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出生的中国人的双重公民身份在中国国民党和印尼共和党政府之间引起了摩擦。
但印尼共和国抵制了中国国民党政府延长中华民国对华裔的管辖权的努力。
在中国,1909年的国籍法维护了血统原则。
中国公民的子女将拥有中国公民身份,无论他们在哪里出生。
如果一个中国公民同时被承认为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的公民,那么他的国籍就不会丧失。
但在1946年4月,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通过了它的第一个公民法,自动承认任何 "在印度尼西亚出生并连续居住五年 "的华人为印度尼西亚公民。
印尼立法的目的是 "尽量减少中国领事可以行使管辖权的中国人的数量,并通过他们在印尼扩大影响。"47
当地出生的中国人的双重公民身份在中国国民党和印尼共和党政府之间引起了摩擦。
1946年 6月,印尼共和国驻爪哇岛北岸井里汶的代表要求当地华人投资国家债券,作为他们作为印尼公民的义务之一。48
作为回应,国民党政府敦促在印尼的华人尽快放弃印尼国籍。
1947年 1 1月,中华民国副领事纽树春要求印尼共和国政府彻底调查来自中爪哇省萨拉蒂加的 150名华人的下落。
印尼国务部长M.Daroesman博士坚定地拒绝了这一要求,认为中国国民党政府无权管理这些失踪人员,因为他们中的大多数是印尼公民。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