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內斯特·勒南Joseph Ernest Renan的原意:民族的「精神契約」
- 勒南認為,一個民族之所以存在,是因為其成員都願意繼續一起生活。
- 這種說法強調了民族是動態的,是由當下人們持續的「意願」所構成的,而非靜態的。
- 這種「精神契約」觀點不同於傳統上基於血緣、語言、種族或宗教的民族定義,將民族的基礎建立在共同的政治與公民認同之上。
- 勒南的觀點被視為公民民族主義的代表,這種主義主張民族是由公民的共同意志所構成,並且與自由、平等、博愛等價值觀相容。
歐內斯特·勒南(Joseph Ernest Renan)在1882年的演講〈什麼是民族?〉中指出:
民族不是血統、語言、宗教或地理的總和,而是一種「靈魂的原則」;
它建立在「共同記憶」與「共同遺忘」之上,
並且必須「每天經由人民的意志重新確認」——這就是「每日的公民公投」(plébiscite de tous les jours)。
意思是:
民族不是一次建立、永久有效的實體,而是一種持續的政治承諾與道德共識。
人民必須持續地願意「共存、共同承擔命運」,否則民族將逐漸瓦解。
勒南說:「民族是一種每日的公民公投」,強調共同體存在的意願與記憶的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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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政愛國主義認為,在多樣化的現代社會中,公民應將對國家的情感連結轉移到對憲政原則的認同上。
- 其重點在於對國家所建立的憲法價值,如民主、法治、人權和公民權利的認同,而不是民族認同。
- 這與基於民族、文化或血緣的傳統愛國主義不同,它提倡一種基於共同的政治和法律價值觀的認同。
- 這種理論在多元文化和多民族的國家中特別有意義,因為它提供了一種團結社會的共同基礎,超越了傳統的民族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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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哲學家 尤爾根·哈貝馬斯(Jürgen Habermas) 則進一步發展出「憲政愛國主義」(Verfassungspatriotismus):
公民的認同不應來自血統、語言或歷史,而應來自對憲法價值——自由、平等、人權、法治——的忠誠。
這是一種後民族的愛國主義,將「共同體情感」轉化為對制度與程序的信任。
它並非冷漠的理性主義,而是讓「制度本身」成為情感寄託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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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奈狄克·安德森的詮釋架構:從「記憶政治」到「犧牲敘事」
(1)「遺忘」作為選擇性記憶的政治機制
安德森承認勒南的觀點:民族記憶是選擇性的。
他指出現代國族敘事中,「遺忘」不是被動失憶,而是有意的排除與重寫。
例如:
在民族史中,內戰、清洗、叛亂會被「沉默化」;
某些族群的犧牲會被重新命名、吸收為民族榮光的一部分。
因此,「遺忘」是國族敘事中排除與整合的雙面機制。
(2)「犧牲」作為民族情感的超驗基礎
安德森認為,勒南的「每日公民投票」太理性,無法解釋民族的情感力量。
他提出另一種答案:死亡的社會意義轉化。
「在民族主義的時代,為國犧牲使死亡變得有意義。」
這種「犧牲的想像」構成了民族最深層的情感連結。
它把個人死亡轉化為「民族永生」的象徵。
因此:
近代國家用紀念碑、墓園、國殤日等儀式,
將具體的死亡抽象化,
讓「為國而死」變成「共同體的延續」。
這是現代世俗宗教的替代形式。
(3)「記得誰」「忘記誰」:犧牲與遺忘的辯證關係
安德森在書中舉例:
拉丁美洲的獨立烈士;
東南亞反殖民運動的「國父」;
無名戰士墓碑(Tomb of the Unknown Soldier)。
這些都象徵了民族記憶的二重性:
「某些死亡被永遠記住,其他死亡被永遠遺忘。」
因此,民族的持續存在依賴一種儀式化的選擇性記憶:
以「犧牲」為神聖化的記憶;
以「遺忘」為政治化的清除。
這正是安德森對勒南命題的深化與批判性重讀。
- 民族被設想為一個平等、充滿同志情誼的共同體,讓個體感到與其他成員有著深刻的連結。
- 這種同志情誼足以驅使人們願意為了這個「有限的想像」而犧牲。
- 這種情感連結與認同感,是人們為何會願意為國家而生、而死、甚至殺戮的關鍵原因。
- 個人的犧牲被納入民族的集體記憶和敘事中,成為民族歷史的一部分。
- 透過紀念犧牲者,民族的認同得以延續和強化,使「想像的共同體」持續存在。
- 個人的死亡被賦予了更高的象徵意義,例如為了國家的榮耀或獨立,成為激勵後人的力量。
- 這是和解的第一步,需要誠懇地面對過去的衝突與壓迫,承認歷史事實。
- 建立在承認過去的基礎上,透過對話與溝通,互相理解並尊重彼此的文化認同。
- 共同建立能夠讓不同族群都認同、共享的價值體系,這有助於凝聚社會共識。
- 減少族群間的敵我意識,降低衝突的機率,讓社會更趨於穩定與團結。
- 例如政府與原住民族進行對等協商,建立對話機制,確保政策能貼近原住民族的觀點與需求,參見總統府新聞稿。
- 部分族群擁有自己的和解傳統,例如泰雅族的「Sbalay」,透過儀式與傳統規範來化解衝突,減少仇恨與報復,參見司法官學院研究。
- 透過確立轉型正義的目標,追溯歷史事件,釐清權利義務,並尋求適當的賠償或補償,參見原住民族文獻。
- 族群融合強調的是在多元文化社會中,各族群互相尊重、交流,建立共享的價值,民族和解則更側重於解決過去衝突,是達成族群融合的重要過程。
- 法律上的和解是雙方當事人約定終止爭執的契約行為,而民族和解是更宏觀、層次更為廣泛的社會過程,涉及歷史、倫理、文化等多個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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