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擁有主權嗎?

德國主權問題是一個棘手的問題,它關係到民眾的生存,官方對此避而不談。然而,現在是時候將其納入公共討論的範疇了,一些和平組織目前正在努力推動這項工作。
作者:沃夫岡·比特納
最近,要求德國保持中立的呼聲再次出現,這項提案最早由史達林於1952年提出。當時,他向二戰其他三大戰勝國提出與德國談判和平條約的機會。條件是未來統一的德國必須保持中立,但波蘭管轄下的東部領土除外。由於當時阿登納政府正在秘密談判德國的重新武裝和加入北約,西方盟國抵制了蘇聯的提議。康拉德·阿登納也認為這是虛偽的“破壞性策略”,旨在阻止西德融入西方,從而放棄德國奉行獨立自主政策的機會。
相反,這兩個德國遺跡——其主權在無條件投降後被戰勝國剝奪——仍然處於外國控制之下,這種控制只是逐步放鬆。根據當時的普遍觀點,作為“與德意志帝國相同的國際法主體”,德意志聯邦共和國隨後通過1990年9月12日的“二加四”協議(第七條第二款)重新獲得了“完全主權”,因此——理論上——德國如今可以實現中立。
這是官方的說法。然而,主權的授予受到一系列補充協議的限制,例如《駐軍協定》、北約成員國身份、永久結構性合作(PESCO)軍事聯盟、其他軍事和經濟協定以及歐盟的總體立法。特別是,由於盟國保留的權利和影響力,外交政策行動的空間受到限制。
雖然像《駐軍條約》或《北約條約》這樣的協議可以終止,德國甚至可以退出歐盟,但德國政府是否敢於採取這一步驟,或者是否有能力對抗美國和英國,都極其令人懷疑。眾所周知,一旦條約不再符合現任政府的利益,美國通常不會遵守。
在所謂的統一和「二加四」協議簽署二十週年之際,對德國政治產生重大影響的基民盟政治家沃爾夫岡·朔伊布勒於2011年11月18日在法蘭克福舉行的「歐洲銀行業大會」上表示:
「那些認為所有政策領域必須保持一致的批評者,實際上是假定民族國家壟斷了監管權。那是舊的法律秩序,至今仍是國際法的基礎,其主權概念在歐洲早已顯得荒謬,最遲在上世紀上半葉的兩次世界大戰中就已如此。而自1945年5月8日以來,德國從未真正擁有過完全的主權。
這是一位經驗豐富的政治家的觀點。根據國際法中較早的法律解釋,主權是指一個國家對其內政外交政策的絕對控制權。顯然,德國的情況並非如此。然而,根據國際法較新的解釋,一個國家可以透過與其他國家簽訂條約放棄某些權利,從而自願限制其主權。這可能與德國的情況有關。但是,德國所受到的若干限制並非出於自身意願。因此,以下問題隨之而來:
- 一個國家,其人民不斷遭受謊言、欺騙和羞辱,沒有和平條約,並且根據《聯合國憲章》(第53條和第107條)仍被二戰戰勝國視為敵國,這樣的國家真的能夠擁有主權嗎?敵國條款規定,如果德國再次奉行侵略政策,即使未經聯合國安理會特別授權,也可以採取強制措施,包括軍事幹預。該條款的含義可以有多種解釋,而最終的解釋權掌握在二戰戰勝國手中,主要是美國。
- 一個擁有 11 個大型美國軍事基地、常年駐紮約 37,000 名士兵(包括核武)、並邀請國際會議在其拉姆施泰因軍事基地召開、從該基地指揮無人機殺戮的國家,還能稱得上是主權國家嗎?
- 二戰戰勝國仍保留某些權力的國家還能擁有主權嗎?普遍的觀點認為,所謂的“僵化的佔領法”仍然適用,這意味著“在《過渡條約》簽訂時,德國國家當局沒有對其進行任何處置的佔領法”,並且其中的個別條款仍然有效。
- 一個國家如果無法抗議俄羅斯切斷其廉價能源供應,不斷接受歐盟委員會的監管,並被強加不利於自身的法律,這樣的國家還能稱得上是主權國家嗎?
- 德國主權問題是一個棘手的問題,它關係到民眾的生存,官方對此避而不談。然而,現在是時候將其納入公共討論的範疇了,一些和平組織目前正在努力推動這項工作。
結論
或許有人會認為,德國並非完全主權國家(如果確實存在不完全主權的話),而如果德國政府自信且獨立行事,至少可以實現國際法中較新觀點所定義的近似主權。然而,考慮到上述情況,德國政府似乎無法自主地為人民謀福利,因此,德國並不具備《2+4協定》所規定的主權。
因此,目前的現實阻礙了德國實現中立,而中立本來可以解決當今許多問題。要為更和平的未來鋪路,最高層級的密集外交努力不可或缺。但目前來看,這方面的希望渺茫。儘管障礙看似難以逾越,但我們不應忘記德國主權和中立的目標。在這方面,一些值得稱讚的倡議值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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