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表述台灣的國家地位主張

由Lawfare Institute
與以下機構合作 出版
在美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因台灣問題日益緊張的背景下,前美國戰爭罪問題無任所大使戴維·謝弗在其最近發表於“公正安全”網站的文章中提出了一個令人警醒的威懾警告建議,他認為“如果中國入侵台灣,美國應該承認中華民國(台灣)為主權國家,同時維持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長期外交關係。
正如美國外交關係委員會最近一份特別工作組報告所批評的那樣,謝弗本人也表示贊同,這種極端舉動通常是“不負責任且不明智的”,因為它只會加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緊張關係,直至不可挽回。然而,正如謝弗所說,只有在“最糟糕的情況下”,即入侵摧毀“一個中國政策的整個前提——和平解決台灣問題”時,美國才會打承認牌。一旦發生這種情況,美國將不再能夠堅持其在1972年《上海公報》中確立的長期不支持台灣獨立的政策,承認「海峽兩岸的所有中國人都認為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美國政府不質疑這一立場」。
毫無疑問,美國承認台灣為主權國家將對台灣的地位以及二戰後國際秩序的基礎,尤其是在印度-太平洋地區,產生不可估量的政治影響。儘管謝弗的論述並未明確指出,承認台灣為主權國家將如何成為“華盛頓的有力外交武器”,阻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入侵台灣,但國家地位問題無疑將影響美國未來單獨或與日本聯合對台灣進行軍事幹預的法律依據。日本是台灣最近的鄰國——最近距離僅約69英里(111公里)——同時也是盟國,一旦發生入侵,美國軍隊將首先從日本派遣。除其他情況外,作為受害國的台灣的同意或請求將為美日兩國使用軍事力量保衛台灣和撤離受災國奠定堅實的法律基礎。
然而,一個長期爭論不休的問題隨之而來:美國的承認是否賦予台灣主權國家地位?或者換句話說,台灣是否符合國家地位的法律標準?謝弗聲稱「台灣很容易滿足國際法對國家地位的檢驗」。然而,中國大陸與台灣之間複雜的關係和歷史告訴我們,台灣很難做到這一點。事實上,為了確保台灣的國家地位,並為「最壞情況」做好準備,仍需克服一些關鍵的法律挑戰。
為了闡明這些挑戰並推進謝弗的威懾警告建議,有必要探討以下幾點:首先,在法律上決定台灣國家地位的並非美國的國家承認,而是台灣人民自己表達的國家主張。其次,就目前情況而言,台灣當局官方表達的國家主張並不符合獨立國家的國際法標準。第三,因此,台灣當局需要重新制定國家主張,使其適應現狀,特別是台灣人民的意願。第四,明確宣布獨立是理想情況,但時機必須慎重考慮。
國家地位和自決權的法律標準
1933年《蒙得維的亞國家權利與義務公約》最初規定,根據國際法,國家地位的標準包括:擁有永久人口、確定的領土、政府以及與其他國家建立關係的能力。確定國家地位的論點在於如何滿足這些標準,尤其是在確定相關實體的國家地位時是否需要承認其他國家。
毋庸置疑,獲得其他國家的承認對於承認國與被承認國之間建立正式外交關係無疑具有現實意義。然而,現代國際法的主流觀點認為,承認不再是必要條件,這意味著一個實體即使未獲得其他國家的承認,只要符合國家地位標準,就有權利成為一個國家。獲得其他國家的承認僅起到宣示作用,再次確認其已成功滿足國家地位標準。
這種觀點的背後隱藏著這樣一種觀點:將尋求國家獨立的人民的命運交由其他國家的意志決定,違背了人民自決的原則。根據該原則,人民有權自由決定自己的政治地位,這點正如1960 年聯合國《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第 2 款所述。另一個問題是,其他國家任意承認國家或不承認國家,可能會損害國際法的確定性和穩定性。因此,國際法強調“國家的政治存在不依賴於其他國家的承認”,正如《蒙得維的亞公約》第 3 條所述,最重要的是,在“最壞情況”的背景下, 1974 年聯合國《關於侵略定義的決議》第 1 條的解釋性說明明確指出,“國家”一詞“的使用不影響承認聯合國會員國一國是否為一國”。正如人們常說的“國家地位是一種權利的主張”,至關重要的是,國家地位標準的實現必鬚根據尋求外部自決(即作為主權國家獨立)的人民的自願意願來宣布,而不是根據其他國家的國家承認。
因此,正如許多專家所承認的,「台灣本身是否表達了對國家地位的主張至關重要」。在這方面,有些人認為“國家地位的主張不能從沒有明確聲明的言論或行動中推斷出來”,但另一些人反駁說“如此狹隘的立場毫無根據”,並堅持認為即使是默示的表達也足夠了。因此,支持台灣國家地位的人認為,台灣已經透過默示表達了對國家地位的主張,即行使自決權,例如透過1991年的憲法改革或2007年申請加入聯合國,從而實現了獨立。
這些支持者的觀點在國際法上站得住腳嗎?要判斷其有效性,必須考察以下幾點:台灣人民能否成為擁有民族自決權、有權表達國家地位主張的人民?如果可以,那麼我們能否合理地認為台灣當局所表達的國家地位主張是符合台灣人民意願的合法主張?
台灣人是「人民」嗎?
正如《聯合國憲章》在“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第一條第二項)下所規定,台灣人民必須被視為一個“民族”,才有資格享有自決權。一方面,儘管國際法中尚未對「民族」一詞作出權威定義,但鑑於台灣人口95%以上為漢族,其餘人口則為原住民和新移民,人們或許可以認為,台灣人民在嚴格法律意義上無法被恰當地定義為有別於大陸漢族的固有民族。另一方面,台灣在長期的國民黨一黨專政以及1895年至1945年被日本殖民統治後,逐漸形成了「自己的歷史、文化、認同和民族自豪感」。林慶福教授和吳建輝教授對此獨立身分的主張作瞭如下論證:
國立政治大學主辦的權威調查機構也顯示,在台灣居住的民眾中,自我認同為台灣人的人數從1992年的17.6%穩步上升至2022年的63.7%,而自我認同為中國人的人數則從1992年的25.5%下降至2022年的2.4%。值得注意的是,同時認同為台灣人和中國人(雙重國籍身分)的民眾也從1992年的46.4%下降至2022年的30.4%。由此可見,台灣民眾持續展現有別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獨特國家認同。
因此,儘管存在爭議,但似乎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台灣人可以被描述為一個「民族」。
台灣建國主張中的「一個中國」陷阱
話雖如此,即使允許台灣人民擁有這樣的“民族自豪感”,也有一個關鍵問題亟待解決。那就是台灣當局的官方立場並未反映其在現狀下的「國家地位」意識。所謂台灣民眾希望獨立建國,通常被理解為以台灣當局控制下的其所居住地區為領土基礎的國家。然而,台灣當局實際宣稱的是一個國家,其領土範圍不僅包括“台灣地區”,即“台澎金馬及其他政府有效控制區域”,還包括“大陸地區”,即台灣當局不再有效控制的“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另見《中華民國憲法增補條文》第11條)。
1947年中華民國及外蒙古地圖。 (https://commons.wikimedia.org/wiki/File:1947_Zhonghua_Minguo_Quantu.png;公共領域)
雖然行使自決權的方式仍有待商榷,但這顯然表明人民與台灣當局在國家地位的認知上存在巨大差距,這使人們難以將後者的主張視為人民自決權的正當行使。雖然台灣自 1991 年以來據稱已通過自由民主化轉變為新的中華民國——中華民國的“台灣化”——但當局仍然堅持其舊的公開立場,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爭奪“一個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而不是獨立為一個獨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此外,只要台灣當局將中國大陸及其人口納入其國家地位的「既定領土」和「永久人口」中,它就不會構成一個在國際法意義上具有「與其他國家建立關係的能力」並能有效控制它們的「政府」。
為了因應這些挑戰並取得國際法下的主權國家地位,台灣當局需要擺脫「一個中國」的陷阱,重新表達其國家地位主張,使其符合台灣人民的獨立願望。要做到這一點,台灣當局首先需要尋求憲法和其他法律改革,將台灣的「既定領土」和「人口」限制在其有效控制下的「台灣地區」和台灣人民範圍內。誠然,這將是一條極其艱難的道路,尤其是在入侵迫在眉睫的情況下。然而,台灣獨立的未來並不掌握在美國和其他國家手中,而是掌握在台灣人民和當局手中。
時機很重要
從法律角度來看,即使美國承認台灣為主權國家,照目前的情況來看,台灣也很難滿足國家地位的法律標準。要成為一個主權國家,台灣本身需要重新確立其國家地位,放棄原有的「一個中國」立場,並修改憲法及其他法律法規,使其反映現狀,包括台灣人民的意願。
此外,雖然不是必需的,但理想情況下,這項主張應採取明確宣布獨立的形式,以確保國家地位。與此相關,可以說台灣宣布獨立,隨後美國承認台灣為主權國家,這並不侵犯中國的領土完整,這與烏克蘭的情況不同。在烏克蘭,頓內茨克和盧甘斯克共和國獨立,隨後俄羅斯對其的承認,遭到強烈譴責,被視為侵犯烏克蘭領土完整。應該記得,美國祇是「承認」了「台灣海峽兩岸所有中國人」的立場,即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正如謝費爾大使正確解釋的那樣,美國的“一個中國”政策是:“不達成協議,不確認,不認可一個中國。”
話雖如此,如果過早做出如此明確的聲明,並隨後得到美國的承認,將極有可能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入侵提供不必要的藉口——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分裂國家法》第八條允許中華人民共和國“採取非和平方式”防止台灣獨立。然而,考慮到其旨在發出威懾警告,以及為美國、日本等國在台灣的上述軍事行動提供法律依據的目的,如果在入侵之後宣布台灣獨立,那就為時已晚。
因此,宣布獨立時機至關重要。用謝弗的話來說,台灣應該在「北京放棄以和平方式解決台灣治理問題」時宣布獨立。但美日台三方何時以及如何確定這事件的發生和迫切性?什麼樣的行動可以被視為放棄和平手段?中華人民共和國採取的有害的非動能或非軍事行動,例如大規模網路攻擊,是否構成這種放棄?這確實是一個具有挑戰性但至關重要的問題,美日台三方必須就此達成共識,使台灣獨立真正成為「強大的法律戰威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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