依據地方志為主。
除了〈雜記志〉外,有關分類械鬥的記載也分散於方志的其他各部分,如《淡水廳志》〈列傳〉記載械鬥的逃亡;《彰化縣志》〈人物志〉記載貢生、紳耆總董在分類械鬥時對地方的安定作用。因此,由地方志找尋分類械鬥資料,除了上述〈雜記志〉外,其餘部分也必須仔細閱讀。
地方志除了可以查尋有關分類械鬥事件外,也可由不同時期所編的地方志的比較,推測台灣的分類械鬥大約起於何時?演變如何?康熙二十四年蔣毓英的《台灣府志》、康熙三十五年高拱乾的《台灣府志》並沒有閩粵互鬥事件,也未見分類仇視的記載。但是到了康熙末年修纂的《諸羅縣志》、《鳳山縣志》已經出現:
淡水溪以南則番漢雜居,而客民尤夥; 自下茄冬至斗六門,客莊、漳泉人相半……斗六以北客莊愈多; 凡流寓,客莊最多,漳泉次之,興化福州又次之。
這些記載,很明顯和康熙中葉的地方志的記載有明顯的差別,而出現客莊、漳泉、興化福州等各種不同的族群,顯示康熙中葉以來,漢人來台灣已有嚴重的族群問題存在。康熙六十年朱一貴事件後會演成閩粵仇殺,康熙中葉到末葉的社會變遷是相當重要的因素。
(二)檔案:檔案主要藏在故宮博物院。已出版及未出版的檔案,主要有宮中檔、軍機處檔。宮中檔主要是地方官奏摺或夾片,而為清代歷朝君主親手批發;軍機處檔主要是宮中檔奏摺錄副存查的抄件。台灣的故宮博物院已有計畫出版宮中檔,其中康熙、雍正、乾隆、光緒諸朝大部分已出版。檔案內可以找到有關分類械鬥的資料。另外,中研院史語所出版的《明清史料》和清代歷朝的《實錄》都可找到相當多有關分類械鬥的史料。
由於檔案主要來自各省督撫、將軍、藩臬提鎮等外任文武大員,雖帶有濃厚官方色彩,但對地方報導極為詳細、集中。對分類械鬥的發生原因、事件演變、處理均翔實記錄。如軍機處檔一〇〇一五一—一〇〇八九號,共七十四件,內容均與乾隆時期的黃教案件有關;軍機檔六六四七〇—六六六一七號,共一四八件,其內容完全與道光十二、三年張丙案有關。已出版的乾隆朝宮中檔第四十七輯以後,也收集了乾隆四十七年彰化漳泉分類械鬥事件。《清高宗實錄》卷一一一六到卷一一二九,也同樣記載有關乾隆四十七年台灣漳泉分類械鬥案件。由於這些案件記載的集中,有助於建立分類械鬥的完整個案。但因係官方立場,對參與分類械鬥者均以匪徒、不法刁民視之,要了解產生分類械鬥的社會結構問題,仍需要其他史料來做輔助。
(三)時人記載:時人記載大半來自於目睹或從直接參與者的傳聞,是可信度極大的一手史料,但是有關台灣分類械鬥的時人記載,大半是來台任職官吏的觀察紀錄,難免與檔案同樣,有官方立場的缺陷。
比較重要的記載,如藍鼎元《東征集》、黃叔璥《台海使槎錄》、周凱《內自訟齋文集》、陳盛韶《問俗錄》、沈汝瀚《除氛錄》、丁紹儀《東瀛識略》、徐宗幹《斯未信齋文編》、《斯未信齋雜錄》、姚瑩《東溟奏稿》等,都是官方到台任官的紀錄。也有其他文人的記載,如劉家謀《海音詩直解》、林占梅《潛園琴餘草簡編》等。
藍鼎元於康熙六十年,朱一貴事件爆發,隨南澳總兵藍廷珍來台鎮壓,對台灣閩粵分籍仇殺有所觀察,《東征集》內〈諭閩粵民人〉就提出閩粵「不得再分黨羽,再尋仇畔」,隨後,黃叔璥也記載朱一貴事件後,閩粵人不相合。此後,有關時人的記載較少見,到道光年間才又增多。其中分巡台灣兵備道周凱的《內自訟齋文集》、道光十三年北路理番同知沈汝瀚的《除氛錄》都集中記載張丙事件,是了解此案的好資料。其他姚瑩、徐宗幹、丁曰健等人則或多或少記錄分類械鬥的相關問題,若加以收集、彙整,也有助於了解台灣的分類械鬥。
(四)古文書、族譜:古文書的種類很多,有諭示、房地契單、典胎及貸借契、訴訟狀等。有關分類械鬥的記載,大多為官方曉諭民間不要械鬥,或是民間為了預防其他不同族群的攻擊,而組成自衛團體的文書,如王世慶所集《台灣公私藏古文書彙編》收有署下淡水府分縣的曉諭:
訪聞萬巒等粵庄因與北勢頭等閩庄械鬥,路途梗塞,需用一切食物須繞道前來阿猴街以及附近之阿里港等庄購買,誠恐各該庄及北勢頭庄閩人又復混行搶擄,則粵人處處路途斷絕,勢必復行糾眾鬥殺,彼此讐怨相尋,何所底止,合亟出示嚴行禁止,為此示仰所屬各閩庄總董紳耆軍民人等知悉,爾等嗣後務須守分守法,息忿尚睦和。
此外,從古文書也可探討閩粵分類械鬥與租佃關係,不至於一概將參與械鬥者都視為不法之徒。如:
咸豐十一年,地方擾亂,閩粵鬥殺,和興庄粵黨李惡狗擅自充當護莊大總理,設立軍營,糾集旗丁,每久擅將該莊應納閩人租粟,盡行需收分肥。
因此,分類械鬥還可能步及到租穀的抗爭。但是有關此類古文書相當零散,必須進一步的田野收集、訪查,才能做為討論分類械鬥的資料,否則,必須與其他資料配合。
族譜中記載分類械鬥的資料也相當零散。有許多機構做有系統的收集,已具相當份量,而且也有人利用族譜研究分類械鬥與人民遷徙的關係。有關族譜記載的遷居資料舉例如下:
……隱居竹塹廳中港而居之,即今苗栗之境內也。 嗣因漳泉粵分籍相鬥,屢被波累,復聞蘭陽初開,人多漳籍,復遷宜蘭羅東堡十六份莊而居之。
以上四類是研究台灣分類械鬥的資料,官方文獻優點在於資料集中,極易建立完整的案件,進行分析。但是,官方檔案一味將參與械鬥者視為匪徒,對分類械鬥中是否隱有租佃之爭,或為保庄才不得已而鬥,或是其他因素,則無法分析。民間的古文書、族譜則比較能解決這個問題,但因資料過於零散,必須再進一步大量搜集。
二、研究概況
(一) 日治時期的研究概況
日本統治台灣以後,開始進行比較具有意識性的台灣史研究。但是領台初期,仍不脫強調台灣的落伍、日本的進步,為台灣的殖民政策尋求合理化。竹越與三郎的《台灣統治志》更認為分類械鬥的由來是「人民數百年間無遇到善政的結果」,來顯示日本政府統治的進步性。分類械鬥乃成為殖民政策的一環來研究。
此外,在殖民政策之下,也有本著學術立場來研究分類械鬥的學者,如伊能嘉矩《台灣文化志》內有專章討論,在《台灣慣習記事》內也有〈分類械鬥〉的短文;另外在《東洋時報》(二六一號,大正九年六月二十日)也有〈土地競爭の衝突より誘かれし台灣の分類械鬥〉,東嘉生在《台灣時報》(二〇八號,昭和十二年三月)有〈台灣に於ける分類械鬥——台灣社會經濟史研究〉,宋哲明的〈台灣社會經濟史に於ける分類械鬥の意義に就いて——林爽文の亂に關する佐野氏と千葉氏との論爭に關聯して〉(《唯物論研究》,1935年2月),平山勳〈台灣社會史に於ける分類械鬥——論爭に已むなく參加せしめられて〉(《清代台灣社會經濟史全集》第二分冊,昭和十年),西岡英夫〈分類械鬥と台灣民族性〉(一)(二)(三)(《台灣警察時報》,四、七、八號,昭和四年),中村哲〈分類械鬥と復讐〉,《台灣民俗》(四卷四期,昭和十九年)、〈分類械鬥——台灣を中心として〉、《日本民族と南方文化——金關博士古稀記念論文集》(昭和四十三年)。以上數篇文章論述台灣的分類械鬥都以找尋發生的原因為主,依其研究的取向,他們將分類械鬥發生的原因分為:①社會經濟,②民族性,③政府控制力。
①社會經濟:以伊能嘉矩、東嘉生、宋明哲、平山勳等。伊能嘉矩是最早有系統整理分類械鬥的學者,他提出分類械鬥的原因是
蓋究此私鬥原因,似胚胎於生存競爭。原來閩粵兩屬遠離祖土,圖移植於遠隔重洋之孤島,為求生計寬裕之熱情,自然演變成勢力範圍之爭……,初則起釁於墳田水利之爭,終涉羞忿怨恨之私情,藉眦睚之故,即結黨私鬥……
即主要是各籍為生存需要,在土地上的競爭、衝突所誘發,引起台灣的分類械鬥。宋明哲肯定伊能嘉矩把握經濟的要素來討論分類械鬥的根源。同樣地,東嘉生在〈台灣人に於ける分類械鬥〉也強調土地競爭的問題。風俗、習慣、語言等差異雖然是發生分類械鬥的要素,但這些僅是在經濟的對立上這張圖片中的所有文字辨識如下:
火上加油而已,其根源的基礎應該是經濟的,必須從封建土地的生產關係中尋找,他在所著的《台灣經濟史研究》也強調這點。
②社會因素:平山勳、西岡英夫比較重視社會問題。平山勳強調社會上眾多的游民是造成分類械鬥的主因。林爽文事件不能忽略天地會,噶瑪蘭的械鬥主要為羅漢腳。西岡英夫則認為與支那民族排他主義、勇於私鬥有關,為排斥他人而樹類抗衡。
③法制方面:這方面大約強調政府的亂政、官吏的無能。如《台灣憲兵隊史》提及「政府無權威,官吏無能,人民不能不依鄰保自治之法,如此,械鬥發生,無不演成台灣全島為匪亂禍害所波及」。竹越與三郎的《台灣統治志》則提及分類械鬥「實為惡政之下所生的種族決鬥法」。這當然與日本領台後,為合理化其殖民政策有關。
此外,中村哲則站在以分類械鬥是前近代國家社會法秩序未確定時,所進行的民間解決問題的行為,戰前的〈分類械鬥與復讐〉就提出這個觀點,戰後的〈分類械鬥——台灣を中心として〉再加確認,認為分類械鬥是源於社會階段未發達的血讐遺制,血族(Sippe)的一員,其生命、財產、名譽受到他族侵害時,視為血族全員被侵害,而將對手的血族全體視為仇人,加以報復的「血的復讐」。這種血仇可說是刑罰的開始形態,當國家的法秩序未充分形成,中央權力無法有效滲透到地方之前,在小範圍內進行的戰鬥行為。這種私鬥,很難在國家法秩序內找到位置。歐洲也有這類私鬥,但在國家朝中央權力集中的階段中,這種村落自治體的武力行使便不被承認,從國家法的立場,集團復讐被禁止。歐洲這種以公權體制面否認集團復仇,應該是在近代社會才達成的,因此,在中央國家權力所不及,統制的政治社會向未形成之下,社會不安、政治動搖時,都常有這類分類械鬥的可能。
由上述,日治時期的分類械鬥研究,雖帶有政治意味,但由社會經濟、法制方面的考察,對釐清分類械鬥的工作,累積了一定成果。
(二) 戰後研究概況
戰後,因政治因素的影響,加上台灣史研究人數少,對分類械鬥,甚至台灣史的研究相當稀少,我們可以簡單的將分類械鬥的研究分為幾期:
一九七〇年以前:在此之前,因政治因素及學院的不重視,台灣史研究人口不多。從國內歷史學系的博碩士班來看,自一九六六年起方有台灣史的碩士論文出現。對分類械鬥的研究,只有戴炎輝〈清代台灣鄉村之社會考察〉(1966)、陳紹馨〈台灣人口史的幾個問題〉。戴炎輝雖然認為械鬥的根本原因,在於異類人爭奪經濟上的利益。他並未承繼日治時期以社會經濟來解釋分類械鬥的理論架構,毋寧搜集更多資料,羅列分類械鬥的起因、分類械鬥的種類、分類械鬥的影響及政府的處置而已。這種羅列式的處理方式為一九七〇年至八〇年代許多研究分類械鬥者所模仿。
陳紹馨為社會學家,他的《台灣省通志》〈人口篇〉是中文方面最早有系統排列台灣械鬥、民變的文章。他由清代台灣的分類械鬥與民變的趨勢來解釋台灣人口壓力的狀況,認為明鄭至嘉慶十六年(1811)間之人口增長率為二二%,嘉慶十六年至清末(1894)年間,人口增長率為三.二九%。從嘉慶以後到清末,動亂時起,即到嘉慶十六年人口已達飽和,在人口壓力下,民變、動亂、械鬥頻生,開始以民變、械鬥為指標來解釋台灣社會的發展階段。
一九六六年,陳紹馨在〈中國社會文化的實驗室——台灣〉一文提到以研究台灣來了解中國大陸,影響到一九七〇年代以後的社會學家,以其所操作的研究理論來研究台灣漢人社會。現代化的歷史學家也提出清代台灣社會史的階段論。
2. 一九七〇年以後:一九七〇年以後研究分類械鬥的人,大致繞著分類械鬥與台灣社會發展階段的理論。階段性強調台灣漢人社會發展過程中,前一階段以地緣為主,後一階段則以血緣社會的建立為主,而以分類械鬥為其指標,比較重要的文章是李國祁在一九七五年〈清季台灣的政治近代化——開山撫番與建省(1875-1894)〉提出內地化理論。此後在〈清代台灣社會的轉型》(《中國現代化的區域研究——閩浙台地區,1869–1916》)不斷提出。此外,人類學者陳其南也提出「土著化」理論,主要理論都收入《台灣的傳統中國社會》一書。兩人都藉分類械鬥為指標,來解釋台灣社會發展的階段論。陳其南將二百餘年來漢人的社會變遷,由「移民社會」→「土著化社會」的轉變來掌握。最終目的則是說明移民社會經土著化的結果,在台灣建立類似中國華南的宗族社會。土著化以前,心態上仍認同於內地祖籍,而為內地社會的延伸。分類械鬥也以祖籍為界線。土著化以後,台灣「本籍」意識取代祖籍意識,分類械鬥也變成和華南相似的宗族械鬥。
李國祁則以「移民社會」→「內地化社會」著手。認為早期的台灣是「豪強稱雄,文化落後」。社會上男女比例懸殊,家族制度未普遍建立,地緣成分重於血緣,流氓漢充斥,械鬥叛亂時起。一八六〇年代以後,台灣社會已轉型,台灣開墾由地緣關係為主,轉爲向有文化基礎的社會發展。士紳掌握社會,人口移動由地緣結合觀念轉爲文明社會的行徑,台灣內地化成爲中華文化的文治社會。因此,以地緣觀念而引起的械鬥也於一八六〇年代以後絕跡。
兩造立論角度,一認為台灣漢人社會經土著化之後,在台灣建立傳統的漢人社會,一認為台灣已轉變成為與內地中華文化完全相同的文治社會。除了切入觀點相異外,結論則使人認為他們共同在實驗中華文化在台灣的影響。這兩種說法到一九九〇年代在解釋台灣社會的發展上具相當的影響力。
在上述氣氛下,有關台灣分類械鬥的研究都有意或無意被拿來當指標,歷史學者有黃秀政〈清代台灣的分類械鬥事件〉,溫振華〈清代台北盆地經濟社會的演變〉,人類學者如「濁大流域人地研究」中莊英章〈台灣漢人宗族發展的若干問題〉,許嘉明〈彰化平原福佬客的地域組織〉,施振民〈祭祀圈與社會組織——彰化平原聚落發展模式的探討〉等。
這段期間也有不屬上述以分類械鬥來做社會發展階段的指標者。樊信源〈清代台灣民間械鬥之歷史研究〉,毋寧是延續戴炎輝等做法,歸納條列分類械鬥的原因、分類械鬥的種類及政府的處理方式。另外,張炎〈同籍械鬥的吳阿來事件〉(1969)、〈宜蘭兩次械鬥事件之剖析〉(1976)、〈清代台灣分類械鬥頻繁之原因〉,其主要貢獻是以個案方式整理分類械鬥事件。同時提出分類械鬥的發生是在清廷政府刻意分化的結果。
3. 一九八四年以後:一九八四年以來,對台灣史的研究更具活力、多元性。除了理論持續建構外,並走向田野調查,做更精緻的分析,並試圖了解、建構、解釋在台灣這個地方活過的人所留下來的遺跡等。這時期的研究可分:
(1)繼續一八六〇年代的階段論:陳其南〈土著化與內地化:論清代台灣漢人社會的發展模式〉(1984)、〈台灣本土意識的形成與其含意〉(1988),再度討論「土著化」、「內地化」問題。中國學者陳孔立從一九八五年起,陸續發表有關分類械鬥的文章〈論台灣張丙起義與閩粵械鬥〉(1985)、〈清代台灣分類械鬥的若干問題〉(1985)、〈清代台灣械鬥史事辨誤〉(1986)、〈清代台灣移民社會的特點——以「問俗錄」為中心的研究〉(1986)、〈清代台灣社會發展的模式問題——評「土著化」和「內地化」的爭論〉(1988)。陳孔立主要站在中國史的脈絡下來看台灣的分類械鬥,認為台灣的發展是雙向的,一方面日益接近大陸社會,一方面日益根紮台灣。同時,陳氏也同意轉型論者,用分類械鬥做為台灣社會在一八六〇年轉型的指標。
(2) 台灣開發的五階段論:
這個論點是尹章義提出,他指責陳其南、李國祁、陳孔立將全台視為同一單位,而忽略各地區時間和「情境」的差異。他認為台灣開發階段應有:①番人社會,②番人優勢、漢人劣勢期,③番漢均勢期,④漢人的優勢期,⑤漢人社會期。早期番人居優勢,福、客是利害共同體,雙方和衷共濟,少有衝突。到了漢人優勢期,福、客開始對立,終於發生長期的械鬥。依此,尹氏認為早期閩客應是合作的、是雜居的,而對自伊能嘉矩以來提出閩海、粵山是先到台與後到台的說法提出挑戰。
(3)分類械鬥與漢人籍貫分布。向來討論分類械鬥者都承認漢人到台灣的移墾過程中,由於泉籍居民來台最早,得以優先佔領濱海平原一帶,漳籍居民來台稍遲,只能佔居平原的內緣,粵籍居民來台最晚,只能耕墾丘陵台地。一九八五年,尹章義在〈閩粵移民的諧和與對立——客屬潮州人開發台北與新莊三山國王廟的興衰史〉開始對此提出質疑。尹氏認為,漢人到台灣拓墾必先尋求水源地,而十九世紀末葉,漳、泉和閩、粵籍移民分區聚居的現象是十八世紀以來長期械鬥所造成的整合運動。他並以新莊的三山國王廟為指標,說明早期客家人開墾新莊,道光年間大械鬥才造成粵人變賣田業,遷到今桃園、新竹、苗栗一帶。洪麗完在〈清代台中地方福客關係初探——兼以清水平原三山國王廟之興衰為例〉,也以廟宇為聚落發展指標,肯定尹章義的說法,由清水、沙鹿各有一座三山國王廟來論證閩粵早期共墾共處,後因利益爭奪而分類械鬥,使原本共墾共處的社會變成清末「泉海、漳中、粵山」的分布狀態。
此外,地理學者施添福在一九八七年出版《清代在台灣漢人的祖籍分布和原鄉生活方式》一書中,以台灣漢人的籍貫分布和其原鄉生活方式有關,來反駁
①來台先後論。早期來台的漢人,主要是以偷渡方式,各籍來台機會同等,而漳泉人佔有官田、官莊,粵人則為佃丁,並採週期性移墾方式,故未能在嘉南平原建立聚落。
②反駁分類械鬥造成後來籍貫分布的重新調整。
分類械鬥造成的遷徙,僅屬同質交換而已。此外,施氏更從竹塹地區田野著手,並大量運用古文書,在〈清代竹塹地區的「墾區莊」——萃豐莊的設立和演變〉(1989),再度肯定依原鄉生活技能選擇新鄉的居住和開墾地點的結果,使萃豐莊境內閩粵兩籍居民及其村落的空間分布,出現極為明顯的集中現象。在〈清代台灣竹塹地區的土牛溝和區域發展〉一文中也肯定上述所說,但同時提出,在竹塹地區,不同的開墾區都有不同的族群關係。如果竹塹地區都不是一個同質的研究單位,那麼,就更沒有理由將台灣視為同一單元。
本書使用故宮博物院所藏清代檔案,認為康熙年間,南部下淡水溪也形成閩粵分居,而全台大勢,在乾隆晚期已形成。長期的分類械鬥雖帶來人口的遷移,但大半屬暫時性遷移,械鬥後,他們大多歸莊,而部分的遷移則遷到與自己同族群相類的地方,是同質的交換。但是這種現象更加深了族群的集中,進一步阻止各籍居民的融合。
(4)主體性理論。上述諸項研究將台灣視為研究中國的實驗室,或將台灣作為邊陲。人類學家林美容提出台灣人研究台灣,應以台灣人的角度確立台灣研究的主體性,不能用和中國人或日本人研究台灣一樣的角度。在〈由祭祀圈到信仰圈——台灣民間社會的地域構成與發展〉(1988),她調查彰化南瑤宮之媽祖為中心發展信仰圈的組織時,雖然吸納了一些福佬化的客家人地區之信徒,但卻將海岸地區的泉州人排除在外。林美容並非如陳其南以這種現象為超越祖籍人羣之分別,以寺廟神的信仰為基礎,而發展出來的村落或超村落方言社會組織。此使漢人從祖籍分類意識中解放出來。林氏在〈族羣關係與文化分立〉(1990)一文中,以「兩個血緣相同、言語可以相通的羣體長期互相對立」而被製造出的文化分立,這種分立表現在與儀式有關的人、事、物之上。她以文化是一種選擇的過程,在選擇中,個人的自主性容許個人對文化的接受有程度上的差異,而漳泉這種文化差異則是長期緊張下「故意唱反調」所製造出來的文化分立。
三、研究限制
由上述,概略介紹日本、中華民國統治台灣時,對分類械鬥的研究概況,由居日本、中國大陸的邊陲,逐漸發展到邊陲、自主等多元性的發展,我們可以發現幾個問題:
(一)政治的影響。不管是日本或中華民國,對分類械鬥的研究,均多少受政治左右。我們可以看到一九四五年以前的研究,不斷強調台灣受清國文化影響,在好鬥的惡習、文化落後、官吏腐敗,而使台灣分類械鬥不斷,強調日本統治台灣,將台灣帶入現代化。台灣史僅作為日本史的邊陲。反觀一九四五年以後,自陳紹馨提出實驗室說以來,大家將台灣史納入中國史的邊陲,拼命為中華文化的優越性做註腳。台灣經過中華文化大量洗禮後,終於走向內地化,脫離移墾式的社會。同樣以中國文化對台灣的影響,在日治時期及一九四五年以後的解釋出現了如此大的差異,顯現出政治影響對台灣史的研究及解釋。
(二)研究承續的斷裂。日本人對分類械鬥的研究,雖有政治環境的影響,但他們依文獻,由社會經濟的封建關係,社會上的游民,分類氣息,政策上的政府無權威,法制的前近代性格等各方面解釋分類械鬥。這些研究成果到戰後並沒有被承繼。因此,我們看到戰後研究分類械鬥,每每有從頭做起的感覺。例如樊信源、黃秀政等人羅列了分類械鬥發生的因素、政策的處理方式等,而這些研究成果,我們從伊能嘉矩的《台灣志》、山崎繁樹、野上矯介等所編之《台灣史》,都可以找到相同的論證。
而陳孔立以階級矛盾激化來說明農民起義和游民暴動,並強調清代台灣社會的特殊結構造成分類械鬥。陳運棟在〈「羅漢腳」——擾亂清代台灣社會治安的人〉,森田明〈清代台灣的開發和「羅漢腳」〉等強調羅漢腳的重要性。事實上,這些問題在一九三〇年代以台灣社會經濟史來解釋分類械鬥時,均已分別被討論過。
(三)重複理論。戰後關於分類械鬥的研究,一直是用來做爲解釋社會發展階段的指標,不管「內地化」、「土著化」理論,或是為了配合理論,將台灣視為單一的整體,也沒有進一步去驗證史料的真實性,與先重建歷史事實,再做歷史解釋的工作,而倫於各說各話。雖然尹章義利用老字據重新解釋閩粵的和諧與對立關係,並呼籲不可以單一區域解釋台灣,但本身仍陷於曲就理論。施添福雖然依田野的基礎提出原鄉生活方式說,但章英華也評他「太偏於單一因素的決定」,同時,原鄉生活方式的命題也不能解釋粵籍未能於嘉南平原建立家園及客籍人士在下淡水溪的經營。
(四)缺少史料的驗證。上述重視理論的建立,已說明沒有先做驗證史料重建史實,而且,對史料的發掘、利用,到一九八四年以前爲止,幾乎停留於伊能嘉矩《台灣文化志》的階段。伊能嘉矩利用大量的方法、文集研究分類械鬥,一九八五年以後,尹章義利用大量文書重寫新莊志,施添福、林美容各利用古文書及田野調查,林偉盛利用宮中檔案——利用各種不同的史料來研究,仍缺乏統合性的研究。近來,中研院台灣史田野研究室挽救古文書,準備登錄供人使用,台灣大學也大量搜集整理宮中檔案。這些資料若能大量搜集,並提供使用,對進入多元化研究的時代,必有相當的提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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