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敵國條款」成夢魘——美國協防日本法理已不存

在中國看來,日本新首相高市早苗莽撞地打開了那扇意圖「發動戰爭的大門」。她的涉台言論引發的中日外交危機正在急劇升級,甚至可能演變為「戰場警告」。
而潛在發生這場戰事的國際法理讓日本不得不面對現實,聯合國「敵國條款」(Enemy Clause)的存在,即便是《美日安保條約》(U.S.-Japan Security Treaty)核心的「共同防衛」條款都難以具備啟動的法理基礎。
日本外交法理的大潰敗
中國駐日本大使館於11月21日在社交平台X用中日雙語發布聲明,重申《聯合國憲章》(UN Charter)中的「敵國條款」,強調如果日本等前法西斯國家「再次實施侵略政策」,中國、法國、俄羅斯、英國和美國作為聯合國創始成員國有權直接採取軍事行動,無需聯合國安理會授權。
這一條款由《聯合國憲章》第53條、第77條及第107條構成。其中最關鍵的是第53條,它規定如戰敗國「重新走上侵略道路」,有關地區組織或反法西斯盟國可不經聯合國安理會授權,直接採取軍事行動;第107條則確認,對敵國的一切戰時和戰後處置,如軍事佔領和戰爭審判,在國際法上完全有效,不受《聯合國憲章》限制。
日本外務省在兩天後(11月23日)作出回應,稱這些「敵國條款」的相關條文早已「過時」,並指出中國在1995年聯合國大會上曾投票贊成廢除該條款。
從延續至今的歷史看,這些條款制定的1945年,德國已經投降,但日本對「戰敗國」的身份的一直在心有不甘,為防止法西斯國家再度威脅和平,專門設立了這些法律約束。
新加坡《聯合早報》刊文稱,「敵國條款」賦予反法西斯同盟國以和平與強制的手段及相關特權,是制約法西斯戰敗國的東山再起,防止其復活侵略政策,抑制其可能重新發動侵略戰爭的政治與法律安排。

刪除嘗試與法律現實
日本加入聯合國後,將刪除「敵國條款」作為其聯合國外交的主要目標之一。從1957年開始,日本多次在聯合國提出修改《聯合國憲章》的問題。
1995年,聯合國大會以155票贊成、3票棄權通過了重新考慮《聯合國憲章》,建議廢除「敵國條款」的第50/52號決議。日本外務省在回應中國聲明時特別強調,中國自己也投了「同意」票。
有分析認為,中國當時「同意」的一個主要背景,是時任日本首相村山富市剛發表了「村山談話」,中國認為日本在真誠地反思歷史,才支持有關決議。
因此,日方試圖憑藉這些聯合國大會決議拒絕承認「敵國條款」,但其迴避了關鍵的問題,即相關決議只是建議性質(recommendation),並無法律效力。「敵國條款」從未被《聯合國憲章》刪除。
修改《聯合國憲章》難度極大,需要滿足兩個條件:所有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同意,以及三分之二聯合國會員國的批准。由於這一過程複雜,截至2025年,「敵國條款」仍然完整保留在《聯合國憲章》的文本之中。
日本前首相石破茂和議員山本太郎近日在接受電視台訪問時,亦親口承認聯合國「敵國條款」依然有效。上述外務省的回應只能是自我安慰。

「敵國條款」讓「共同防衛」難以啟動
中國此次引用「敵國條款」,是對日本發出的極為嚴厲的法律和歷史警告。中方認為,既然日本首相變相公開聲明要軍事介入台灣回歸中國,那麼這一條款為制止侵略提供了國際法基礎,作為威懾侵略的法律手段,其存在對遏制日本軍國主義復燃、防範侵略行為重演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更為重要的是,《美日安保條約》第七條早就為「敵國條款」留了後門——第七條在解釋該美日條約與聯合國憲章的關係中如下表述:「本條約不得被解釋為對締約任何一方根據《聯合國憲章》所享有的權利和義務,或對聯合國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責任,有任何影響。」
第七條的核心目的是強調:該雙邊安全條約不能凌駕於或削弱《聯合國憲章》的法律地位,不能與聯合國體系的整體目標相沖突。具體到目前的中日紛爭,也就是說,如果中方以「敵國條款」為依據與日本發生戰爭,那就是在履行《聯合國憲章》所規定的維護國際和平的責任,美國不會也不能因此啟動《美日安保條約》「共同防衛」第五條款,幫助日本軍事對抗中國。
這一條體現了條約對多邊主義和聯合國框架的尊重,是冷戰時期許多軍事同盟條約中常見的「合規性」條款。
高市早苗絕對沒有想到,她的一句「台灣有事即日本存亡危機」的激進言論,能讓日本在法理與道德、歷史與現實中陷於雙重鎖死。絕大多數日本政界與民眾一直都深度迷思在「日本有事即美國有事」的盟友共同防衛中,日本有資格爭取成為聯合國常任理事國,日本有責任與義務接入可能的台海衝突中……
此次中日衝突,國際公約裏的條文,被外交官們再次喚醒。可以說又給日本重新上了歷史課,這不僅毀掉了日本實現「政治大國」的夢想,使其不可能獲得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的支持,也「連累」了具有同種想法的德國。
台灣暫時沒事,但日本的事真的來了。在可預見的未來,中國一定不會讓敵對國家的「敵國條款」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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