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主义,通往现代性的五条道路

民族主义,通往现代性的五条道路
  
 

[美]里亚·格林菲尔德 著
王立秋 试译

 

导论

 

 

    本书试图理解我们生活于其中的这个世界。其基本前提,在于民族主义(nationalism)是(支撑)这个世界的基础之一。然而,要把握民族主义的意义,就必须对它进行解释。

    这里“民族主义”这个词,作为一个术语,就像雨伞一样,把民族认同(national identity)(或民族性[nationality])和民族意识(national consciousness)以及基于这些认同和意识的集体——民族(nation)——的相关现象都囊括在内;有时,这个词也会被用来意指民族认同和民族意识赖以形成的特定的意识形态,尽管这个词原本说的并不是——除非在使用的时候特别说明——政治上的活跃分子,以及形形色色的排外的民族爱国主义(national patriotism),但事实上人们经常在这个意义上来使用“民族主义”一词。
😡民族主義、民族認同、民族意識、民族愛國主義

    本书想要提出的问题,在于
😀民族主义何以出现以及如何出现,
😡它何以以及如何在从一个社会到另一个社会的转变过程中发生变形,
😡不同形式的民族认同和民族意识又何以以及如何逐渐被纳入体制实践和文化类型的语境,
😡铸造出那些自我定义为民族/国家的社会和政治结构。
为了回答这些问题,我把注意力集中在此过程最早发生的五大社会之上,它们分别是
😡英格兰,法兰西,俄罗斯,德意志以及美利坚合众国。

 
民族主义的定义


    民族主义的特性,把民族性与其他类型的同一性区别开的,是民族主义把个体认同置于“某个人民(a people)”之中这样一个事实,而这些“人民”,往往被看作主权的承载者,忠诚的核心客体以及集体团结的基础之所在。“人民”是这样的一群人,其边界和本质为多种方式所界定,但它通常被视作大于任何有形的社群并且是基本同质的,只为身份、阶级、忠诚(有时甚至是种族)所粗略地划分。这种特性是概念的。使民族主义成其为民族主义的唯一的基本原则,民族主义在本体上成立所需的唯一条件,也即,无它民族主义便不可能存在的那种条件,只是一种观念;民族主义是一种特定的视角和思想风格(style of thought)。[1]居于民族主义核心的观念,是“民族”。


“民族/国家”观念的起源

 
    要理解“民族”这个观念的本质,顺着字词的历史,对最终导致此概念出现的语义序列加以考察,也许是不无裨益的。意大利学者圭多·泽纳托(Guido Zernatto)对追溯了此历史的早期阶段。[2]“民族”一词的起源可以在拉丁语的natio(民族)——即“出生”,“创造”——中找到。这个概念一开始是贬义的:在罗马,natio这个称号是留给那些来自同一地域的外国群体的,这些人的地位——因为他们是外人——低于罗马公民。因此,natio这个概念近似于希腊语的ta ethne(万民),后者也用来意指外人尤其是异教徒,希伯来语的amamim(非选民),指的是一神教中不属于上帝选民的那部分人。这个词也有其他含义,但这些含义不大常用,“因来源地而结合在一起的外国人群”长期以来一直是natio一词的主要含义。

    在这个意义上,作为因来源地相同而联合在一起的外国人群,”民族”一词曾被用来意指来自松散的——地理上或语言上的——相关地域,到某些为西方基督教世界所共享的大学学习的学生群体。比如说,当时的神学中心,巴黎大学就有四种nations:“光荣的法兰西人(l’honorable nation de France)”,“忠诚的庇卡底人(la fidèle nation de Picardie)”,“可敬的诺曼底人(la vénérable nation de Normandie)”和“坚贞的日耳曼人(la constante nation de Germanie)”。“光荣的法兰西人”包括来自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的所有学生;“日耳曼”人则来自英国和德国;庇卡“人”指的是荷兰人;诺曼人则来自欧洲东北部。注意到这点是相当重要的,即学生们只是在其身份为学生(大多数情况下,也就是居住在外国)的时候才有这种民族认同;一旦这些学生完成学业回到故土的时候,这种认同也就随之而褪去。在这种场合下使用的“民族”一词,一方面失去了贬义的色彩,另一方面也获得了额外的含义。由于当时特定的学校生活结构,当学生在学术辩论中一致表态的时候,学生群体也就有了互助小组或联盟的功能,除此之外,还有促成共识的作用。结果,“民族”一词开始具有多于“因来源地相同而形成的群体”的含义:现在它指的是意见或目标相同的群体。

    由于大学就争议严重的教会问题向教会议会派遣代表,这个词也就经历了另一次转变。十三世纪晚期,从1274年的里昂议会开始,这个新概念——作为意见共同体的“民族”概念——就被用于指代“基督教共和国”中的各个党派。但是构成这种民族的个人,亦即基督教内不同路径(不同意见)的代言人,同时也是世俗和宗教君主的代表。因此,“民族”一词也就获得了另一层含义,即文化和政治权威的代表,或者说,某政治、文化然后才是社会精英的代表。泽纳托引用孟德斯鸠,约瑟夫·德·梅斯特尔(Joseph de Maistre)和叔本华(Schopenhauer)来说明,即使到后来,这仍是“民族”一词的通行含义。在《论法的精神》的这个著名段落中,该词的含义是不可能被搞错的:“在前两个阶层名下聚集的常常是民族(la nation),也就是说,贵族和主教;这个词指的绝不是普通民众。”[3]

 
语义变化的Z形图

 
    在泽纳托叙事中止的这个点上,我们可以停下来做一近距离的检视。在某种程度上,“民族”一词的历史允许我们预先进行书中的大部分分析。该词含义的相继变化可被纳入这样的一个图式,形式起见,我们将称职位“语义变化的Z形图”。在此发展的每一阶段,新的词义,随特定的语义集合(semantic baggage),从特定情境下对该词的使用逐渐演化出来。现有的传统概念被用于某几方面与之相符的新环境。然而,新情景中具备的,传统概念形成的原初语境中没有的几个方面,在认知上开始与该词结合起来,导致意义的二元性。原初概念的意义逐渐淡化,新的含义也就显现为(该词)常规的寓意。当该词再次在新情景中使用的时候,人们很容易又会在新的意义上来使用它,如此循环一直向前。(此图式在图一中得到了描绘。)

    语义转变的进程受塑造新概念的结构(情景)约束的引导,同时,结构约束也在概念方面得到了概念化、阐释和定义(把情景变化界定为概念的演变),这些概念因此也就与行动相适应。这种适应的(产生的)社会效力和心理效应随概念的适用性领域及其在行动者总体存在中的相对集中程度而有所变化。中世纪大学的学生,被定义为这个或那个民族中的一员,并被预期在其数年的学习生活持特定的意见。否则他的“民族”认同很可能就对他的自我形象和行为没有多大的影响;在大学狭小的领域之外,“民族”这个概念没有任何的适用性。同样短暂的“民族”认同对他在教会议会的参与,影响可能会更加深刻。民族的身份资格把他界定为高地位人士,此定义对其自我知觉的影响可能是永久的,对民族性经久不消的机会可能影响到他在议会辩论之外的举止行为,即使其民族不再存在。

 
从“贱民(Rabble)”到“民族”

 
    当这个词的意义再次转变的时候,民族概念的适用性及其效力成千倍地增长了。在历史的某个点上——确切地说,是在十六世纪早期的英格兰——来自议会的“精英”意义上的“民族”一词,被用于指称一国的全体居民,“民族”一词也因此而成为“人民”的同义词。这个语义的转变标志着世界上第一个民族(国家)——就今天人们所理解的意义上而言——的出现,并开启了民族主义的纪元。此概念革命的真正意义在以下事实中得到了强调:民族国家出现之前,“人民”一词的普遍所指,是一区域内内部的全体居民,这个词还特别被用于意指下等阶层,人们也常常在“贱民”或“庶民(plebs)”的意义上使用这个词。这两个概念的等价意味着,平民向精英(首先是专指政治上的精英)阶层的晋升。作为“民族”——精英——的同义词,“人民”失去了贬损的含义并且现在,通过指示(得到)高度肯定的实体(an eminently positive entity),它也获得了主权承载者,社会团结之基和忠诚之最高客体的含义。态度上的巨大转变——稍后语义的转变又对此加以强化——不得不先行于这种对情景的重新定义,因为在其所有社会次序成员都认同与这个群体的同时,之前这个群体所居的高位却是要把自身从前者中分离出来的。最早引发民族认同取代其他认同这一转变并在一个又一个的国度使之不断重复演进的东西是,在每一个特定的境遇中,最值得优先描述的东西,这也是本书好几个章节讨论的焦点。

    因此,现代意义上的民族认同,是源自“人民”身份的认同,其根本特征也就在于这些人被界定为一个“民族”。这个“人民”的成员因此也就分享“民族”所具有的高等和精英特性,结果,分层的民族也被认为在本质上是同质性的,身份地位和阶级的界线也只停留在表面上(而未能深入同质性的民族之核)。此原则乃一切民族主义的根基,它也确证了这样一种观念:我们可以把(组成民族的)全体人民看作同一普遍现象的不同表达。除此之外,不同的民族主义几乎没有共同之处。界定组成民族的人民——也多样化地用“各国人民(peoples)”,“各民族(nations)”,“(各民族的)民族性(nationalities)”等术语来概括——的多种方式多种多样,其标准也各不相同。由此导致的形式(上的)多样性是民族主义逃避概念(归纳)、变化多端的本质的根源,也使徒劳地试图用这样那样的“客观因素”——所有这些因素只是在碰巧适用的情况下才显得与此问题相关——来定义民族主义的学者饱受挫折。这里,我提议把民族主义看作一种“自然发生的现象”,此现象的本质——此现象得以发展的可能性及组成这个现象的各要素发展的可能性——不为其要素的特性所决定,而是取决于某种特定的组织原则,该原则把这些要素合为一体并赋予这些要素以特定的含义。[4]

    任何试图对民族主义进行阐释的要素关联——无论是共同的领土疆域还是共同的语言,独立的国家地位还是共同的传统、历史或种族——都存在显著的例外。这些要素关联也没有一个可被证实为不可避免的。但从之前我们提出的定义来看,把民族主义看做一种自发现象的定义,不但导致如此的例外必然出现,而还使民族主义不必与任何要素关联,尽管作为一项法则它必然涉及其中的一些要素。换言之,民族主义不必然是某种形式的特殊主义(particularism)。它是一种政治意识形态(或源自同一基本原则的一类政治意识形态),我们不必把民族主义本身(as such,本体地)界定为某个特定的共同体。[5]与人性同延(coextensive)的民族在术语上并不自相矛盾。将来可能存在的,主权属于全体人类的全球共和国,以及此共和国的各个部分,在民族主义的框架内,都可以被视为严格意义上的民族。美利坚合众国象征着对这种状态的趋近。

 
特殊主义的民族主义的出现
 

    无论如何,照现状来看,民族主义是现代世界中特殊主义最普遍也最主要的形式。而且,如果与为民族主义取代的,其他形式的特殊主义相比较的话,我们会发现,作为特殊主义,民族主义特别地有效(或者,根据一些人的观点来看,特别地有害),因为,由于每个个体都从共同体的身份资格中获取认同,(个体)对共同体的承诺感(献身精神)和共同体的集体目标的蔓延也就越发地厉害。在一个被分为各特殊共同体的世界里,民族认同倾向于与独一无二的共同体感和造就此共同体的诸要素结合并相互混淆。因此,三大特性(社会,政治,狭义的文化或种族)[6]在所有具体民族主义的形成中也就获得了巨大的意义。共同体的民族主义及其独一性之间的联系代表着“民族”一词下一次也是最后一次意义上的转变,这可以在语义(社会涵义)变化的z形图中得到演绎。

    议会上有时也是通行意义的精英意义上的“民族”一词,(最终)被用于指示特定国家(如英国)的人民,在认知上逐渐和国土(country)、人口(population)现存的(政治的、领土的和种族的)内涵含义结合起来。尽管用“民族”来对国土和人口进行阐释会同时对这些词本来的意义有所改动,“民族”一词的意义还是发生了改变——因为它被抬高到国土和人口的内涵含义之上,后者的寓意则与前者一致——意指“主权人民”。开始的时候,这个新含义只是在英格兰境内取代了“精英”的含义。正如我们从孟德斯鸠的定义中判定的那样,在其他地方,旧有的含义仍然长居统治地位,但最终,它还是被(“主权人民”的含义)排挤并取代了。

    现在,意味着“主权人民”的“民族”一词,被用来指代和第一个民族国家那样天然地具备政治、领土和/或种族特性(以彼此区分)的其他国土和人口,并开始与这样的地理-政治和种族集合结合在一起。结果,“民族”再次改变了自身的含义,开始意指“独特的主权人民。”(在图二中可以看到这些语义的变化。)最后的转变[7]可被视作形形色色的民族主义理论中概念混乱的根源。绝大多数情况下,民族主义的新概念会蒙蔽紧挨着它的前一个概念,正如后者使它之前的那个概念消失那样,但是,情况也不总是必然如此。因为前续概念的留存以及,正如我们将要看到的那样,某些地方使原初的、非特殊主义的民族观念发生演变的结构条件发展和延伸,事实上,目前就有两种民族主义概念共存。

    在两种意义上都使用“民族”这个属于遮蔽了两个概念之间的巨大差异。更为新近的民族主义概念的出现,意味着民族本质的深层变革,而同一名称下的两种概念,则反映出此现象截然不同的两面(这意味着民族认同和民族意识截然不同的两面,民族全体——民族国家——截然不同的两面)。

 
民族主义的类型
 

    显然,民族主义的两大分支之间有着显著的关系,但它们确实基于不同的价值观并出自不同原因。它们也导致不同的社会行为模式,文化模式和不同的政治体制,这种社会、政治、文化差异往往被概念化为“国民性格(national character)”的差异。

    也许,这两种概念之间,最大的差异在于民族主义与民主之间的关系。主权在民和对为不同阶层分有的主权特性的承认——而这,正是建构现代民族观念的核心本质——同为民主的基本信条。民主与对民族性感觉同时出现。民主与民族性之间的联系是本质而固有的,脱离了二者的关联,我们就无法完全理解二者之中的任何一个。民族主义是民主得以出现的形式,它天然蕴含民族国家的观念,就像茧包裹着蝴蝶。起初,民族以民主的形式发展;在民主中,使民族主义得以持续发展的条件和同一性(认同)都得以保留。然而,随着民族主义在不同境遇下的发展,随着民族观念中对主权属性的强调向对人民特性的强调转移,起初民族与民主之间的等价关系也就不复存在,(民族主义的)民主原则也随之而去。关于这个转变,应该强调的一个寓意在于,民主,可能不适于输出。民主也许只是一些国家(发展)的天然倾向(predisposition)(内在于这些国家对民族——也即,对最初的民族概念——的定义),对其他国家来说,则是完全异在而陌生的,这些国家要获得接受和发展民主的能力,就必须改变自身的认同(同一性)。

    最初(原则上的,而非特殊主义的)民族观念,以主权人民代名词的方式出现,显然,是建立在与此相关的人口属性的转变的基础之上的,这一转变意味着“人民”(地位)象征性的提升,被定义为政治精英,换言之,民族新含义的出现,基于结构条件的深层变化。接下来出现的特殊主义概念源于最初的民族概念(即非特殊主义的,原则性的民族概念)在那些不必然经历如此深层转变的环境中的应用。而正是另一种,在原概念中偶然出现的国土和人民的内涵含义,才促使这种应用使之成为可能。在两种情况下,对民族观念的接受,都意味着人民(地位)象征性的提升(因此也创造出一种全新的社会次序,全新的结构现实)。但在前一种情况下,民族观念为先于观念形成而形成的(新)结构语境——人民以政治精英的方式行动,并在实际上行使主权——所激发的同时,在后一种情况下,这些事件的顺序截然相反:人民主权观念——作为民族观念的一部分——的引进促成了社会和政治结构上的转变。

    事实上也如此,主权的本质不可避免地被重新阐释。前一种情况下观察得到的(observable)人民(并为其民族性所有的)主权,仅仅意味着某些个体,作为人民的一部分而行使主权。民族(意味着人民主权的民族)的观念承认这种经验并使之合理化。由此而出现的民族原则是个人主义的:人民主权实际上指的就是一些个体的主权(个人主权);这是因为,这些(隶属于人民的)个体在实际上行使主权,而这些人则是民族的一部分。相反,后一种情况下理论的(theoretical)人民主权,则意味着某一人民的独一无二性,其与众不同的(作为一个与众不同的人群而)存在,因为这就是民族的含义,而民族按定义来说,就是主权。随之而来的民族原则也就是集体主义的;它反应的是某种集体的存在。集体主义的意识形态恬然就是威权主义的,因为,当人们用一元(unitary)的术语来看待集体主义的时候,他们也就倾向于集体的个体属性,可为某种单一的意志所概括(即集体中的个体,有着共同的属性,而这个属性就是某种单一的意志),任何一人都必然是此意志的阐释者。共同体的具体化在有资格诠释集体意志的少数成员与无资格的多数人之间引进(或维持)了根本的不平等;精选出来的少数发出命令,而大多数的民众则必须服从。

    这两种对人民主权的不同阐释构成两种民族主义的基本类型,我们可以对此加以分类,称之为个人主义-自由至上主义(individualistic-libertarian)的民族主义,以及集体主义-威权主义(collectivistic-authoritarian)的民族主义。此外,我们还可以根据民族全体中的身份标准来对民族主义加以分类,这样,民族主义要么是“公民的(civic)”,即认同于公民身份的,要么是“种族的(ethnic)”。在前一种情况下,民族性至少在原则上是开放而凭意愿决定的(voluntaristic);这种属性可以有时甚至必须被获取。在后一种情况下,民族性被认为是天然的——对于民族性这种天然属性来说,人们既不能获取也不能没有或如其所愿地加以改变;民族性与个体意愿无关,相反,民族性是一种遗传特性。个体主义的民族主义不可能是公民的民族主义,而公民的民族主义却有可能是集体主义的。集体主义的民族主义则常常以种族特殊主义的形式出现,而种族的民族主义则必然是集体主义的。(关于这些概念的归纳,参见图三。)

    当然,必须记住,这些分类只能用于定位不同——具体而特定的——民族主义内部的某些较为突出的、具有典型意义的趋势。应该把这些类型看作是可接近,但不太可能完全实现的模型。事实上,最普遍的类型是混合型的民族主义。但各混合物的构成各不相同,这种构成上的差异性足以允许我们用这些术语对它们进行分类,并使此分类成为有用的分析工具。


民族认同的特殊性

 
    民族主义被定义为某种特殊的概念视角,显然,要理解民族认同,就必须对此视角——民族的基本观念即对民族的多种阐释——的形成加以解释。显然,民族认同不应与其他类型的认同相混——后者并不分享相同的视角,我们也不能用普遍的术语或用来解释其他认同类型的术语来对之加以解释。这点值得反复说明,因为人们常常把民族认同和其他类型的集体认同相提并论。

    民族与全人类共同体的成员身份无关,相反,它只与那些被界定为“民族”的共同体中的成员身份有关。民族认同异于排他性的宗教或阶级认同。它也不同于专有或首要的语言或领土认同,特定类型的政治认同(比如,举例来说,源自同为某王朝臣民的认同),甚至与某种独一无二(unique)的认同——也即,身为法兰西人,英国人,德国人的认同感(对法国性,英国性,德国性的感知)——也不是一回事,尽管所有这些,都与民族认同联系在一起。当且仅当其他的这些认同影响到民族认同的形成并因此而成为理解民族认同的关键因素时——事实并不尽然如此,本书才会对其进行探讨。通常说来,独一无二的认同(其属性,取决于这种独一无二的特性的来源,可以使宗教或语言的,领土或政治的)在民族认同形成以前就一直存在,因此,这种独一无二的认同也就不可能保障或预期民族认同的形成;这就是法国的例子,某种程度上说德国也如此。在其他情况下,这种独一无二感可能与民族认同同时出现,在民族认同中得到清晰的表达,就像在英国那样,当然,俄国更是如此。民族认同甚至有可能在独一无二的认同形成之前出现,尽管这很罕见;美国认同遵循的就是这条路线。民族认同不是属类认同;它是特殊而具体的。认同的产生也许是心理上的必需,为人类天性所给定。民族认同的产生则不是。记住这个区别是非常重要的。

    在种族的民族主义中,“民族性”也就成了“种族性”的等价物,民族认同也常常被认为是对“(共有的)原始(血脉)”,固有的族群特性和“种族性”的成分,如语言、风俗、领土联系及体型等的意识和反映。这样的“种族性”本质上是客观的,但它却不代表(对……的)认同,甚至某种“种族的”认同也不是。对某种“种族”禀赋的占有近于普遍,但生于英国,父母为英国人且说英语的人的认同,也许是(对)基督教徒(身份)的认同;生于且居于法国,说法语,在习惯和品位上不折不扣地法国的人,认同的可能是贵族;这些人的“种族性”与其行为和动机毫不相干,而仅仅被视作偶然因素,如果还有人会注意到这种“民族性”的话。任何认同的核心属性,在于它必是为行动者(主体)所有的,对自己的看法。因此,它要么存在,要么不存在;它不可能陷入沉睡也不可能被突然唤醒,不可能潜伏也不可能突然爆发——就像遗传下来的潜在疾病那样。人们不能基于任何客观的属性,来假定认同存在,不管这些属性在其他情况下与认同的联系有多紧密。认同是一种感觉。如果某种特定的认同对被谈论的人来说什么也不是的话,那么,这些人也就不具备这种认同。[8]

    共同体(作为“种族共同体”)的“种族性”预设该共同体在起源上的古老和无差别,因此,该共同体也就被视为自然的群聚,其特性,也就自然地内在于组成共同体的人口之中。这种内在属性并不总是来自特殊主义的群体感知,或者说,来自这里我们用它独一无二的认同来指代的那种东西。然而,种族性却不能产生独一无二的认同。它不能,是因为现有的“种族”特性只是被择取的部分属性,且在各种情况下也不尽相同,而在入选属性的可用性或重要性之外的哪种选择,又是为多种因素所决定的。而且,这种选择与人为的建构之间,并没有清晰的界线。人们可以只为部分人所使用的语言可以强加给全体人民并宣称这种语言是后者的母语(或者,如果这些人无语言可说的话,彻底创造一种语言也是可能的)。“祖先流传下来的”领土可以通过征服来夺取,“共同的”历史出于编造,传统出于想象,它们都是通过人为规划而向过去投射。人们还可以补充说,共同体独一无二的认同也不必然是种族的,因为共同体也可能没有任何(所谓)固有的人口属性来充当这种认同的来源,相反,它却可能集中在,比如说,以法国为例,集中在君王的个人属性或高等的,学院的文化周围。有的人群甚至根本就没有所谓的“种族”特性,尽管这也非常罕见。美利坚合众国便是如此,美国人民的认同无疑是民族认同,它也具备一种高度发达的特殊感:美国并无“种族特性”因为美国人民并非“种族共同体”。

    民族认同经常利用种族特性(这在种族民族主义中尤其明显)。但我们却绝不能说“种族性”本身不可能导致民族性的产生。“种族”特性形成一种可以多种方式加以组织,获得意义的原料,因此,种族特性也就成了一些认同的基本要素。特别地,民族认同,提供了一种可用于不同原料的组织原则,这些原料继而因此原则而获得意义并逐渐成为某种特定认同的基本要素。

 
论述提纲

 
    现代意义上的民族观念最早出现在十六世纪的英格兰,后者也是世界上的第一个(也是两百年来的唯一一个,当然荷兰可能是一个例外)民族国家。在英国发展起来的个人主义-公民的民族主义为英国在美国的殖民地所继承,并成为后来美利坚合众国的特性。

    特殊主义的民族主义,反映了“民族”一词中被赞誉为主权承载者、集体忠诚的最高客体及政治团结之基础的“人民”与“精英”这两个含义的分离,以及特定人群的地理-政治和/或种族属性的熔合,这个概念直到十八世纪方才出现。它最早发生在欧洲大陆,而后开始向全世界扩散。集体主义的民族主义最早,几乎是同时在法国和俄国出现,而后到十八世纪末十九世纪初才在德意志公国出现。尽管法国,从各方面来看,都是一个二者兼备,模棱两可的案例(其民族主义既是集体主义的又是公民的),俄国和德国却为种族主义的民族主义提供了一个清晰的范例。

    在十八世纪民族主义开始传播的时候,新民族认同的出现,不再是原始(的概念)创造的结果,相反,它源于对现有观念的引进。十八世纪欧洲英国的支配地位,使民族主义像炮弹一样打破各国国门。随着核心西方社会(这些社会把自己定义为民族国家)影响区域的拓展,各社会开始归属于或寻求进入上层社会系统(the supra-societal system) ——在这个体系中,西方位于中心位置——的途径,并在事实上别无选择地成为民族国家。[9]因此,民族认同的发展,在本质上是一个国际化的过程,构成民族认同的根源虽随情况而有所不同,但其基础仍在于演变的民族国家之外。

    同时,出于种种原因,每一种民族主义都是一个土生土长的发展过程。单单是概念的可用性,并不足以使人转而采纳外国的(发展)模式,无论这种模式有多成功,单单是概念的可用性,也不足以解释认同的变化以及为此根本转变所暗示的那种深层转变。要使这样的转变发生,有权势的行动者必须有意或被迫这么做。对民族认同的接受和采纳,必然通过这样或那样的方式为引进民族认同的那个群体的利益所决定。[10]特别是在此之前,这些群体必然已经对他们先前具有的那种认同有所不满。认同的改变是以认同的危机为前提条件的。

    事实也如此。对传统认同的不满反映了为此认同所表达的社会次序与相关行为者的经验之间的深层矛盾。此矛盾可能源自整个社会阶层流动性的上升或下降,可能源自不同社会角色的重合(这可能意味着相同个体的矛盾预期),或源自与现有分类不符的新角色的出现。无论引起认同危机的原因是什么,它在结构上的表现都是一样的——“社会失范”。[11]这可能是但不必然是普遍的社会状况;但它确实影响到相关的行为者(agents)(也即,那些参与创造和引进民族认同的人们)。由于在不同的情况下行为者也不尽相同,社会失范也以不同的方式得到经验和表达。它常以地位相悖(status inconsistency)的形式出现,而这种地位冲突的本质,决定了深刻的不安全感和焦虑感也必然随之而来。

    这一变化的特殊本质及其对行为者的作用在不同情况下都对在这种变化中形成的民族主义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潜在的民族性观念与行动者的情景约束,以及这些限定生成的愿望、挫折和利益一起被改变和塑造。这常常又涉及对这些因素的重新阐释——用土生土长的传统:这些传统,可能与支配性观念体系共存,而被拒斥、否定的传统又内嵌与此观念体系;用这个自身没有遭到否定的观念体系内部的要素来重新阐释。这种新阐释意味着前-民族国家的思维模式被纳入到诞生中的民族意识之内,而后这些思维模式为新生的民族意识承载并为之所强化。

    这些结构和文化影响的作用常与使对被引进观念的重新阐释成为必要并决定阐释方向的心理因素结合在一起。一切引进外来民族概念的社会都不可避免地把注意力集中在引进的资源——按定义来说,即模仿的对象——之上,对它作出反应。因为模范对模仿者来说,在后者的自我知觉中是更高级的(它作为模范的存在就意味着这点),而联系本身,多半就强调了后者的低下,反应则通常被视作怨恨(ressentiment)的表现形式。怨恨,这个由尼采发明继而为马克思·舍勒(Max Scheler)[12]定义和发展的术语,指的是由于嫉妒和仇恨(有关存在的嫉妒)等情感的压抑而导致的心理状态,以及满足这些情感(需求)的不可能性。怨恨的社会基础——或者说对任何心理状态发展来说都是必要的结构条件——是双重的。第一个条件(嫉妒本身的结构基础)是主体与嫉妒的客体之间基本的可比性,或者更确切地说,是主体一方对二者在根本上平等的信念,这种平等使嫉妒的主客体在原则上是可以相互转化的。第二个条件则是二者实际上的不平等(可感但不是根本的不平等),这是在排除理应存在(理论上存在)的平等得以实现的可能性的层面上说的。这些条件的存在使组成相关人口的个体不顾性格和心理天性地倾向怨恨。怨恨产生的效果与“社会失范”的效果类似,孚雷(François Furet)在讨论托克维尔对大革命前法国存在的平等的强调时,把怨恨产生的效果称作“托克维尔效应”。[13]在所有这些例子中,创造的冲动来自现实各方面之间存在的心理上不可承受的矛盾。

    怨恨的创造力——及其在社会学上的重要性——在于它最终可能导致“价值的重估”,也即,价值尺度的改变——以贬低原先处于价值高位的那些东西,代之以不重要的、外围的或那些实际上在原有的价值量表中充当消极符号的东西。“价值的重估”这个术语可能会产生一些误导,因为事实上发生的并不是原先等级次序的直接反转。接受与他人价值观直接对立的那种价值观就是相反的姿势借鉴。社会体制结构发达,传统文化遗产丰富的社会不大可能再向其他任何地方借鉴什么。无论如何,由于源自怨恨的进程按定义来说就是对他者——而不是不顾他者地对自身的状况做出反应——价值观的反应,新的价值体系也必然在它为之做出反应的那种价值的影响下形成。正因为如此,怨恨的哲学也就带上了“透明性”的本质特征:在哲学思想的背后我们总是可以看到为它们所否定的那些价值。为引进民族观念,对各自社会的民族意识进行表达的群体所感觉到的怨恨,往往会导致这样的结果:人们会从自己的文化传统中挑出那些敌视原生民族原则的(即一般性的民族原则相对立的)要素并有意地重塑自己的传统。在一些缺乏本土文化资源(或明显地不足)——俄国尤其如此——的地方,怨恨就是决定用以界定民族认同的特定术语的唯一且最重要的因素。无论在哪里,只要有民族主义,就会滋生特殊主义的自尊和排外,民族主义一旦出现,就会为形成中的民族情感提供养料,支撑着它蹒跚向前。[14]

    因此,在分析的时候,我们可以把特定的民族主义的形成分为三个阶段:结构的,文化的和心理的,每一阶段皆为此阶段的主导因素所界定。对新的民族认同的接纳是由权势社会群体的内部重组或者地位变化促成的。结构的变化导致相关群体传统在定义上或认同上的不足——认同危机,结构上我们可以把它表述为“社会失范”——后者又在这些群体中引起寻求,考虑到(外来观念的)可用性,也即采纳接受新认同的愿望。认同危机本身并不能解释为什么被采纳接受的认同是民族的(认同),它只能说明这里存在选择新认同的倾向。被采纳的认同是民族认同,这一事实首先只能为该时期特定类型的观念的可用性所解释,而这种可用性,在第一种情况下(即在第一个民族国家,英国那里)是(自我创造)的结果,在其他场合下则是引进的结果。(正是这种对民族观念的依赖,最终不可还原为情景给定并只能归结为人类创造力不可预测的创造方式之一的对民族观念的依赖,才使民族认同成为历史的偶然而不是历史的必然。)此外,民族认同之所以被采纳和接受,还因为它有化解(认同)危机的能力。这些危机本质上的变化正是一切特定的民族主义的起源,因而危机本质上的变化也就说明了不同的民族主义在本质上的变化。

    为使民族观念与相关行为者面临的情景约束相符而进行的对民族观念的调整,也涉及到民族观念在本土传统中的概念化过程。这种概念化过程也进一步地使民族认同各自区分开来。

    最后,在一切民族认同随怨恨而来的地方,后者将导致对本土传统——或新价值体系的建构中——中那些敌视原生民族原则的要素的强调。在这种情况下,民族认同和民族意识的模型也就在这对价值的重估过程中逐渐形成,新的民族认同和民族意识的形成,与反映环境结构和文化特性的对原生原则的修正,共同构成一切民族主义独一无二、截然不同的特征。

    这份准提纲应只被看作一个复杂故事的梗概,只有在与覆盖它的历史的鲜活外表相分离的时候,我们才能观察到这个完全赤裸的骨架。我在本书中试图——通过对细节的仔细研究以及对不同案例的比较——揭示的,也是这个骨架,但同时我也尽力不以x光扫描的方式来进行叙述,把整个故事还原为一张x射线图。考虑到一本书容量的限制,我尽可能地保证读者有机会亲自检阅那些把我引向这些结论的根据,在读完本书之后再决定同意还是不同意这些结论。

 
论述的类型


    本研究属于长期以来力图理解现代社会本质并对现代社会形成过程进行描述的社会学研究传统。在此传统的奠基人中,我们可以发现社会学学科的创始人:埃米尔·迪尔凯姆,马克斯·韦伯,费迪南德·腾尼斯,以及像卡尔·马克思和阿列克西·德·托克维尔那样的一流社会学家。尽管,毫无疑问,我深受所有这些伟人思想的熏陶,但我发现,对我来说,韦伯的思想是最相适宜的。我沿用了韦伯对社会事实(本质上作为象征符号而存在)和社会行动(意义[meaningfully]导向的行动)的定义并和他一样坚信,对意义目标的研究,对社会行动者动机的研究,是社会学的“核心主题”。[15]在此韦伯式的取向上,本书与现有的关于现代性和民族主义的社会学文献都不同,后者往往被认为是前者的组成成分。[16]

    本书的焦点自始至终都是一个观念的集合,或者更确切地说,是此观念集合的各个子集,在这些观念中占据核心位置的,是“民族”观念;我相信,“民族”观念,正是现代性的构成要素。带着这种信念,我反转了论述的优先次序,因此也反转了被人们有时不言而喻地假设民族认同和民族国家,以及民族主义和现代性之间存在的那种因果关系:从字面上看民族认同仅仅是民族(国家)的认同特性,而民族主义则是现代化主要组成成分的产物或反映。与以现代性来定义民族主义相反,我用民族主义来定义现代性。韦伯关于社会(the social)的观念为这种视角提供了理论上的依据。

    社会事实本质上就是文化的;它必然是一种象征性的事实,为社会行动者的主体意义和知觉所创造。所有社会次序(也即,社会的总体结构)都是为社会参与者所共享的社会意象物质化或客体化的表现。它既内在于人心,也外在于世界,一旦失去对有效多数的心灵掌控,或失去对有足够能力把它强加给别人的多数人的控制,这种社会次序就不能再维持下去,它必定会人们心中消亡并从外部世界消失。社会事实本质上的象征属性与人类基本的生物学构成有关。总体而言,社会看起来是物种随生物进化改进的必然结果。物种的续存要求成员的有机合作(合作常常有损于后者)。对动物来说,自然,以其固有的形式,“为”其一切惯常活动提供了细节性的“模式”[17];动物合作和普遍的、特殊的整合能力,是与生俱来的。人类存在最重要的事实就是人类缺少嵌入式的(built-in)群体活动“模式”。社会整合和社会合作对人类物种的延续是必要的(对它的个体成员来说也如此),但关于如何实现社会整合和社会活动,我们却没有与生俱来的知识。先天知识的缺乏导致人类对模式和蓝图的需求,对次序的意象,或创造出来的象征次序的需要。这样的象征次序——文化——是与动物天性等价的人类事物,也是人类物种与人类个体延续必不可少的条件。文化提供的关于社会次序的特定意象也就成了一切社会的构成要素。在为人类天性的物理和心理因素所设的限度内,象征次序是高度可变的,这也就解释了人类社会的可变性。

    承认人类社会是特定物种的生活社会性的一面,以及要研究人类社会就必须承认物种的特殊性,人类在生物学上缺陷(天性的缺乏)和能力(比如说,创造力)的集合,意味着对社会是始终文化的、主体的、创造意义和模式的象征性要素的强调,并使对人们心中的概念和观念的考察变得必要,如果我们要对任何社会现象做出阐释的话。换言之,既然人(一般而言)恰好是理性的存在,而人的理性又与他们的行动相互联系,那么,我们也就必须把他们的理性纳入考虑,在理性中寻求对其行动的解释。当然,这种理性——行动者的观念,意愿和动机——为限制他们的情景限定所影响,并通过这些特定的约束与结构的宏观-社会过程联系起来。但只有在我们首先把精力集中在行动者——观念的创造者和承载者——身上并弄清楚行动者利益和动机中承受的那种情景限定的情况下,我们才能发现这些相关的结构因素。

    对于结构是一切社会行动极度重要的组成成分并应该被认为是对社会行动的解释的一部分的主张,我不想再发表什么评论:结构分析是我对民族主义探讨的一个核心部分。这种观点绝非不理会结构。它意味着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因此也是对物化的拒绝,无论这种物化是把人还原为结构还是观念。出于这样的原因,它也与严格社会学意义上的结构主义和理念论相对立,这两种主义,在他们使概念物化的倾向上是类似的。社会结构是是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机会系统,只有在这些系统内部,个体才能找到自己并发现自己深受此系统的影响,但大多数个体并不能控制这些系统且没有对此系统本质的意识。社会学“结构主义”的实质,在于结构被物化为客体并被视作“客观的”(也就是说本体上独立于个体——主体——的意志)社会力量,这些社会力量通过个体来运作,而这些个体反过来又被看作是社会力量的媒介和代表。个体的行为及其信念,在此框架中,为此“客观”事实所决定,在性质上也就成了后者的附带现象(epiphenomena)。理念论把观念而不是结构当作历史上活动的力量。从理念论的观点来看,观念生观念,这种象征性的生成就是社会变化现象的原因。就像具体化的结构那样,观念活动也通过个体来使个体活动,把个体视作观念的媒介和代表。“结构主义”和理念论都不承认人类行为体的重要性,而正是在人类行为体中,文化和结构才结合到一起来,也是在这些行为体内部,文化或结构在日常生活中被不断地得到修正和反馈,而且,只是通过(by)——通过自发的行动而不是某种外在事物的推动(through)——文化和结构才会变动、成形并获得施加影响的能力。观念和社会结构都只在人内部运作。人(这次我引用的是迪尔凯姆)“只是社会的运动因素”。[18]结构限定和观念都不能直接导致其他的(新的)结构限定和观念。它们能够做到的,只是在其影响力范围内的个体中生产不同的心灵状态。这些心灵状态在合理化之后并且,如果得到创造性的合理化的话,就有可能导致对现实的新阐释。这些阐释反过来又作用于结构条件,后者又能生产出另外的心灵状态并同时对这些心灵状态产生影响,这个无限复杂的进程会无限地、不可预测地一直进行下去。关于社会事实的理论,不论是过去的还是现在的,只要它无视人类行为体的重要性,就永远不能超出纯粹推测的范畴。这样的理论,属于形而上学。

    文化和结构的限定总在互动,因为人类行为体创造的本性,这些互动很少是以预先决定的方式进行的。绝大多数情况下,在社会形成和变化的特定阶段,人们不可能预先知悉,哪些因素是因,哪些因素是果。社会行动主要由相关行动者的动机所决定。动机源自于行动者的信念和价值观,同时为行为者面临的结构限定所塑造,而后者,同样会对行动者的信念和价值观产生影响。为动机所决定的社会行动创造(新的社会)结构。从此,它遵循的就是一条箭头可以同时指向两端的因果律。而且,同一个现象可能在其发展的某阶段为是结果,在另一个阶段——则是(推动)社会进程的首要因素。只有基于对一切可用资料和相关依据的仔细检查,才能确定这个现象在因果链上的位置。

    民族主义,和其他类似事物一样,指的都是一种认同,在这个术语的心理学意义上说,也就是自我-定义。在此意义上,任何认同都是一组观念的集合,一种象征的建构。认同是一种特别强大的建构,因为它定义的是一个人在他的社会世界中的位置。在它自身内部,它承载这来自个人和个人周围其他不同阶级的预期,因此,认同也就引导着个人的行动。特殊化程度最低的认同,被认为是在社会存在的各方面界定个人本质,引导个人行动的与周围最广泛环境的认同,是最强有力的。社会次序的意象在认同中得到了最充分的反映;它把这个意象呈现在(个人的)微观世界之中。在历史过程中,人的本性为不同的认同所界定。许多社会中宗教认同发挥了这样的功能。在其他社会中,身份或种姓认同则发挥着相同的作用。在现代世界,这种普遍化了的认同,就是民族认同。

    普遍化认同(比如说,从宗教认同到身份认同到民族认同)的变化预设了社会次序的意象的变化。这种变化可能是由独立的结构变化——也即,次序本身的变化——所促成的,要么是极小的,在孤立的情况下不可感知的细微修正累积的结果,要么是一次性的大变局——疾病或战争,或巨大的经济机遇的出现,甚或尤具强力意志的,持特殊观念的统治者的出现。(后者,正如我们即将看到的那样,决不仅仅是一个荒谬的假设:正是它,开启了俄国通往民族性的道路。)社会次序的意象的变化,也可能反映出一种改变抗拒改变的次序的欲望。在这两种情况下浮现的(新)意象绝不仅仅是已然进行的转变的镜面反射:现实与现实的意象之间总有不一致的地方。无论是否为这些转变所引起或激发,意象都是新次序蓝图(模式)的代表并通过动员心怀此意象的个体的行动来引起进一步的变化,逐渐地修正社会结构,使之与此意象的原则相符。

    在民族主义那里,这些假设——既承认观念可能位于逻辑链的上游,又不否认结构也能起到原因的作用——与历史事件的过程是一致的。历史地看,民族主义的出现比现代化一切重要组成成分的发展都早。在于其他因素的互动中,它促进自身经济力量的增长并打下了自己的文化印记。对现代性的政治组织和文化来说,民族主义的形成性影响是主导性的。政治上说,正是民族主义,塑造了我们的世界,当今的世界(把我们的世界塑造成现在这个样子)——这点,再怎么强调也不为过。在复杂的民族现象中,我们又会发现,民族认同早于民族国家的形成。这些社会结构,一切有意识的个体(以及作为现代社会特殊标记的政治体)的生活中的显著存在,都应把自身的存在归结为个体对它的信念并把自己的特性归结为这些个体秉持的观念的本质。然而,民族主义的观念,这种形成社会结构并弥漫文化传统的(新)观念,本身也是为结构限定所生产,为先于民族主义而存在的传统所激发的。在民族主义成为某个社会进程的原因之前,它就已经是其他因素的结果了。

 
本书的结构


    本书分为五章,每章各对民族认同和民族意识在一个示范社会的发展进行讨论。各章根据各国民族认同演化的关键时期,按历史先后顺序进行编排如下:十六世纪的英国,1715至1789年间的法国,十八世纪后半个世纪的恶果,十八世纪末十九世纪初的德国,以及十八世纪末到十九世纪中期的美利坚合众国。讨论的焦点并不只是这几个时期:早期历史的思虑(有时,像法国和德国那样的国家,得追溯到几个世纪以前)对理解此时期形成的认同的本质来说,是必需的;对此后事件的思考,则有利于体会此认同的结果。

    一般而言的民族主义及其特定类型的诞生时刻,在时间上可以得到比较精确的定位。这些新概念在词汇的变化——我们可以通过对该时期的字典,法律文件和文学的审查来做出判断——中得到反映。本书的几个章节涵盖了此类分析并对相关的政治和文化话语的发展序列(从民族意识开始出现到民族意识及各个民族国家[意识到这些被谈论的社会就是民族国家]最终在参与者看来成为事实而不再成其为问题)进行了追踪。

    时间使对特定民族主义的形成时间进行精确的描述成为可能,同时也允许我们对转变中的行为者,或事实上的参与者进行识别。这首先是出来表述新概念并使之流行起来的那些人。这也就是为什么知识分子——从定义来说就是观念的表述者和传播者——会在民族认同形成过程中起到核心的作用,无论其职业和出身如何。相反,某些社会中,中产阶级出身的职业知识分子在民族认同转变过程中扮演的角色也表明了他们自跻身于知识分子之列以来所占有的高位。

    协助引进民族主义的群体——如果不是阶层的话——的影响是一个重要的起点:缺乏影响力的群体没有能力向社会的其他方面传播新认同。在某些场合——尤其是在英国,民族主义从一开始就在人口的方方面面获得了重要性——某些群体在转变时期的影响力源自数量优势。更为普遍的是身为精英,社会、政治和文化精英(在英国、法国和俄国主要是贵族,在德国则是中产阶级知识分子)的群体,它们的影响力综合了身份地位,权力,财富等因素和/或他们对传播手段的控制。无论如何,本书着力于分析的,是民族认同的形成,而不是此认同的传播,在分析认同扩散的时候,本书提出的问题是民族观念从民族国家到社会的迁移,而非此观念在社会内部从中心到外围的渗透。民族主义的扩散属于后者,它本身是一个重要而有趣的话题,无疑也能够提高民族认同作为社会动员力的效力,但对特定民族主义的属性并无重大影响。每个民族认同的属性,均为其(发展)早期阶段所定义,这里我们要在细节上加以探讨的,就是这个过程。民族主义的效力,它在各国政治、社会和文化建构中的效果及其在历史过程中起到的作用,可归因于那个以社会动员为目标,而不是旨在使民众民族化的民族主义的原始定义。即使是效率起见,民族主义在成为大众现象之前就已经是一种潜在的力量,这仅仅是因为,在此之前,它就已经把那些掌握权力,控制集体资源的精英动员起来。

    选择这些例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这些国家在现代历史上不容置疑的核心地位。它们一起树立了供其他各国追寻的榜样,并主导其发展。这些国家内部发生的转变——这也是本书的核心主题——影响超过了边界。在这五个社会中,现代社会的命运终于形成。

    这些社会向民族国家的演进表现为一个统一、连贯的——即使它过分地复杂——进程,而不是五种分离的、不相关联的发展模式。几个世纪以来,它们共享着同样的社会空间,而它们之中的任一个,对剩下的四个来说都是显著的他者,都影响到其余四国的自我感知,(发展)目标和政策。俄国和美国都不在十六世纪英国的意识范围之内,但十六世纪英国发生的变革却毫无疑问地对俄美有着巨大的影响。这五种民族主义相互关联,并且除英国外都不能无涉他者地孤立地得到理解。这种相互关联使本书在完成理论统一的同时在实质上也变得统一。

    最后,五个案例中的任何一个都有独特的分析价值,都特别地涉及总体论述的几个方面,因此也就形成了对本书理论结构来说必不可少的基本要素。英国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英格兰民族的形成就是民族国家的诞生;它就是民族国家之母,民族主义之父。英国是这个进程初始的地方;对英国的分析,对理解原生的民族观念的本质、民族观念的发展及其社会应用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法国提供了观察同一政治实体内不同认同演化的可能性,突显了民族认同的特性。在法国那里,前-民族的认同对民族主义的可能影响也得到了说明。俄国是表现怨恨构成性影响的范例,因此也是民族认同上,外部模式的范例。民族主义在德国的发展,突显了本土传统的重要性:本土传统为民族意识打造了一副模具。所有这四个国家都说明了结构条件——“社会失范”状态——在认同转变进程的起步阶段中历史和因果上的优先性。美国的例子则说明了民族性的根本独立性——既独立于地理-政治因素,也独立与种族因素;同时,在美国的例子中,民主性概念的或意识形态的本质也得到了强调。由于民族认同是美国人民的原始认同,后者先于地理-政治的和体制的框架而形成;分析美国民族主义,重点不在于其形成的条件,那不是什么问题,而是在于它产生的影响,在美国的例子中,这种影响可以得到最清晰的观察和洞见。这五个案例一同创造了一种比较的视野,这种视野,使对民族主义的理解成为可能。

    书中的每一章,分析都在不同的层次上进行:对政治词汇的分析,对社会关系的分析以及对其他结构限定(尤其是对民族认同形成过程中的核心群体——此群体的重要性意其成员在表达和传播民族意识上的参与所产生的影响力而定——产生影响的那些因素)的分析,以及对总体教育观的分析。我的目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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