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達開幼子的結局問題

石達開幼子的結局問題


黃嘉謨


問題的發生


二幼兒的罪刑


三不法的殺害


四 入學、拔贡、及任官問題


五縣陽縣志的參證


六結論


歷數太平天國人物,翼王石達開無疑是一個重要的角色。從其私出天京(金 陵),率部從事遠征、以至西入四川、輾轉在各地攻戰失利,終被困於絕地、爲顧 全所部一線生路而慷慨獻身就義的一段史實,時人論述已多;其身後的若干無傳 說,也迭經學者專家考證辨偽,具見於各種書刊,無需一一舉述。至於同時獻身的 石達開幼子——石定忠的結局如何,官方文書尙未見有明確的記載,民間論者則傳 說不一。按照當初四川總督駱秉章的奏報,石定忠的結局應屬相當悲慘,但到了抗 戰期間,忽然出現一種石定忠末美好的記述,好事者隨而牽強附會,故為張大其 說以眩惑世人,有的史學專家不辨真偽,謂其難以考證,或以存疑態度置之,因而 形成爲近代史上的一點小小問題。


問題的發生


民國三十二年,時當抗日戰爭期間,經常為康導月刊撰寫歷史文稿的任乃強 氏,根據時任西康省政府民政督察員樂鳳鳴 年七十三歲)氏口述其少年時代的 見聞,並參照各種文獻著述,撰成「石達開被擒就死事」一文,交由該月刊發 表。其中有關於石定忠的記述,摘錄如次: 


「同治二年,……五月初一日,石王等五人至唐友耕營。初三日,用八人與 解赴成都。其子定忠同坐與內,與會仕和等三人,皆仍天國衣冠,不帶刑具, 但以營兵執刀矛槍銃環護之。…初六日,石王與過雅州。初八日,過邛崍。... 邛州知州許培身,字伯南,浙江人,迎王與駐試棚內,送海珍席,參謁如臣 禮,仍稱王爺。……翌日,王輿出城,清軍森列,止王與,請上刑具。王子定 忠甫六歲,驟見清軍甚眾,牽語王曰:『這許多蠻子,何不殺卻?』王謂許 曰:『固知駱督之不見容也。』受刑具,入輿去。初十日,至成都。駱督命 一府尹與王晤談,有人記錄之,凡二日乃竟。......六月二十二日,奉清廷諭, 凌遲。行刑於北較場。……石王子定忠,以免刑,見駱督奏稿。於法,待 成齡時,仍當處決。不知何故,其人竟未死,改姓名曰時雨化,入緜州州學。 光緒丁酉,與州龔秉衡玉泉同,又同分發貴州作知縣,相得。嘗密告 龔,實翼王子也。其人能詩畫,書學趙孟頫,屬風雅,瀟灑出塵,雖在仕 途,有林泉風韻。龔與樂氏相善,嘗以時所贈一詩與紈扇畫一幅相示。於時其 人尙在黔,使今尙存,亦已八十六歲也。」①


按照此項述,石定忠原屬「待成齡時仍當處決」,結果「其人竟未死」,而 且考「入緜州州學」,復中式貢,分發貴州作知縣,貴顯一時,顯然相當幸運, 足使一向爲石達開父子不幸而歎息的人,感到意外欣慰。畢生致力研太平天國史 事而且考證力求周詳的教授,就認為任氏此文記事簡潔,上幅與其他史大 同小異,殆由著者參照其他史書,故多吻合,惟日期異,仍可參考;中幅敍述越 嶲一帶地理,至有價值;下半篇敍述翼王被解赴成都受刑經過,為其他史所未 載,可作為補充資料;「至云翼王子得待在人間,是聞,事實眞否,難於考 證,亦姑妄聽之,作軼聞觀可耳。果使有後,則一般崇敬翼王者,當得比較愉快 矣」。②


簡氏的研究太平天國史事,原站於太平天國本身的立場,其著作中甚或儼然出 以太平天國人士的語氣,而其崇敬翼王,尤於字裏行間。既經節錄任氏紀述作為 不忍於考證此事的真偽,只輕描淡寫的說「是奇聞」。費解的是簡氏在其撰著「 太平天國全史」正文中,緊接於其論述「翼王石達開的死法,確是英雄的結局」之


其著作的「註釋」,復加以按語,而對於任氏文中謂翼王幼子在人間的說法,或


① 任乃强:「紀石達開被抽就死事」,載康導月刊第五卷第七,八期合刊,民國三十二年十一月出版。 ② 簡又文:太平天國全史,(香港簡氏猛進書屋印行,一九六二年版),中册,買一五五七至一五六 13

後,復書「據傳說,定忠終得生存,改姓名為時雨化,後且應考中式拔頁,分發貴 州任知縣云」。③似此有聞必錄以入史書,聽由讀者自行判斷真假,難免有人加 附會,其流弊所及,豈不以訛傳訛!


儘管簡氏認爲石定忠存一事的真否難於考證,單就任氏述原文檢查,仍不 難發現其謬誤,而且諸待商榷。任氏文中謂「六月二十二日,奉清廷諭,凌遲,行 刑於北較場」,實則四川總督駱秉章先將石達開等處以極刑,然後以「生擒」以至 處死經過奏報,其奏摺係於同治二年(一八六三) 六月十二日遞到北京入, 內 容並未提及奉到清廷命予以凌遲的詔旨,事屬先斬後奏,所謂「六月二十二日奉 清廷諭,行刑於北較場」的說法,顯然錯誤。⑤此事姑不深論,任氏文中關於 石定忠的記述,須待商榷的至少有下列數端:

其一,石達開以所謂叛逆大罪被處極 刑,其幼子是否「於法待成齡時仍當處決」?

其二,石定忠能否從監禁中脫逃,並 姓名為時雨化?

其三,由石定忠化名的時雨化,能否輕易的應考入緜州州學?只 入州學的人能否應考貢?

其四,光緒丁酉年的考試,會否取中時雨化,並予 分發貴州作知縣?

其五,光緒丁酉年的投資,有無龔秉衡玉泉其人?龔秉衡玉泉確 否與時雨化爲知交?

其六,一個中式貢且貴知縣的縣州人,會否為其同州人士 聞知?緜州地方文獻有無紀錄?

凡此問題所在,本文以下各節將試為逐一求證。


二幼兒的罪刑


任氏文中敘述石定忠的結局,首謂「石王子定忠,以免刑,見駱督奏稿。 於法待成齡時,仍當處決」。所謂「法」,指的是什麼法,原文旣語焉不詳,最 好先行檢查當年四川總督駱秉章對於此事的奏報。駱氏奏摺全文幾達四千言,其後 段中云:


「石達開父子及會和、黃再忠、常普成五犯,於〔五月初十日押解到省。 臣聞石達開自敗西後,傳聞異詞,前會奉查,臣不敢確指是否 尙在賊中,而察其行兵詭計,實與前次竄擾江西湖南湖北無異,仰賴天威,現 既俘獲到省,自應審辨確鑿,先合自瀘姑賊逃出,會經認識石達開者辨認的


③ 同前書,頁一五四三至一五四五。


④ 大清穆宗毅(同治皇帝實錄,台灣華書局影印版,民國五十三年),卷七十,葉四至六。奕訢等 總裁,朱學勤等纂:欽定勦平方略,(同治十一年原利,成交出版社影印版),卷三百四十七, 葉十五至十九。


⑤ 大清律例刑律對於罪犯處刑辦法,規定詳,應無等待廷諭的必要。參見下文註⑦。


確,臣會同成都將軍臣崇實,督飭在省道親提該犯鞠訊。石達開自供與洪秀 符合,且其梟桀之氣,見諸眉宇,絕非尋常目等倫,實為石達開正身無疑。 本應檻京師,以彰國憲,惟因道途遙遠,著名巨,未便久顯戮,謹援陳 玉成之例,當卽恭請王命,將石達開極刑處死。僞宰輔會和、黃再忠、韋普 成,據供從賊多年,受有僑職,亦皆押赴市曹,凌遲處死。其子石定忠,現年


全等自廣西金田起事卽封為王及竄擾各省情形,歷歷如繪,皆臣所素悉,語皆


五歲,例應監禁,及歲時照例辦理。」⑥ 上引奏中的石定忠,駱秉章自注的「駱公年譜」中作石定中;由奕訢等總裁


朱學勤等總纂的「欽定勦粵方略」中作石碇忠,似屬故意添筆竄改;無論為中 為確,類屬音同字異,無需深論。其次,駱氏中稱石定忠現年五歲,任氏文中說 是「年甫六歲」,所差不多。至駱氏中所稱的「例」,當指「大清律例」而言。 清廷對於太平天國人物,始終視為叛逆。在大清律例刑律「謀反大逆」條規定: 「凡謀反及大逆,但共謀者,不問首從未行,皆凌遲處死。正犯之祖父、 父、子孫、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問異姓,正犯之期親伯叔父、兄弟之子,不 限已未析居、籍之同異,男年十六以上,不論篤疾廢疾,皆斬。男十五以下及 正犯之母、女、妻妾、姊妹、若子之妻妾,給付功臣之家奴。正犯財產入 官。……知情故縱隱藏者。有能捕獲正犯者,民以民官,軍授以軍職,仍 將犯人財產全給充賞。知而首告官為捕獲者,止給財產。雖無故縱但不首者,


杖一百,流三千里。」⑦


在上述規定之後,另列「條例」數條,解釋上述規定施行辦法,其頭一條前半


規列:


「反逆案內律應問擬之犯,其子孫訊明係不知謀逆情事者,無論已未成 丁,均解內務府閹割,發往新疆等處給官兵為奴,如年在十歲以下者,牢固監 禁,年屆十一歲時,再行解交內務府,照例辦理。」⑧


根據上引律例條文,駱秉章奏摺中所稱石定忠「現年五歲,例應監禁,俟及歲 時照例辦理」的含義,當爲其年屆十一時歲時,再行解交內務府閹割,發往新疆 等處給官兵為奴。所受罪刑雖屬悽慘,應不至於死亡。任氏文中謂「於法待成齡


⑥ 駱秉章自注:駱公年讚,(文海出版社影印),附奏稿,葉一百二十一至一百二十九。按宗毅皇帝實 錄及欽定勦粵方略二書所叙駱秉章奏,多經刪節。


② 姚雨戴原纂,胡仰山增輯:大清律例會通新纂(文海出版社影印本),卷二十二,葉一至二。 ⑧ 同前書,卷二十二,葉三。


時,仍當處決」,既與大清律例的規定不符,也未指明所依據的究屬何法,應屬臆 度之詞,自難成為確論。


三不法的殺害


任氏文中既謂石定忠依法成齡時,仍當處決;接着謂「不知何故,其人竟未 脫離監禁,獲得自由,復改換姓名,應考中式緜州州學。究竟是否事實,自屬疑 問。其改換姓名考入緜州州學的事,待於下節中討論。首先成爲疑問的是照受到 牢固監禁的石定忠,在達到十一歲以前,能否獲得自由?誠以駱秉章既經專奏明 石定忠「例應監禁,待及歲時照例辦理」,因而石定忠已成爲當時所謂欽案罪犯, 駱秉章一次的官吏職員以至獄卒,何人肯冒奪官奪職甚至喪失生命的危險,膽敢違 犯大清律例,故從石定忠脫逃或加以隱藏,以致自取?否則以一個不到十一歲 的幼童,怎能從牢固監禁中獲得自由,進而改換姓名?


死,改姓名曰時雨化,入緜州州學」。釋其含義,應該是石定忠在成齡以前,已


反過來說,石定忠被監禁期間,或由於情況變化,未到十一歲時,即已遭遇不 幸,當時官方或為有所顧忌,或由於其他原因,未及奏報或予以公布,其後遷延日 久,以致記錄無存,也應有其可能。基於此項假設,儘有可以徵信的資料作為明 證。先是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及其後數年間,一位素好「討論經史、表章幽」 浙江女士,就其生見聞所及,「即至一名一物,可垂典故、備考證者」, 無不予以記述,交由上海等地報刊發表,旋復輯為「梵天廬錄」一書,凡三十七 卷,刊行問世。其中有關石達開幼子一則,照錄如次:


「翼王之就擒於四川也,有子僅三齡,並受,下之狴犴,使二婦撫育之, 成年然後就戮。兒在獄,白思其父母,不止。二婦噢咻之,無效,則反悔 曰:『乳臭子,將達而殺之』。兒嚙婦,復狂啼。如是者數月,兩目赤腫, 審其非凡兒。後數年,善言語,而報仇二字不絕其口。官恐貽後日患,乃就獄 縊殺之。』 09


柴氏此段記述,應可注意的要點有四。其一,謂與翼王同被拘執的幼子年僅三 齡,較諸駱秉章所報的少了兩歲,但其爲幼子則一。其二,官方將翼王幼子下 屬未明大


獄(狴犴監禁,與駱秉章報相符;但謂「成年然後就戮」一語,當


⑨ 柴萝:梵天廬錄自序,見原書卷首。 ⑩ 柴蒡:梵天叢錄,(中華書局版,民國十四年),卷十三,葉二十五。

清律例規定,致有誤會誤述。其三,謂翼王子「報仇二字不絕其口」,與任氏文 中謂石定忠認定清軍為蠻子應予殺卻的口氣和志向符合,也足徽任氏文中末段謂其 「吐屬風雅,瀟灑出塵」的說法,未免差的太遠。其四,所翼王幼子「報仇二字 不絕其口,官恐貽後日患,乃就獄縊殺之」一節,說明其受監禁後,尙未達十一 歲,更未到所謂「成年」,官方以其不斷露出報仇的意向,即斷然將其在獄中處 死。 似此處置,衡以當時滿清朝廷及其所屬官吏對待太平天國人物極盡殘酷的作 風,此類慘無人道殺害幼兒的行為,應屬不足為奇,彼輩或且認為理所當然的事。


柴氏文中所用「官恐貽後患」一詞,所指究屬何等官員?與當時四川總督駱 秉章有無關係?在柴氏上項記述發表前數年,早經出現若干有關的記述。光緒三十 一年(一九〇五)三月初二日,香港華字日報附刋的「廣智錄」上,就會經出「 駱文忠」一則,其後半篇謂洪秀全、石達開與駱秉章同為廣東縣人,並記述其有 關傳聞,其前半篇與石達開幼子有關,照錄如次:


「駱文忠公秉章,粵之花縣人。石達開就戮時,殷殷以幼子為托,文忠以與同 鄉,許之。養其幼子於署,將冠矣。文忠一日試之曰:『已成人矣,將以何 者爲自立計耶?』石子大言曰:『我惟有為父報仇耳。』文忠大駭,陰使人為 之。嗚呼,戾氣所鍾,一至於此哉!」


對於這段記述,應可注意的也有數端。其一,石達開臨受刑時,「殷殷以幼子 為托」,事屬人之常情;接着謂「文忠以與同鄉,許之」,則不無疑問,一則駱、 石二人並非花縣同鄉,二則所「許」的內容難於確定,如果許以不殺,原屬大清律 例規定範疇,縱使滿口允許,也不過是順水人情而已。其二,原文謂駱秉章石達 開幼子於督署,而非柴氏文中所起的下之獄中,但無論署中或獄中,絕非任其自由, 其爲照例監禁則一。其三,所「將冠矣」一語中的「將」字,雖可從寬解釋,如作 「幾及」解,則與實際不符,因為當時石定忠尙未達十一歲,距離冠歲(二十)更 遠。其四,所駱秉章於試探出石定忠立定為父報仇的志向後,終因駭懼而使人將 其死一事,較諸柴氏的記述更爲明晰,此點最為重要。綜合來說,駱秉章石 達開處以極刑,所幼子本可不死,既而由於石定忠大言決將為父報仇,駱秉章大 駭過後,為恐貽後患,遂命人將其殺。石定忠的運數至此終結,應屬定論。② 誠以當時主持香港華字日報及廣智錄筆政的人,原為粵籍人士,既誼屬同鄉,


Q 香港華字日報附刊廣智錄,光緒三十一年三月初二日(一九〇五、四、六)。 ② 梵天叢錄謂係給殺,廣智錄謂係之,文字異,但其爲之則一。


對於駱秉章的生宦及行事,當必耳熟能詳,且其述發表日期,距離事故發生 的時間不過三十餘年,以熟悉的事撰述成文,應屬扼要確實,復與前引柴氏參 照,尤屬信而有徵。考駱秉章於咸豐十一年(一八六一)始任四川總督,同治六年 (一八六七)五月,清廷以駱秉章為協辦大學士,仍留任四川總督。同年十二月, 卒於任所。其使人鴆殺石定忠的時間,雖遽難考證明確,可以斷定的是在其身故 前的某一期間,當時石定忠的年齡,充其量不過九歲。似此非常處置,既非大清律 例的規定所及,駱秉章要將案情奏報,措詞難免大費斟酌。而駱秉章到了晚年,罹 患疾病特多,經常奏奉清廷准予給假,因而將石定忠案暫擱置,駱秉章病 故,其後任不願爲其清理舊案,或為石定忠的結局,未見於官方書記載的原因。


四入學、拔貢、及任官問題


任氏文中謂石定忠「其人竟未死,改姓名曰時雨化,入緜州州學,光緒丁酉, 與州龔秉衡玉泉同,又分發貴州作知縣,甚相得」,但此舉出地名、科名、 人名、及官名,真是煞有介事,要辨別其真偽,只好逐步求證。第一,考查清代科 舉考試制度,童生應考入學,乃其進身的開始。逢到期,須先取鄰里甘結,填寫 姓名、籍貫、年歲、父母、祖父母、會祖父母三代存,已未仕等項履歷,出繼者 兼寫本生三代,取具同考五人的五童互結,並取本州縣行優廩生親筆花押保結,保 其實無受刑、冒籍、匿喪、頂替,假揑姓名、身家清白、且非優倡皂隸子孫,方准 應考。會受禁刑的石定忠,縱經改換姓名為時雨化,到緜州去報名應考,試問其 如何填寫履歷?當時緜州學額例定不過二十名,6 考試競爭激烈,同考的其他童生 豈能甘心讓人捏名冒籍報考而不予發?又豈能不問來由而出具五童互結?時雨化 既屬來歷不明,緜州廩生豈能不查而為其出具保結以自干?如果報名手續不能 具備,時雨化何從應考以入緜州州學?而且清代的童生考試,例規須經縣(州)試、 府試、院試三級,或經直隸廳(州)試及院試二級,各試報名手續相同,院試例由


學政主持,童生經由院試取中,才算正式入學,成爲生員。生員一名庠生,俗名


秀才。任氏文中並未提及時雨化參加州州試以至院試的經過,只說其「入州州


43 見前揭駱公年譜,葉一百十四至一百十五。亦見穆宗毅皇帝實錄,卷二百十九,葉二十一至二十三。


3 見前揭駱公年,葉一百十三。 45 李鴻章等: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光緒戊申月初版,宣統己西五月再版,商務印書館印行),卷三百


八十六,葉一至二。


46 文棨等:緜州志,卷十六,葉六。崔映業等纂:縣陽縣志,(民國二十一年刊,民國五十六年台灣學生


書局影印),從五,葉一。


ENTRAL


Q7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從三百八十六,葉二。



學」,含混不清,尤屬漏洞。


第二,清代舉行貢考試的旨意,重在補足廩生以其尤,希望藉此拔萃奇


才,以爲國用。其選拔的對象,初時限於生及現一二等的生員,其後偶或放 寬限制,重在拔取文行兼優之士,仍以廩生、生員、增生、附生等為限。拔貢考 試的年期,初時隔離年數多寡不一,乾隆七年(一七四二),改為十二年一次,定 於酉年舉行,後逐成爲永制。各省舉行考試,多在八月鄉試以前。嘉慶七年 (一八○二),諭命各省所取貢生員,限於次年五月內到京,六月初朝考,考 入一二等者,定期在保和殿覆試。@覆試取入一二等者,由禮部按省開單引見,分 別授職。②其後歷朝照行。光緒二十三年丁酉(一八九七),原屬各省舉行拔考 試的年期,次年五六月,八旗及各省貢生照例至北京參加考試,考取…二 等的共二百三十七人,其中慶珍、玉貴、楊乃等七十二名,授以七品小京官分發 各部學習;堆元、李保、張鼎銘等八十六名,以知縣分發各省試用;永貞、全興、 侯尙伯等七十九名,交由吏部詢問,依其志願分別以教職或佐貳用。②經查在以知 分發各省試用的八十六名中,以至此次考取一二等的二百三十七名中,並無時雨 化其人,而且全無時姓的人名。足徵任氏文中所謂「光緒丁酉,與龔秉衡玉泉同 拔,又同分發貴州作知縣」的時雨化,純屬虛構人名,實際上並無其人。


第三,光緒丁酉年的各省貢生,經次年朝考及試取中,並以知縣分發各省 試用的八十六人中,經查有龔玉一名,或為任氏文中所稱的龔秉衡玉泉,因為 銓、泉二字同屬先韻,讀音相同,或屬傳聞誤。任氏文中所稱的邛州,原屬清代 州名,民國以後改為邛崍縣。經查民國十一年刊行的邛崍縣志,在縣志局長兼總纂 之下,設有分纂三人,其中一人為龔玉,號秉衡,出身貢,籍隸邛崍縣。②是 有「威同防守記」一篇,敘述石達開部隊進攻州經過及其有關事項,文中難免錯


則任氏文中所稱的龔秉衡玉泉,除誤以銓為泉外,確有其人;但所稱的時雨化也


者,則實無其人,已如前述。任氏文中以一實襯托一虛的手法,虛構時雨化人名及 其故事,用意何在,殊費思疑。就與玉銓參與編纂的邛崍縣志而言,其兵事志中載


Q® 同前書,卷三百八十四,葉十六。


Q9 同前書,卷三百八十四,葉十六至十八



② 同前書,三百八十四,葉十九至二十。商衍:清代科舉考試述略,(文海出版社影印本),頁二八 @前揭清代科舉考試述略,頁三〇。


② 同前。


② 大清德宗景(光緒皇帝實錄,台灣華文書局影印本),卷四百二十三,葉六。光緒二十四年七月初 五日,是項考取及分發的上全文,見諒摺彙存,(文海出版社影印),光緒二十四年七月份。 @ 邛崃縣志書局職務人姓名錄,戴縣志卷首,參見下文註。


課攙雜,其後幅中有關石達開父子的記述如次:


「達開進退無路,且又絕糧,乃望洋悲痛曰:天我也。沉其妻妾五人於


河,而與其十齡穉子定忠及所部五千人以降。捷至省,駱督命布政使親 往受俘,分別遣散其從者,而殲其老賊。邃解石逆父子及其有名頭目數人於


省。過時,在元年秋七八之交。達開至省磔死,定其子以宮,暫行拘


禁,及歲時行刑,餘皆伏誅。」⊗


緊接著這段記述後面,附註有小字两行,云:


「有云,石子至今尚存,改姓爲時,頗善書畫,未知確否。」®


上引原文部份,謂當時石定忠年齡十歲,石達開父子被解路過州,時在同治


元年秋七八之交兩點,與駱秉章奏報的石定忠時年五歲,石達開等五人於同治二年 五月初十日解到成都的事實對較,同防守記所述的顯然不符。至於此段正文下 的附註小字,尤多疑竇。如果由石定忠化名的時雨化真與龔玉泉(銓)交往「相 得」,則到了民國八、九年間,由龔氏參與負責編纂的邛崍縣志,應不至於如此 的記述錯誤,人云亦云。正因爲原附註內容的人云亦云,足徽玉銓並不認識時雨 化其人,盆以前述所謂時雨化也者並無其人的事實,所有任氏文中的虛構幻想,就 此露出原形。


五 緜陽縣志的參證


任氏文中謂石定忠「改姓名曰時雨化,入緜州州學,光緒丁酉,與州龔秉衡


玉泉同,又同分發貴州作知縣,甚相得」。準此則時雨化籍隸州。任氏的此項 有檔案,當地志書也必列入記載,要考證任氏此項述的可靠性,試一查閱州


述如果可靠,在當時緜州應屬一件難得的盛事,衡諸常理常情,緜州官署自應存


志,當不難於獲得證明。


考查州知州文榮等重修的緜州志,成於同治十一年(一八七二),內容難得 有關於石定忠的記載。②入民國後,緜州改名緜陽縣。民國八年(一九一九),該


縣成立縣志局,進行纂修縣志,至十三年(一九二四)因故暫停;十九年(一九三


○)續修,至二十二年(一九三三)事,並予刊行。其中分志選舉部份,起自


⑤ 寧等纂:邛崍縣志,(民國十一年刊,民國五十七年台灣學生書局影印),卷四,葉十一。


③ 同前。


② 同前書,卷首,新修邛崍縣志書公,葉五至十一。


② 按照四川總督駱秉章於同治二年的奏報,石定忠年僅五歲,計至同治十一年,其年齡亦僅十四歲。 ② 油股欽:鼷陽縣志序,民國二十二年,載緜陽縣志首,參見註。


後漢,迄於民國二十一年(一九三二),所有歷代薦辟、進士、舉人、貢生、武進


士、武舉、奪經書院(同治十二年張之洞任四川學政期間創立)調取住院肄業生、 不搜羅纂入,分別載姓名及其簡單履歷。經查其名下,並無時雨化其人;又 查其全部貢生(包括歲貢、恩貢、貢、優貢、副貢等五頁)一百七十人中,也無 時雨化其人,甚至全無時姓的人名。③又選舉志中的仕宦篇,列載漢代以至民國二 十一年間出任各地文武官職的緜州及緜陽縣籍人士,多達二百六十二人,其中出身 屬於貢生的也不在少數,但在這二百六十二人中,並無時雨化其人,甚至也無時姓 的人名。足徵任氏文中所謂石定忠改姓名為時雨化、入州州學、復中式貢、


清末民初議員、以至國內外高級學校本科畢業學生,凡屬於州或陽縣籍者,無


分發貴州作知縣的說法,再度證明其為虛構幻想。


在整部緜陽縣志中,雖無時雨化其人的記載,卻載有一位時姓的人物,倒屬有 趣。在職官志文篇「吏目」項下,其中一段記載如次:


「時守忠,廣西全州監生。同治八年,由府經歷代辦吏目,工書,後保五品銜 同書人物志流寓篇中,又有如次的一段記載:


藍知縣,署理屏山縣知縣。僑寓於緜。」


「時守忠,字艾亭,廣西桂林府人,由幕而官。初參李軍門有恆戎幕,旋任 山縣知縣。解組後,僑寓緜州。性好味吟,尤精書畫,人皆珍若尺璧。晚年好 建有室,名曰四禪,陳辛湄進士有銘語。」 ®


佛,別號納盒居士,手書佛經甚多。於城西二里許,自營別墅,額曰蒔園,內


上引兩段記述,詳略不一,儘可互為參照補充。首應注意的是全州隸屬桂林 代辦吏目,以至李有恆幕,計其年齡,至少應在二三十歲以上。假如石定忠能


府,兩者對於時守忠籍貫的記述,大致不差。後段提及的李軍門有恆,同治九至十


年(一八七○——七一)間,官居記名提督,統領虎威寶營全軍駐紮緜州,歷時兩


年。③綜覈上引兩種記述,時守忠由監生以至府經歷,須經相當歲月,由府經歷


够活到同治八年(一八六九),不過是十一歲,既非監生,也未擔任官職,足徵


③ 前揭緜陽縣志,卷八,選舉,葉一至十,表一,又表一至二。


同前書,八,仕宦,葉一至十五。 ② 同前書,卷四,葉五十二。


3 同前書,七,人物志,流寓,葉六。 ④同前書,卷六,葉二十三。


⑤同治二年,駱秉章奏報石定忠年僅五歲,計至同治八年,石定忠年齡應為十一歲。



石定忠與時守忠絕非同屬一人,兩者也未顯有什麼關係。其次,時守忠以全州監生 的出身,遠至繇州任職,早在同治八年及其後兩年,由府經歷代辦吏目以至人戎 幕;而任氏文中記述由石定忠化名的時雨化,遲至光緒丁酉年(一八九七)才中式 拔頁,分發貴州作知縣;兩相對比,貢與監生出身不同,貴州與緜州地屬隔省, 擔任官職的時間,距離二十八年以上,足徵時雨化與時守忠並非同屬一人,而且也 拉不上什麼關係。巧的是任氏文中謂時雨化「其人能詩畫,書學趙孟頫」,與緜陽 縣志記述的時守忠「性好味吟,尤精書畫」,多少有些類似。時雨化既經證明為並 無其人,則任氏文中所有關於時雨化的描述,很可能是以時守忠為其藍本,牽強附 會,從而虛構出一個所謂時雨化其人其事的假象。


六結



石達開幼子石定忠的結局,由於官方文書未見記載,自屬費人思疑。當年主持 處理本案的四川總督駱秉章,有無相關的私人文書遺留人間,目前固難斷言,但在 定忠監禁數年後,鑒於其人明白表示為父報仇的志向,震駭萬分,為恐貽患將來, 乃使人將其殺了事。此一傳說經人撰述成文,以「駱文忠」為題,投交香港刋物 正式發表,內容確實可信。民國初年,浙江地方也有類似的傳說,謂石定忠於受 監禁後數年間,報仇二字不絕於口,官恐後日患,乃將其殺於獄中。此一傳說 後,歷時僅只數年,即被駱秉章或官方不法處死,其結局較諸大清律例對於幼兒罪 刑的規定,尤屬慘酷驚人。


此一事故發生三十餘年後,時當光緒後期,就在駱氏原籍廣東地方,傳說駱氏將石


也經人筆之於書,我行問世。基於上述兩種記載,大致可以判斷石定忠於被監禁


石定忠於監禁期間遭受不法處死,其結局本可就此確定。或由於上述兩種記載 故,石定忠其人竟未死。繼而說其人改姓名為時雨化,先入緜州州學,復於光緒丁 酉年中式貢,旋分發貴州作知縣。更進而描述時雨化其人的性格及擅長,與人交 好。全篇文詞相當典雅,宛如確有其事。但經逐步求證,既論定石定忠化名時雨化 以考入緜州州學的不可能,復證明光緒丁酉年中式拔責人員經以知縣分發各省試用 的名單中,並無時雨化其人。更明白的是在由州改名緜陽縣的縣志中,載列清代 該州(縣)所有貢生(包括歲貢、恩貢、拔貢、優貢及副貢等五頁)一百七十人 中,並無時雨化其人,甚且全無時姓的人名。足徵企圖翻案的人,雖然捏造若干名


流傳未廣,到了抗戰期間,仍有人企圖翻案,撰文公開發表,首先含糊的說不知何


目,一經逐一考證,隨卽露出其作假的原形。


巧的是在緜陽縣志中,載有時守忠其人,出身廣西全州監生,於同治初年遠至 緜州任職,至同治八年(一八六九),由府經歷代辦吏目,其後兩年,參駐軍緜州 的提督李有恆戎幕,旋署屏山縣知縣,卸任後,僑寓緜州。其由府經歷代辦緜州吏 目的一年,計算石定忠的年齡,不過十一歲,足徵所謂由石定忠改换姓名的時雨 化,與時守忠無干,並非同屬一人。有趣的是企圖翻案者描述的時雨化性格及其擅 長,恰與緜陽縣志紀載時守忠的性格及其擅長類似。 如非事屬巧合,當屬有意影 射。時雨化既經證明為並無其人,則企圖翻案者所作有關時雨化的描述,很可能是 以時守忠為其藍本,牽強附會,從而虛構所謂時雨化其人其事,而究其底蘊,只是 一種幻影而已。


民國己未除夕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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