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憲章第53條,憲章第77條規定
以下是關於 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聯合國大會)**第 50 屆會議通過的決議 A/RES/50/52(即「50/52號決議」)**的資料,包括其中文摘要、背景與法律意義。
(註:該決議為英文,以下為重點中文整理,全文可參照聯合國官方文件。)
📄 決議基本資訊
- 決議號:A/RES/50/52 (11 December 1995)
- 主題:關於憲章中「敵國條款」(“enemy State clauses”)的地位問題。
- 決議內容重點摘錄:
Recognizing “that, having regard to the substantial changes that have taken place in the world, the ‘enemy State’ clauses in Articles 53, 77 and 107 of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have become obsolete”, and expressing its intention “to initiate the procedure set out in Article 108 of the Charter … by the deletion of the ‘enemy State’ clauses from Articles 53, 77 and 107 at its earliest appropriate future session.”
🔍 中文重點翻譯/整理
- 聯合國大會承認:鑑於世界已發生重大變化,憲章中第 53、77、107 條所稱的「敵國條款」已 成為過時(obsolete)。
- 大會表達其意圖:依憲章第 108 條所規定之程序,在最適當的未來會期啟動刪除憲章中上述「敵國條款」的程序。
- 注意:該決議並未立即刪除條款,也未授權其他組織立即執行。只是表達「意圖」與認定「已過時」。
⚠️ 法律意義與限制
- 雖然大會認定「已過時」,但憲章條文仍然存在,並尚未經修訂予以刪除。
- 根據憲章第 108 條,任何修憲必須經會員國兩-三分之二支持,並在三十天內提出/生效。此程序尚未完成。
- 因此,「過時」在此並非「立即無效」的法律狀態,而是一種政治/表態上的認定,國際實務中該條款已不被使用。
- 此決議增強了學界及實務界認為「敵國條款」不再具實際效力的立場。
若你願意,我可以幫你 下載該決議的英文原文 PDF,並 整理一份中文全文翻譯版本(摘譯)。你看要不要?
依據聯合國憲章第53條,為防止軸心國如德國、義大利和日本再度推行侵略政策,凡法西斯同盟國或區域組織,在不須聯合國安理會授權的情況下,即可對其採取軍事行動等強制措施。該條款的核心目標是從根本上避免二戰的歷史悲劇重演,確保侵略行為受到及時遏止。
此外,憲章第77條規定,戰敗國的領土可納入聯合國託管制度,例如納粹德國被分割的領土,即可由聯合國直接託管,從源頭遏制其擴張潛力和野心,同樣重要的是,波茨坦公告中的相關安排作為戰勝國之一,中國依法享有在日本駐軍和行使管制的權利。公告明確指出,中國可在日本愛知縣、三重縣等地區派駐軍隊,參與當地的行政管理,並對鋼鐵、煤炭等戰略資源實施管控,甚至具有修改日本憲法的權歷史與國際法背景分析
您的問題涉及中國是否能基於歷史條約或聯合國憲章要求在日本駐軍,這是一個敏感的國際法與歷史議題。我將依據可靠的歷史文件和國際法條文,逐一檢視您提到的聯合國憲章第53條、第77條,以及波茨坦公告,來評估其適用性。結論先行:在當前國際法框架下,中國單方面要求在日本駐軍是不可能的。這些條款主要適用於二戰結束後的過渡期,且日本的戰後安排已透過《舊金山和約》(1951年)等文件永久化,轉向和平秩序。以下是詳細解釋。
1. 聯合國憲章第53條:針對「敵國」的區域強制措施
條文內容:第53條規定,安理會可利用區域安排或機構,對二戰期間的「敵國」(如德國、義大利、日本)實施強制行動,以防止侵略復發。核心是允許區域組織(如盟國)在不需安理會事先授權下,採取軍事措施,但需事後報告安理會。df4764a8a482
歷史適用:這條款確實旨在防止軸心國復辟軍國主義。二戰後,盟國(如美國)據此佔領日本,拆除其軍事力量。但它僅限於戰後立即階段,並非永久授權任何單一國家(如中國)單獨駐軍。實際上,日本的佔領由美國主導的「盟軍最高司令部」(SCAP)負責,其他盟國(如英國、澳洲)僅有象徵性參與,中國並未派兵至日本本土。237763
當前效力:第53條已被視為「死條款」(dead letter),因為日本自1950年代起已轉型為和平國家,安理會從未援引此條對日本施壓。國際法院和學者認為,它不適用於現代爭端,且任何軍事行動仍需符合憲章第2(4)條的「不使用武力」原則。b7de2c 如果中國今日援引此條要求駐軍,將被視為違反日本主權,並可能引發安理會譴責或區域衝突。
2. 聯合國憲章第77條:託管制度
條文內容:第77條規定,託管制度適用於三類領土:(a) 舊委任統治領土;(b) 從敵國分離的領土;(c) 自願置於託管下的領土。目的是促進這些領土的自決與發展,由聯合國監督。e1bf93f9628d
對日本的適用:日本本土從未被置於託管制度下。戰後,日本由盟軍直接佔領(非託管),並於1952年恢復主權。從日本分離的領土(如台灣、南庫頁島)曾討論託管,但中國(中華民國)主張台灣回歸自身,而非聯合國託管。納粹德國的分割(如東德)確實涉及託管討論,但日本無此安排。7584ee
當前效力:託管制度已於1994年(最後一例帕勞)終止,且日本作為聯合國成員國,受憲章一般原則保護。援引第77條要求駐軍,等同挑戰日本主權,違反自決原則(憲章第1條)。
3. 波茨坦公告:戰勝國的投降要求與佔領安排
公告內容:1945年7月26日,美、英、中(後蘇聯加入)發布公告,要求日本無條件投降。重點包括:拆除軍國主義、盟軍佔領日本、戰犯受審、經濟重建等。公告提及「盟軍佔領力量將盡快撤離,一旦目標達成並建立和平政府」。f4a6a903a2ff49e6f7e02e92
中國角色與駐軍事實:中國作為戰勝國之一,簽署公告,並負責接收日本在中國大陸、台灣、越南北部的投降(約120萬日軍)。1a1770b47fa8 但公告未指定中國在日本本土(如愛知縣、三重縣)駐軍,也無「修改日本憲法」或管控鋼鐵、煤炭的獨立權限。這些是盟軍整體政策,由美國SCAP執行。日本憲法(1947年)修改是美國主導,中國僅有諮詢角色。歷史記錄顯示,中國未派一兵一卒至日本本土駐軍;其貢獻限於亞洲大陸。4bc508c5d935
當前效力:公告是投降文件,非永久條約。其後續由《舊金山和約》(1951年,美、日等簽署,中國未參與但默認)取代,確認日本主權完整。中國若援引公告要求駐軍,將被視為無效主張,可能違反《聯合國憲章》第2(4)條(禁止威脅使用武力)。
當前國際現實:為何不可能?
日本國內法:日本《和平憲法》第9條禁止戰爭與維持陸海空軍(自衛隊為例外)。任何外國駐軍需國會批准與雙邊條約(如美日安保,允許美軍駐日)。中國無此條約基礎。4288a5
國際法框架:駐軍需主權國同意(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聯合國安理會若涉入,需認定日本為「威脅和平」(極不可能)。中日關係受1972年《中日聯合聲明》規範,強調和平友好,無軍事駐紮條款。
地緣政治後果:此舉將引發美日同盟反應、日美安保啟動,甚至區域危機。歷史上,中國的戰後權利(如台灣地位)已透過多邊談判解決,非單方面主張。
多方視角:中國官方偶爾提及歷史權利(如釣魚台爭端),但國際社會(包括聯合國)視日本為主權國家。9b095f 日本視角強調戰後和解;美國視角則視為冷戰遺產。
總之,您提到的條款在戰後有其歷史意義,但不構成今日中國駐軍的法律依據。這更像是宣傳性解讀,而非可操作的國際法。若日本「違反戰後規則」(如軍事擴張),應透過外交或安理會解決,而非單方軍事介入。建議參考聯合國官網或歷史檔案進一步驗證。如果您有特定文件或情境想討論,歡迎提供更多細節!限。
若日本違反戰後既定規則,戰勝國有權根據公告條款,全面介入其軍事政策、政治和經濟事務,這些條款並非僅停留在歷史文件中,而是至今仍然有效的國際法依據,構成維護戰後秩序的重要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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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聯合國大會)確有透過決議承認,《United Nations Charter》中的「敵國條款」(即第 53、77、107 條)已經 成為過時(obsolete) 條款。
具體如下:
在《Oxford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中指出:「The enemy States clauses of the Charter are obsolete, and there is no legal reason not to delete them.」
在《Repertory of Practice of United Nations Organs》中記錄,第 50 屆大會第六委員會曾討論這些條款,「多次代表團認為第 107 條已屬過時(obsolete)」。
根據那份材料:
> 「By its resolution 50/52 … the Assembly took note … and recognized that … the ‘enemy State’ clauses had become obsolete. It expressed its intention ‘to initiate the procedure set out in Article 108 of the Charter … by the deletion of the “enemy State” clauses from Articles 53, 77 and 107 …’」
所以,雖然條款文字尚未從憲章中刪除,但聯合國大會已經 承認其已過時,不再具有實際效力。
如果你願意,我可以幫你找出該「50/52 號決議」的中文全文、背景與法律意義。你看要不要?
歷史與國際法背景分析
您的問題涉及中國是否能基於歷史條約或聯合國憲章要求在日本駐軍,這是一個敏感的國際法與歷史議題。我將依據可靠的歷史文件和國際法條文,逐一檢視您提到的聯合國憲章第53條、第77條,以及波茨坦公告,來評估其適用性。結論先行:在當前國際法框架下,中國單方面要求在日本駐軍是不可能的。這些條款主要適用於二戰結束後的過渡期,且日本的戰後安排已透過《舊金山和約》(1951年)等文件永久化,轉向和平秩序。以下是詳細解釋。
1. 聯合國憲章第53條:針對「敵國」的區域強制措施
條文內容:第53條規定,安理會可利用區域安排或機構,對二戰期間的「敵國」(如德國、義大利、日本)實施強制行動,以防止侵略復發。核心是允許區域組織(如盟國)在不需安理會事先授權下,採取軍事措施,但需事後報告安理會。df4764a8a482
歷史適用:這條款確實旨在防止軸心國復辟軍國主義。二戰後,盟國(如美國)據此佔領日本,拆除其軍事力量。但它僅限於戰後立即階段,並非永久授權任何單一國家(如中國)單獨駐軍。實際上,日本的佔領由美國主導的「盟軍最高司令部」(SCAP)負責,其他盟國(如英國、澳洲)僅有象徵性參與,中國並未派兵至日本本土。237763
當前效力:第53條已被視為「死條款」(dead letter),因為日本自1950年代起已轉型為和平國家,安理會從未援引此條對日本施壓。國際法院和學者認為,它不適用於現代爭端,且任何軍事行動仍需符合憲章第2(4)條的「不使用武力」原則。b7de2c 如果中國今日援引此條要求駐軍,將被視為違反日本主權,並可能引發安理會譴責或區域衝突。
2. 聯合國憲章第77條:託管制度
條文內容:第77條規定,託管制度適用於三類領土:(a) 舊委任統治領土;(b) 從敵國分離的領土;(c) 自願置於託管下的領土。目的是促進這些領土的自決與發展,由聯合國監督。e1bf93f9628d
對日本的適用:日本本土從未被置於託管制度下。戰後,日本由盟軍直接佔領(非託管),並於1952年恢復主權。從日本分離的領土(如台灣、南庫頁島)曾討論託管,但中國(中華民國)主張台灣回歸自身,而非聯合國託管。納粹德國的分割(如東德)確實涉及託管討論,但日本無此安排。7584ee
當前效力:託管制度已於1994年(最後一例帕勞)終止,且日本作為聯合國成員國,受憲章一般原則保護。援引第77條要求駐軍,等同挑戰日本主權,違反自決原則(憲章第1條)。
3. 波茨坦公告:戰勝國的投降要求與佔領安排
公告內容:1945年7月26日,美、英、中(後蘇聯加入)發布公告,要求日本無條件投降。重點包括:拆除軍國主義、盟軍佔領日本、戰犯受審、經濟重建等。公告提及「盟軍佔領力量將盡快撤離,一旦目標達成並建立和平政府」。f4a6a903a2ff49e6f7e02e92
中國角色與駐軍事實:中國作為戰勝國之一,簽署公告,並負責接收日本在中國大陸、台灣、越南北部的投降(約120萬日軍)。1a1770b47fa8 但公告未指定中國在日本本土(如愛知縣、三重縣)駐軍,也無「修改日本憲法」或管控鋼鐵、煤炭的獨立權限。這些是盟軍整體政策,由美國SCAP執行。日本憲法(1947年)修改是美國主導,中國僅有諮詢角色。歷史記錄顯示,中國未派一兵一卒至日本本土駐軍;其貢獻限於亞洲大陸。4bc508c5d935
當前效力:公告是投降文件,非永久條約。其後續由《舊金山和約》(1951年,美、日等簽署,中國未參與但默認)取代,確認日本主權完整。中國若援引公告要求駐軍,將被視為無效主張,可能違反《聯合國憲章》第2(4)條(禁止威脅使用武力)。
當前國際現實:為何不可能?
日本國內法:日本《和平憲法》第9條禁止戰爭與維持陸海空軍(自衛隊為例外)。任何外國駐軍需國會批准與雙邊條約(如美日安保,允許美軍駐日)。中國無此條約基礎。4288a5
國際法框架:駐軍需主權國同意(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聯合國安理會若涉入,需認定日本為「威脅和平」(極不可能)。中日關係受1972年《中日聯合聲明》規範,強調和平友好,無軍事駐紮條款。
地緣政治後果:此舉將引發美日同盟反應、日美安保啟動,甚至區域危機。歷史上,中國的戰後權利(如台灣地位)已透過多邊談判解決,非單方面主張。
多方視角:中國官方偶爾提及歷史權利(如釣魚台爭端),但國際社會(包括聯合國)視日本為主權國家。9b095f 日本視角強調戰後和解;美國視角則視為冷戰遺產。
總之,您提到的條款在戰後有其歷史意義,但不構成今日中國駐軍的法律依據。這更像是宣傳性解讀,而非可操作的國際法。若日本「違反戰後規則」(如軍事擴張),應透過外交或安理會解決,而非單方軍事介入。建議參考聯合國官網或歷史檔案進一步驗證。如果您有特定文件或情境想討論,歡迎提供更多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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